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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他事项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他事项

(一)将江西省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更名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属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6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全省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发布。

六、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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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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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7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16名、副处级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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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住房保障处。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省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办中央、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

(四)城乡规划处。

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建议;组织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六)建筑监管处。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核准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负责核发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认定全省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七)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八)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示范镇的建设。

(九)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全省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

(十)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十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全省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计划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研究全省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厅管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承担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和外事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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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他事项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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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市、县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四)承担建立全省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全省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研究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指导规范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省重点镇建设。

(九)承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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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取消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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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基本信息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组建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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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他事项文献

江西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附则

本规定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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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统计局内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与设计管理处。

组织贯彻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拟定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审核全省性统计调查项目;依法审批与备案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标准;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负责统计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与监督,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对全省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编辑并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办统计新闻发布会。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设区市地区生产总值;承担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和国民经济账户;开展全省非公有制经济核算工作;搜集财政收支、金融情况月度资料,编制统计信息快报;收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地区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全省各地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组织实施工业、交通和邮电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设区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劳动工资、就业和社会保障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负责人口普查资料库的管理工作。

(十)科技环保统计处。

组织实施环境、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和非公人才统计调查;负责科技进步监测、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监测和社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等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一)农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和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承担县(市)、乡(镇)、村区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任务;负责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全面小康建设调查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制定全省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三)人事教育处。

承担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各设区市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参与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

(十四)财务处。

负责管理全省县及县以上统计部门的中央级统计事业费、省财政拨付的普查、专项统计调查等各项经费;承担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及全省统计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省纪委(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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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依据

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晋字[2009]23号),设立运城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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