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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工商财字〔2008〕18号
由于征收方式和征收对象自身要求等原因,基层工商部门预收了部分属于2008年9月1日之后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61号)精神,省局决定,凡属于预收的“两费”必须坚决退还。经商省财政厅、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确保预收“两费”予以退还。退还预收的“两费”是认真落实三部门通知的重要举措,各级工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顾全大局,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耐心细致做好有关工作,确保预收的“两费”及早、足额予以退还。
二、严格程序,确保退还预收“两费”有序进行。退还预收“两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务必认真落实政策,严格退还程序,把好各个环节,使退还“两费”预收款工作有序开展。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审核。要在前一阶段退还“两费”登记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核实认定工作,确保款项直接退还至原缴款单位或个人。凡应退还预收“两费”的,原缴款单位或个人原则上须提供工商部门原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由户管员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表》(样表附后)进行初审后交内勤(票管员)核对,再由分局长(所长)审核。对于票据丢失的,由户管员和内勤(票管员)核对票据存根和收费台帐确认后,将票据存根(复印件)替代原开具的收费票据(原件)按上述要求报分局长(所长)审核,列入退款范围。此项工作须在10月20日前完成。
2、审批。各分局(所)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明细表》(样表附后),连同全部应退还预收“两费”审核材料一并报县级局审批。具体审批办法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既可专门成立审批小组集中审批,也可请有关部门联审等,但无论采取何种审批办法都必须认真审核把关,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2、各县(市、区)工商局审批结束后,正式行文将应退还预收“两费”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样表附后)报设区市工商局;各设区市工商局审批结束后,正式行文将应退还预收“两费”情况并填写《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同时附县(市、区)填报的《江西省工商局预收“两费”退款审批汇总表》报省局。此项工作须在10月31日前完成。
3、上缴。各地应于9月30日前将所有行政性收费全部逐级上缴至省局专户,不得直接从专户中退还预收“两费”。
4、退款。省局将全省情况送省财政厅,并申请退款。省局收到退款后拨付各设区市工商局。具体退付办法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但原则上不得退付现金,且退款对象必须出具收款收据(样式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制定)。
5、公示。各县级局必须将全部退还“两费”情况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
6、时限。各地应尽快将预收“两费”予以退还,原则上应在收到资金20日内全部退付,确有特殊情况的,在11月30日以前退还。
7、票据处理。预收款退还时原开具的票据收回,其中属于9月1日之前应收“两费”部分不再另开具收据,但应将退还预收款的全部材料封存,留待核销票据之用。未使用的“两费”空白票据,请于10月20日前逐级缴交至省局,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缴销。
8、帐务处理。
(1)逐级上缴行政性收费时的账务处理:县级局:收到行政性收费时:借: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贷: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上缴设区市局时: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月末结转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年末结转时:借: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暂存款—结转上级款(年末科目均无余额)设区市局:收到县级局缴款时:借: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贷: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市局上缴省局时: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收入过渡户月末结转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年末结转时:借: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暂存款—结转上级款(年末科目均无余额) 设区市局
(2)退款账务处理收到省局退款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贷: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退款给县区局时:借: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待各县全部退清时,做结转: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红字)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贷:暂存款—下级上缴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县级局收到市局退款时:借: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贷: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退还原缴款单位和个人时:借:暂存款—待退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贷:银行存款—基本支出户退款全部结束后结转款时:借:暂存款—结转上级款 (红字)贷:暂存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借: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贷:暂存款—应缴上级款—行政性收费—市场管理费
—个体管理费(红字)
三、严肃纪律,坚决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领导,牢固树立法纪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办理退还“两费”预收款手续,坚决防止借退还预收“两费”之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设立小金库等。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抽查或重点检查等办法对所属县级局退还“两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退还“两费”预收款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工商局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简称。如果你需要查阅公司登记情况,可以带好身份证及到公司注册地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窗口查询,可以打印。如果是具体的档案,基本上这个很难。这个属于内部资料。
不知道你要局里那个部门的电话,下面是几个部门的电话:1、办公室82569501 2、人事处82569530 5、法制处 82569550 6、市场管理处 82569576 7、合同处82...
高新区好像也有个太钢。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人造板合格产品质量监测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人造板合格产品质量监测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被抽查经销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批号) 1 胶合板(九 厘) 鲍海云(安庆) 齐盛木业 / 1220×2440×7(mm) 2010.08.01 2 胶合板 安庆市宜秀区陈氏五金批发部 兰山区绿盛木业板材厂 红升 1220×2440×7.5(mm) 2010.06.20 3 胶合板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顺木业商行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莫干山 1220×2440×9(mm) 2010.06.08 4 细木工板 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天顺木业商行 浙江升华云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莫干山 1220×2440×16(mm) 2010.08.03 5 细木工板 谭芳芳(宁国市) / / 1220×2440×15(mm) / 6 胶合板 合肥市包河区中意木业经营部 / 金鲁丽 1220
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工商行政管理局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六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 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 届三中全会精神, 紧紧围绕打假维权工作主线, 以推进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 革为重点,切实抓好了食品安全、 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劣质奶粉、保护儿童健康、 食品安全、夏秋时令食品市场等专项整治, 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同时,重视制度建设,建立商品质量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创新商 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强了 12315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工 商局、市人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
为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转型升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我省排污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二步: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第三步: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7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90%-70%之间(含本数),按收费标准的8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70%-50%之间(含50%),按收费标准的60%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按收费标准的40%征收排污费。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又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二、加强污染物监测数据使用
加大环保计量检测装置技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投入,强化监测技术手段,严格核定所有排污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所有具备安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三、加强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排污费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规定执行。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认真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创新使用方式,采取补助、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支持方式,对企业进行补助。
四、做好政策出台的宣传解释工作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强化全社会的污染者付费意识、环境损害补偿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环保部门应深入缴费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进行督导检查,对排放不达标、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予以曝光。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2月11日2100433B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1]20号
【发布日期】2001-08-08
【生效日期】2001-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单位集资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府发〔2001〕20号2001年8月8日)
辽建价发[2016]2号
根据我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安排,配合新定额的编制工作,现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做如下调整:
一、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取得的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继续有效。
二、未取得2015年度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本埠、外埠施工企业,可通过原有方式随时核定。但不能作为2015年及以前工程的规费计取标准使用。
三、未取得辽宁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统一按《关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建价发[2009]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新定额发布后,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