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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发起人先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呈报组建方案。
(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组建方案;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格、业绩、人员组成、职业道德等方面认真考核,对拟成立的设计事务所提出综合推荐意见。
(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资质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审通过的设计事务所发布资质预核准通知。拟新组建的设计事务所可持预核准通知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一)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资质预核通知后,将资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定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建筑工程等级(包括建筑装饰工程)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咨询业务。
(二)申请建筑设计事务所的资质条件:
1.至少有一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作为发起人,且发起人之一必须从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其中60岁以下不少于1名);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
(三)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四)执业范围:
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2.二级注册建筑师对三级以下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具有签字权。
多少建筑师可开事务所?
继2000年12月份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之日起,\\"私人事务所\\"这每个建筑师梦想的模式再次在业内激起波澜。允许个人开业,就意味着对传统建筑设计院的冲击,从形式到内容实现与国际接轨,建筑师将以更大的自由度进行设计,建筑师个人的影响力将占据更重要的位置。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管理办法对私营事务所并未完全放开,相当一部分建筑师被资质标准和名额限制划在圈外。于是,大家拭目以待,看看谁能乘上这班船。
■私人事务所已有16家
早在1993年,建设部就印发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因为是在南方等地进行试点,北京的反应并不强烈。1995年,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试点办法之后,全国范围经建设部批准的私人事务所达到了16家。当时由于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制度尚未建立,勘察设计单位的改企建制工作处在初级阶段,因此再未扩大试点范围,私人事务所在全国的影响力依然微弱,并不是主流设计群体。
■私人事务所将添200家
目前的设计市场大致情况是,以若干国有大设计院为主导,许多挂靠性质的中小型设计公司为辅,作为工程设计龙头的建筑师大都以本单位工程设计代表的身份出现在甲方面前,而国外的设计事务所则是以某人或某个合作伙伴的方式承接工程。有人说,中国人设计房子是完成单位的任务,外国人设计的房子是建筑师做作品。
与\\"管理办法\\"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对以前的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拟在全国范围成立170家至200家私人事务所,鼓励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建筑师和工程师作为发起人。除综合设计事务所外,专业事务所分三类,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由此,更多建筑师及工程师将有机会以个人名义开业。
■私人事务所何时全开放
据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张文斗处长介绍,随着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工作的深入进行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制度的建立,我国的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制度得以健全和完善,目前我国实行了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相结合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落实质量责任制起到了保障作用。
但改制工作是一个复杂渐进的过程,考虑到国有大中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如果私营事务所完全开放,会对改制工作有一定影响。因此这次扩大私营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并对各省市作名额限制。随着改制工作的进展,逐步放开是必然的。
■私营事务所让中国建筑师更透明
一位资深的建筑师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建筑设计其实是一项非常注重建筑师个人影响力的工作,在国外,地产商的地位远比不上项目的真正设计者---建筑师,人们像关注明星一样注意他们的一举一动,同时,他们的压力和对待设计的责任心很重,一旦有不好的作品出来就会受到公众指责。
相比之下,我们的建筑师似乎有所保留。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人们对某座建筑进行批评的时候,却很难知道他的设计者是谁,这就给一部分缺乏水平和责任心的建筑师留下了逃避的出口。
在国际竞标的项目中,国外设计师对我们的了解大都限于\\"某某单位的设计人员\\",这样一来,建筑师个体的光彩被褪去了不少,背后连带着领导的意图、单位内部千丝万缕的关系,无法从心理上与国际大师平起平坐,表现出不自信、不主动。
如这位建筑师所说,中国的建筑师如果企图得到世界承认,除了稳定的社会环境和高速发展的经济做基础,没有约束,才能产生真正个性化的作品,从而有可能与世界接轨,甚至出个把世界大师。而私营事务所将是一条路,为中国的建筑师铺向世界,走得如何得看各自的内力。
■形式上接轨是否等于设计上有竞争力
面对越来越多的国外设计师前来拼抢设计市场,从体制上进行改革、与其接轨之外,还能做些什么呢?有建筑师说,提高自身的设计水平。这其中包含的内容相当多,需花费的时间相当长,每一个建筑师心中都有一把尺。
房子终究是为人设计的,设计者的想法理应让使用者明了,并且全民建筑意识的增强也是提高建筑设计整体水平的必然条件。然而愿意向大众敞开心扉的设计者并不多,偶有一二还遭到耻笑,可归结为,不屑于表现自己是国内的许多建筑师的美德,但同时,做真正自由的建筑设计、充分表达自己的设计理念是所有从事这一行业的人的渴望。
如果说现有的体制让建筑师有束手束脚的感觉的话,那么独立开业将是一条相对自主的路。在这条路上,善于表现自己的人将是具备竞争力的。2100433B
你好,上海九腾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上海市市辖区卢湾区上海卢湾区普安路189曙光大厦25楼B.C座。它是主要从事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服务挺好的,价格比较实惠,希望对你有帮助。
你好,据我所知,广州市瀚景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在当地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行业还是比较有影响力的,该事务所的建筑工程结构设计与咨询还是相当的专业的,专业度比较高,而且它的服务态度和质量相当的不错的,比较受...
云南省设计院不错,昆明有色冶金设计院做民建很好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1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繁荣设计创作, 规范设计市场, 保证工程设计质量与设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取 得高级职称的)、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专业设计人员合伙设立,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或其中 某一专业设计业务的设计机构。 合伙人对设计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三条 设计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合伙人及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报原 审核部门。 第四条 设计事务所包括综合设计事务所和专业设计事务所。 综合设计事务所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 [1999]9 号)规定的标准设立和规 定的承接任务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综合设
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程序要点
RBS 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1 简介 李盛勇 职务 广州容柏生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总经理 , 副总工程师 专业 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专业 学历 本科学士: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 (1981~1986 年 ) 工程硕士: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专业资格 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香港注册工程师学会会员 中国建筑学会高层结构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建筑学会抗震防灾分会高层建筑抗震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建筑学会混凝土结构基本理论工程应用委员会委员 中国建筑学会钢-砼组合结构协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学术委员会委员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委员 主要工作经验 198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土木工程系建筑结构专业。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在读建筑结构工程硕士, 1986~2003 年间一直在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从事建筑结构设计工作,
住建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市[2016]261号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决定简化《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一、总 则
(一)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 (以下简称设计事务所)是指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建筑工程某一专业设计业务。
(二)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
(三)设计事务所名称中应当标明“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或“机电设计事务所”字样。
二、标 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1.建筑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年龄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结构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3.机电设计事务所
(1)合伙人出资总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合伙人中至少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不少于1名,且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有1名注册工程师年龄可以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设计事务所
1.建筑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年龄可以不受60周岁以下的限制;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2.结构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至少有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机电设计事务所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净资产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中至少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和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三个专业各不少于2名,近3年无因过错造成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其中从事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每个专业各不少于1名,且在中国境内主持完成过两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建筑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建筑专业设计与技术服务。
(二)结构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结构专业(包括轻钢结构)设计与技术服务。
(三)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建筑智能化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中的机电设备专业的设计与技术服务。
(四)取得设计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24日
近日,记者从湖北省住建厅获悉,从今年3月起,我国将简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放宽注册人员数量、年龄等限制条件,取消技术装备等指标的考核。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是由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设计人员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或依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常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
过去设立事务所的标准较高,以普通合伙企业形式设立建筑设计事务所为例,要求合伙人中至少有3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绩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60岁以下的不少于两人。指标简化后,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建筑设计事务所只需有1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其年龄不受限制。 目前,湖北省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数量屈指可数,尚处于起步阶段。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降低事务所设立门槛,将为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激发设计人员活力。同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投标。
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单的公告是于2003年2月27日由建设部公布的国家法律法规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公告第121号
【发布日期】2003-02-27
【生效日期】2003-0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12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集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现将经我部审查批准的第三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