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2004年6月9日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27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27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令(文)号 说明
1 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3]85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2 江西省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5]3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赣府发[1986]18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4 江西省港口管理暂行办法 赣府发[1988]67号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所代替。
5 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通行费实施办法的报告 赣府发[1988]84号 已被新文件所代替。
6 江西省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赣府发[1989]1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7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 赣府发[1989]30号 本规章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被废止。
8 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赣府发[1989]53号 已被《江西省实施办法》所代替。
9 江西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赣府发[1989]112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0 江西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赣府发[1990]24号 已被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代替。
11 江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赣府发[1990]57号 已被《江西省实施办法》所代替。
12 江西省城镇人工煤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赣府发[1990]90号 已被《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所代替。
13 江西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计划生育证工本费标准 省政府批准,省计生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1996年1月5日联合发文 已被2003年省政府出台的《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所代替。
14 江西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3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不相适应。
15 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19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16 江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3号 已被《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代替。
17 江西省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25号 已被《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所代替。
18 江西省昌九工业走廊开发区管理权限试行规定 省政府令第28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等不相适应。
19 江西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1号 与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0 江西省地质勘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43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不相适应。
21 江西省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罚款规定 省政府令第68号 已被《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代替。
22 江西省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69号 已被《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所代替。
23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78号 本规章依据的上位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废止。
24 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89号 有关许可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其他内容已被《江西省实施办法》所代替。
25 江西省测绘任务登记办法 省政府令第96号 国家已取消测绘任务登记事项,该规章已无存在之必要。
26 江西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省政府令第99号 主要内容与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相适应。
27 江西省旅游区(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16号 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
地方规章(类别)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是质监站代表政府对各方建设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进行的监督。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再收取 委托监督单位(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谁有《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省政府令〔2010〕第9号,谢谢!!
虽然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但是我有《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由质监站来收的 施工前应道质监站备案 备案时 会让交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正>赣府发[2015]34号2015年7月1日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我省虽是全国粮食主要产区,但仍存在粮食品种结构单一、产业发展水平较低、质量安全隐患显现等问题。特别是随着粮食生产\"十一连丰\
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20件省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绿化
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中的“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二)删除第十一条中的“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建设单位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五)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平方米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二、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农机监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勘察现场,收集证据,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事故责任认定后应立即归还扣留的农机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三、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删除第四十三条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
删除第三十七条。
五、江西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
(一)删除第十四条中的“不能进行除害处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代为除害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除害处理费用由所有人按规定标准承担”。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的,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
(一)将第十五条中的“采取防疫措施予以封锁、控制和消灭”修改为“采取措施,彻底消灭”。
(二)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修改为“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七、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八、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删除第十三条中的“或强制捕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