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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8日,获得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南昌市第十七届文明单位”称号。
(一)办公室
1、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局重要决策和工作进行督办。
2、负责机关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及复函和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4、负责文件起草、传阅和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后勤、来客接待和财产、小车管理工作。
6、负责全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和职称申报晋升工作,完成有关报表任务。
7、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抓好美化、绿化、亮化工作,搞好环境卫生管理。
8、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9、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安全保卫和综治工作,归口管理好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老协和关工委的各项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1、负责宣传、贯彻上级有关财经、财政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2、拟定全县水务建设年度计划,负责国家投资等水务基建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负责全县水务基建计划的上报、下达、资金调拨与监管工作。
3、负责水务综合统计及事业财务、基建财务统计工作。
4、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
5、负责对防汛、抗旱、岁修、小农水等水务专项资金的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6、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局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全县水务行业的规划、计划、财务、统计工作;监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
7、负责做好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本级单位的经济运行信息;各项经济预、决算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考核支出,投资效益,以便提供决策依据。
8、负责对全系统各单位财务的年度审计、离任审计及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
9、负责制定和下达各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技术指标,并督促各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10、负责协调水电企业与兄弟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水电企业之间,水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
11、为企业提供发展经济的信息,招商引资,帮助技改,抓好技术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12、及时准备地为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水电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及发展完善状况,做好企业的年度和月报表工作。
13、负责完成《企协》的工作,指导企业搞好各项基础工作,为企业的技术改造,招商引资,职工培训等提供服务。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
1、组织编制全县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协助编制全县水务建设年度计划。
2、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中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
3、负责组织开展水务各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水务各专项规划的审查、审批和报批手续,处理与水务规划有关的矛盾。
4、拟定水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育培训;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5、承办局涉外事宜,组织、指导水务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6、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1、负责地方性水务法规、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拟订、申报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务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配合立法中的协调、调研、论证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报备工作;负责地方性水务法规和政府规章具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的答复和立法协调工作。
2、指导全县水务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务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拟订水务政策研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
4、组织协调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本局查处的水事违法案件法制审查工作;承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组织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水法律和综合性水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有关部门牵头的水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
5、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6、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五)水资源科
1、组织实施和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政策。
2、负责水资源管理、配置、节约和保护工作,承办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城市供水水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指导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生态保护工作;指导湿地生态补水。
4、负责水权制度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查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5、指导水资源信息发布,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公报。
6、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
7、对全县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城市供水、排水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回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监管供水企业资质,负责供水水质日常管理和监督。
8、组织自来水价格的核算。
9、负责城市湖泊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
10、组织审定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水量水质监督、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
11、组织指导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水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水利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水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科
1、承担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开展水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水库、堤防、泵站等水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重大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中央和省投资的水工程建设项目的稽查,组织调查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2、指导全县城市防洪、堤防、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供排水等水工程建设、管理及验收等工作。
3、指导全县水工程设施、江河湖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指导全县江河湖库及滩涂的管理与开发。
4、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行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初步审查和申报工作。
5、组织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对全县开发建设的小水电及地方电网进行归口管理。
6、负责江河湖库等水域、岸线和各类已建水电工程的行业管理。
7、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水工程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堤防、水库、水闸、供排水工程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组织实施水工程管理单位考核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堤防、水库、水闸等水工程注册登记、安全鉴定工作,指导水工程的监测、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
8、负责县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9、协助县防办编制审批重点堤防、中型及小(一)、小(二)型水库的度汛方案。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村水利科
1、研究提出全县农村水利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
2、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编制全县提水、引水等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小农水项目建设和水利工程岁修计划。
4、指导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农村节约用水和安全饮水工作。
5、负责组织拟定灌区规划,指导灌区改造、节水续建配套以及排涝区和机电排灌建设及更新改造。
6、指导水利血防项目计划申报及工程建设。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科
1、负责建设水工程符合流域规划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2、负责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
3、负责河道采砂、取水、河道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作业、跨行政区和河道内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等许可,核发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采砂许可证等证书。
4、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利工程开工、避洪设施建设及改建、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等审批工作。
5、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防汛抗旱办公室
1、组织编制全县的防洪预案和度汛方案。
2、实施对全县江河、湖泊、中型和小(一)、小(二)型水库以及分蓄洪工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组织实施分蓄洪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负责收集、报告洪涝、旱灾情,督促检查水毁工程修复,负责提出防汛、抗旱及县级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4、承办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条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水务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行政的工作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水资源、防洪排涝、供排水、节水、水土保持、污水处理及回用等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县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拟定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全县计划用水;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严格禁止向饮用水源区水域排污;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保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负责全县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管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县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七)主管全县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本县重要河道的综合治理、开发和保护;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务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负责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县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规划及审批管理。
(八)承担进贤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江河湖泊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订全县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订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负责全县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
(十)负责全县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及预防监督工作;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农业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以及农村饮水工作。
(十三)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务行业的经营工作;负责水务固定资产的监管;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财务政策、信贷、价格等经济调节意见,并组织实施。
(十四)编制、审查全县中小型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发的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划的实施;负责管理全县水务工程质量监督和水务建设市场。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县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工程的安全管理。
(十六)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对外合作和全县水务队伍建设。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务局与公安局、交通局、司法局、税务局等是同一个级别的政府机关,以前都叫水利局,现在除个别小点的县城还叫水利局外,其他的大城市都叫水务局了。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城市治污保洁工程的...
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水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负责...
水务局的管理范围大于水利局。
郸城县水务局:服务水利 造福人民
今年以来,郸城县水务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
郸城县水务局:服务水利 造福人民
今年以来,郸城县水务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团结协作,无私奉献“的红旗渠精神和“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按照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理政提出的“内抓管理、外树形象、服务水利、造福人民”的总要求,在河南省水利斤、周口市水务局的具体指导下,与时俱进,
天津市滨海新区水务局
天津市东丽区水务局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
天津市津南区水务局
天津市北辰区水务局
天津市武清区水务局
天津市宝坻区水务局
天津市蓟州区水务局
天津市静海区水务局
天津市宁河区水务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业及住房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房产行业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房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对全县房地产市场动态进行监测和分析;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
(三)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廉租住房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发放和监管;负责拟订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县有关部门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
(四)负责全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类房屋所有权登记、房产转让登记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各类登记的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负责全县各类房屋面积测绘计算管理;负责全县集体土地房屋普查、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产籍档案和登记薄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全县落实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六)参与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出让供应计划的制定工作;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县房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项目转让备案工作;负责《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建立和实施;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八)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拆迁单位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拆迁单位资质初审和年度考核工作;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会同县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并定期公布;负责审核县重点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核定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成本。
(九)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的统一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各类房屋的重置价、市场指导价,并定期公布;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中介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机制;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评估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核发《房屋租赁证明》;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十)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物业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配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负责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直管公有住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县危房鉴定工作,建立危房鉴定档案;负责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房屋开展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商品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新体系;负责拟订公有住房出售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建筑管理、住宅开发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业管理。
(十五)组织编制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长期发展总体规划和中期、近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
(十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测绘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设计的把关、选址、定点的审批,负责对全县城乡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全县已审批的建设工程进行放线、验线、面积核算,验收等工作,及时发现违章违法建筑,及时告知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强行拆除等相应措施。
(十七)统一管理全县的建筑业,实行规范的施工管理。对全县建筑施工企业按国家规范资质等级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开展建筑安装科技攻关、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在建筑业的应用推广。
(十八)综合管理全县建筑市场、工程建设招投标、建筑定额、工程造价、建筑监理和施工队伍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监督全县在建建筑工程(已办理质量注册、安全申请手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立质量安全检查机制,行使质量安全否决权,组织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十九)综合管理本系统下属企事业单位,制定年度生产经营指导性计划,指导企业内部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组织协调工作,提供服务,帮助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二十)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测绘、民用建筑抗震等工作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组织开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部门科技和人才发展计划,加强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教育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县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二)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行政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的确认、登记、发证、房产测绘;负责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
(三)负责全县房屋权属产籍管理。负责全县房屋产籍档案的建档、使用管理;负责全县落实私有房屋政策工作。
(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统一管理。办理房地产转让交易手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并核发房屋他项权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核发《房屋租赁证》;负责住房置业担保管理。
(五)负责全县房屋危房鉴定工作。制定全县危旧房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核发《房屋装修许可单》;负责安全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房屋测绘机构测绘成果的监督管理;指导新、旧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六)负责全县城镇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居民拆迁安置有关法规性文件制定、修改工作;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拆迁单位的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初审,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裁决拆迁纠纷。
(七)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申报和年检工作;负责商品房开发项目前期计划的立项和开发企业年度计划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和实施《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对开发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
(八)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指导建立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专业化服务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新体系;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的管理。
(九)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经纪人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规范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机制。
(十)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的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调整工作;负责全县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及住房补贴的审批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县住房基金。负责住房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负责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研究制定全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