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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适用本办法;各类查补、补缴的税款(滞纳金)不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第三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征管法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从事生产经营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避免或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同时报送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表(附表2);
(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或余额证明;
(五)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第(一)、(二)、(三)项应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认盖章;第(四)项应由纳税人开户银行确认盖章。
第五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实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并由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确认属实。根据申请理由的不同,纳税人应附报以下资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灾情、事故证明;
(二)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应填报《当期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表》(附表3)。
(三)如果资金余额中包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单独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第七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由基层国税机关受理,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有关内容、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纳税人申请理由,核对资金余额情况,将调查核实情况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写明,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经初审,基层国税机关同意纳税人延期申请的,应当将已签署意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纸质和电子文书逐级报省局征管部门审核,在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生效。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中省局的批准意见为准。
第八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填写应当做到完整规范,理由充分,意见明确,有各级国税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审核意见(签字)及单位公章。
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2个工作日前报送至省局。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从严掌握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除遭遇不可抗力外,纳税人同一年度同一个税种的税款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处理或尚未得到处理的;
(二)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逾期申报或逾期缴税行为的;
(三)年内发生新欠尚未缴清或被国税机关欠税公告的;
(四)年内发生偷、逃、抗、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国税机关立案查处的;
(五)以前年度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到期未入库的;
(六)不按规定要求报送纳税资料的;
(七) 国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前,基层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进行催缴;对到期未清缴的,及时发出限缴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基层国税机关应在延期税款实际入库后10个工作日内将《延期缴纳税款清缴反馈表》(附表4)及税票复印件邮寄报送省局征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自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超过批准延期的期限未缴纳税款的,应当从延期期满次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建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台帐》,随时掌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和清缴情况。
第十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报批中弄虚作假、核查不严以及延期缴纳税款期满入库催缴不力的,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主管国税机关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1]2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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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邮编:100044主要工作任务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和部分地方税税收收...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类管理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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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审核传递 |
办税服务厅 |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否符合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的条件,提供的手续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条件的于当日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 |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2 |
调查核实传递 |
管理分局 |
管理分局应于接到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
|
3 |
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 |
办税服务厅应于接到后次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后的《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
|
4 |
后续管理 |
管理分局 |
管理分局对延期届满纳税人仍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员按规定实施催报催缴,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理。 |
|
5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上述资料归档。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1.对申请资料齐全、有关表格填写规范的,且经复核无误的,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或《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如申请人是新办货运企业,受理岗位制作《纳税辅导期管理告知书》交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进入为期六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纳税辅导期内作为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或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运发票,并将《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信息进行采集,制作《运输工具状况明细及运力核定表》盖章后交给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以此作为代开票的凭证。 3.自开票纳税人经营期间的车辆状况进行变更。对资料齐全的将《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信息进行采集,制作《运输工具状况明细及运力核定表》盖章后交给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推送到管理分局。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2 |
调查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调查岗位收到受理岗位转来的纳税人提交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分两种情况开展调查工作:1、如纳税人是由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的,立即开展调查;2、如纳税人是新办货运企业的则在规定的纳税辅导期满后开展调查。调查岗位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看纳税人所报资料是否真实完整,重点是运输工具状况,如是新办货运企业的还要调查辅导期内货物运输收入情况。税务管理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认定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同时填制《货物运输业纳税人认定审批处理单》,签署意见后报稽核业务科审核。 |
|
3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在5个工作日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资料加以审核,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
|
4 |
审批 |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
县(分)局局长岗在3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资料加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签署相应意见。 |
|
5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 |
受理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或《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传交给纳税人。 |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6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1、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受理通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2 |
调查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税务管理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调查核实:(1)基本情况;(2)纳税情况;(3)财务核算情况;(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情况。审核后,在《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连同附列资料一并传递至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
3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在5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加以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
|
4 |
审批 |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
县(分)局局长岗在3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资料加以审批,根据年审情况,分别签署同意、整改和不同意三种意见。 |
|
5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 |
受理窗口根据审批意见, 对年审合格的,发放年审合格标志;初次年审不合格需要整改的,制作《年审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初次年审不合格需要取消资格或再次年审不合格的,制作《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直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传交给纳税人。 |
《年审不合格整改通知书》、《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6 |
限期整改 |
管理分局/管理科/税收管理员岗 |
未通过年审的自开票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可到税务局代开。税收管理员整改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将调查报告上报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 |
|
7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注销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自行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注销和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提请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1、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注销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注销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2 |
调查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受理窗口应当根据大集中系统要求将纳税人提交的资格注销申请或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传递给调查岗位推送管理分局-业务管理科-管理岗,管理岗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推送给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
3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在5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注销资料加以审核,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
|
4 |
审批 |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
县(分)局局长岗在3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注销资料和税务有关部门转来的证明材料加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签署相应意见。 |
《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 |
5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 |
受理岗位根据不同的审批结果制作相应的文书:制作《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如对纳税人自行申请取消资格不同意的,制作《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传交给纳税人。 |
《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通知书》、《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6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大集中系统: 1、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和《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
2 |
调查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受理窗口应当将受理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推送管理分局-业务管理科-管理岗,管理岗在2个工作日按大集中系统的要求进行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推送给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
3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加以审核,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
|
4 |
审批 |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
县(分)局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对推送来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资料加以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签署相应意见。 |
|
5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办税服务厅 |
受理窗口根据审批意见分别制作《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和《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并将制作好的文书传交给纳税人。 |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中介机构认定证书》、《税务事项不予批准决定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6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1、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3、受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2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对推送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
3 |
审批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对推送来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审批流程结束。 |
|
4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 |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5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 1、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 3、受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书》(不能当场办结类);《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
2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对推送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
3 |
审批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科长岗对推送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审批流程结束。 |
|
4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将《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 |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5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类工作流程(限时办结)
序号 |
工作流程/环节 |
部门/岗位 |
工作标准 |
表证单书 |
1 |
受理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1、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纳税人提供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受理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3、受理窗口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补正资料告知书》、《税务事项不予受理决定书》、《税务资料受理回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
2 |
调查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 |
市区管理分局管理科管理岗对推送来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纳税人税前扣除调查表》、《纳税人税前扣除指标采集表》并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 |
|
3 |
审核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 |
市区管理分局稽核业务科综合岗或科长岗对推送来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推送给县(分)局局长岗。 |
|
4 |
审批 |
县级局(分局)局长岗 |
县(分)局局长岗对推送来的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审批流程结束。 |
|
5 |
程序办结后通知纳税人(文书送达) |
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 |
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将《税前扣除项目批复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 |
《税前扣除项目批复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
6 |
资料归档 |
征收分局 |
将资料整理归档。 |
如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纳税人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