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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

(1983年4月11日赣府发〔1983〕38号发布)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处分问题

1.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按照《条例》规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给予处分。实施处分时,应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进行。

2.《条例》规定的撤职处分一般适用于干部,对工人可采取调离现工作岗位的办法给予处理,必要时可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3.按照《条例》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要特别慎重,除屡教不改者外,一般可先给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再予开除。

企业给职工开除处分,设党委的单位按《条例》十三条办理;不设党委的单位,经厂长(经理、场长)提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应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4.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应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的时间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二年。

5.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连续旷工的职工给予除名处分,须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停职检查不是行政处分,是促使错误性质严重、态度恶劣的人端正态度、检查错误的一种手段,一般不要随意使用。职工停职检查,是干部的应由任免机关批准,是工人的应由企业行政领导批准。停职检查期间不发奖金。

7.企业对犯有错误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要严肃认真,及时处理。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超过《条例》规定的时间不得再给处分,但企业领导人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说明延误审批的原因;如有蓄意包庇者,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8.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系家居城镇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事先同迁入地的公安部门联系,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原则迁移户口的,公安部门可凭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家居农村本人愿意迁回原籍农村的,当地政府应准予落户并保留城镇户口,供应商品粮。

被开除的职工在当地全民所有制的单位招工时,三年内不得录用。

9.职工违反纪律受过的行政处分,将成为历史上客观存在的事实,只要其所受行政处分是正确的,就不必再履行撤销处分手续。开除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又较好的,由原单位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其原工资等级,工龄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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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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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其他内容

1.各级劳动部门有权对执行本试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凡《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而在本试行办法中没有提及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3.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按《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精神处理了的不再改变。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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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奖励问题

1.按照《条例》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奖励种类,凡独立核算的企业,有权给予所属单位(集体)和职工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企业给职工晋级时,应按照国家经委经企〔1982〕2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设党委的企业由企业单位审查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设党委的由企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通令嘉奖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或省企业主管厅(局)决定。

2.奖章、奖旗和奖状是奖励的重要形式,获得《条例》中规定的奖励种类时方可发给。

奖章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监制,一般只授予省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奖旗、奖状由有权授奖单位颁发。奖旗一般授予获得奖励的单位;奖状一般授予获得奖励的车间、班、组和个人。

3.奖金不能作为一种单独的奖励种类,只能在给予符合《条例》中规定的某种奖励的同时,才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但对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时,可酌情单独发给。

4.奖励要归口管理,防止政出多门。那一级批,就由那一级奖励。同一事迹,不得重复奖励。奖励要根据功绩、影响和经济效果的大小,全面衡量,及时准确地实施。对职工个人奖励的书面材料应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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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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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处理问题

1.对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的人员,不再给予行政处分,拘留期间不发工资,只发给本人生活费。

2.对劳动教养人员,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也暂不办除名手续,教养期间生活费,按有关规定办理。教养期满,由教养部门介绍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重定工资级别,但不得高于原来的工资级别。教养期的工龄不予计算,对在教养期间重新犯罪的应予除名。

3.依法判处管制留原单位执行的人员,不再给行政处分,也暂不除名,应另行安排工作,发给生活费。管制解除后,正式分配适当工作,并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工资。

4.依法判处拘役的人员,不再给予行政处分,也暂不除名,拘役期间不计算工龄,不发工资,生活费由拘役场所发给。拘役期满释放后,由原单位安排工作。

5.判处徒刑收监执行的人员,其工作和职务自然撤销,不再给行政处分,企业单位可根据法院判决书予以开除。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

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暂不办除名手续,安排适当劳动,发给生活费,缓刑期满正式分配工作,重定工资,但不得高于原来的工资等级;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6.劳动教养、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恢复正式职工,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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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试行办法文献

职工的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的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职工的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323KB

页数: 5页

1 【公司职工的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增强公司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率和工作秩序,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公司的规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奖罚条例》 ,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全公司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爱护公物, 学习和掌握本职工所需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 任务,实施本细则,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坚持精神鼓励和物 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规乱纪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处 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一、对下列表现的职工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根据实际贡献,年终由公司一次性颁发。 1、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并能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节约物资和能源方面 做出显著成绩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简介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8日)废止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我市农村村镇的规划建设;县城关镇、县级镇、工矿区城镇及官渡区、西山区与盘龙区、五华区结合部未设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村镇,不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严格执行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审批程序。

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先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再由乡(镇)以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核发《准建证》,方可进行现场测量、定位和施工。

第四条 加强村镇房屋管理。

(一)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房屋交易,必须持房屋产权证件和本村镇常住户口居住证明,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办理房屋交易、产权转让、宅基地附属物归属等手续,不得私自倒卖房屋,不得私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已经申请划拨过宅基地的村镇居民,原则上不得再购买他人房屋。确需购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规划建设管理费。凡属出租、出卖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再批给。

(二)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有本村镇居民常住户口的除外)、外地到村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等的人员,不得在村镇规划区建房、买房。

第五条 村镇居民和建设单位在村镇规划区内建筑房屋,必须在领取《准建证》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交纳“规划建设管理费”和“村镇设施配套费”。

“规划建设管理费”按不同的建设项目,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收。主要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补贴、培训等。

“村镇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扩建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主要用于村镇公共设施等的建设、维护和维修。

“规划建设管理费”和“村镇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市政府规定的幅度内自定。

第六条 凡处理违反《云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所得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村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加强村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各村镇在建设中形成的规划、设计、图纸、图表及其它有关材料,都应按《档案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和建设,并应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接受县(区)城乡建设局在业务上的领导。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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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引言

(2006年8月1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2012年1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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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意见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现就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

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市情、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加强测绘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测绘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测绘工作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但目前我市测绘工作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存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统一监管不完善、城乡发展不平衡、基础地理信息资源使用效率低以及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充分认识测绘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测绘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掌握要领,吃透精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意见》和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努力开创我市测绘工作的新局面。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测绘工作,切实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加强我市测绘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基础测绘和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建设、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加大测绘管理力度、完善测绘工作投入机制作为重要任务,不断拓宽测绘工作服务领域。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统筹测绘工作部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测绘事业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以基础测绘工作为重点,提高测绘工作的保障能力与服务水平。

新时期我市测绘工作的主要目标:以《意见》为行动纲领,以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为抓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测绘投入力度;加强地理信息资源开发与整合,提高地理信息在电子政务建设和社会化应用中的水平;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提高测绘保障服务能力;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促进我市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一)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基础测绘“十一五”规划》,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进“数字宁波”地理空间框架建设。近几年要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宁波市地理空间信息定位基准建设。进一步完善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改造宁波市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完成市连续运行卫星定位综合服务系统建设、市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市Ⅱ、Ⅲ等水准网复测以及市区地面沉降监测等项目。

二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采集。根据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实现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全覆盖,1:5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覆盖各级城市规划区,1:500三维地理模型覆盖各级城市建成区,并按省统一部署开展海岛(礁)测绘工作。

三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建设。建成多源多尺度基础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以及地名、地址、地下管线、道路、河道水系、地籍、房产、土地利用和遥感影像等基础专题信息数据库。

四是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与更新工程。建立健全定期更新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分重点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和一般地区确定与经济发展速度相适应的更新周期,对重点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

(二)构建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需求,构建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满足电子政务、公共安全、位置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以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为基础,整合区域自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等信息资源,建成市和县(市)两级标准统一、相对独立又相互共享的权威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逐步实现地理空间信息在线应用,为社会信息化以及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提供统 一、准确、持续、稳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

(三)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职能,建立测绘部门与相关部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明确共建共享内容、方式和责任,整合全市地理信息资源,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的利用效率,减少重复建设。完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制订共建共享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共建基于地理空间位置的信息系统为纽带,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建立完善的数据更新、汇交机制,促进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市和县(市)区政府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或电子政务平台,应当采用全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加强基础航空摄影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由测绘部门组织基础航空摄影,并根据基础测绘实际需要采购、处理卫星影像数据,制成地图产品向社会提供使用。测绘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切实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的开发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公共应急平台、生态环境变化遥感监测、基础地理信息共享平台等重点决策支持系统,全面推进地理空间信息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网络等先进手段,及时发布测绘成果目录,提供丰富的地理信息服务。建设以“宁波电子地图”网站为代表的公益性地图网站,积极推出电子政务地图、影像地图、政区地图、交通旅游地图、商务地图和城市三维地图等专题公众版地图。加强对农村地区的地理空间信息服务,为统筹城乡建设开发适用的地理信息产品。积极开展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变化监测和综合分析工作,及时提供地表覆盖、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变化信息,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五)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发展的鼓励政策,培育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地理信息骨干企业,尽快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增强我市地理信息产业的整体实力。在政府采购及招标项目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应用本市单位和企业开发的地理空间信息系统。通过政府采购和项目带动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推动地理信息的社会化利用,提高测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加大对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地理信息产品、地图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机制,建立测绘信用体系,维护测绘市场秩序,创造我市地理空间信息产业化健康发展的和谐环境。

(六)培育我市测绘科技创新机构,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积极跟踪国际国内测绘高新技术的发展进程,加大测绘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重点开展三维仿真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应用研究、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自动解译应用研究、近景数字摄影测量系统对建(构)筑物变形观测的技术研究、高精度工程形变监测监控技术应用研究、三维激光扫描技术应用研究等。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地理空间信息开发建设创新的支持力度,制订有效的创新鼓励机制。鼓励我市从事地理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单位积极参与地理空间信息领域的国家级科技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提高我市地理空间信息发展的整体实力。

三、加强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一)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测绘工作管理职责,加强测绘市场、标准、质量以及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等方面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新时期测绘工作面向全社会提供保障服务的特点,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统一、协调、有效的原则,加强自身建设,落实管理力量和工作经费,提高测绘保障和服务能力。

一是健全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和强化测绘管理职能,切实解决测绘管理职能和工作力量不到位的问题,做到职责、机构、人员三落实,逐步形成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二是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立健全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机构,加强对全市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三是建立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和招投标活动的备案管理制度。凡利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工程和地理信息建设项目,以及利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测绘项目,在发包和招投标工作前,应当向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减少重复建设。

(二)完善测绘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依法行政,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测绘管理办法》配套的法规、政策。要在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框架下,抓紧制订测绘成果管理、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制度,完善协调、指导和监管的长效机制。积极参与测绘与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的制订,加强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有关的地方标准的研究制订,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强化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加大测绘成果管理法规的执行和宣传力度,严格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充分发挥现有测绘成果的作用,推进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避免重复测绘。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副本,加强测绘成果汇交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完善测绘成果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制度,强化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强化测绘成果安全防范意识,依法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犯罪行为。

(四)加大测绘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以资质管理为切入点,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加工、提供等测绘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要完善其测绘资质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进一步规范地图市场,完善地图审核制度,严把地图审核关,确保地图的现势性和编制质量。进一步加大对地图市场及互联网网站登载地图的监管力度,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国家版图意识。加大对测绘违法案件的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测绘、恶意压价竞争、超资质测绘、超范围测绘、非法采集提供地理信息、侵权盗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测绘单位信用管理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测绘执法监督,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测绘市场。

四、强化测绘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把测绘工作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

充分发挥市地理空间信息协调委员会在“数字宁波”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规划部署全市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和协调全市有关地理空间信息建设与应用中地理空间信息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重复建设等重大问题。

(二)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入的原则,切实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提高经费投入水平。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测绘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公共应急测绘保障、测绘科技创新、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对列入市、县(市)基础测绘规划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利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涉及测绘工作的,要确保在项目概算中有测绘工作经费预算。

(三)加强测绘队伍建设。加大测绘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全面提高测绘队伍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测绘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充分发挥测绘有关社团的作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在职培训、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测绘人才培养体系,不断提高测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教育广大测绘工作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弘扬“爱祖国、爱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测绘精神,脚踏实地,开拓进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加大宣传力度,完善配套政策。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紧密配合,抓好落实。要广泛宣传测绘工作的重要作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关注测绘工作、支持测绘工作的良好氛围。市规划局要切实履行测绘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按照《意见》及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测绘投入保障、测绘管理机构建设、测绘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将改革决策及时转化为规章制度,把加强测绘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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