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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305
【发布文号】昆政发[1983]224号
【发布日期】1983-12-08
【生效日期】1983-12-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昆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2月8日昆政发〔1983〕224号文公布)
为了保证合理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由于乱开采造成水源枯竭、污染,地面变形,建筑物遭受破坏等恶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地下水(包括地下热水)为可流动资源,属全民所有。凡本市辖区内各单位开采地下水资源,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和市水利部门统一规划,集中审批,分别进行管理(水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后由该部门统一管理)。管理部门要负责制定地下水保护、开发规划;审批采、供方案和钻井计划;确定水源保护区;核发钻井和用水许可证;对钻井施工单位进行注册登记。
农村社队开采使用地下水(指机动抽水井),要经县区水利局审查后报市水利部门批准,抄送规划局备案。
第二条各单位开凿地下水井(包括地质单位的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均须向市规划局或县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井位、井深、口径、取水层、取水量及钻井设计等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一的建筑执照费(水文普查,科研钻井免交),领取钻井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各钻井施工单位必须到规划局登记,方可承受施工任务。
第三条凡因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水位下降,地面变形的地区,今后原则上不准再开凿新井。对现有的水井,管理部门有权采取限量开采、停止开采或封闭水井等保护措施。
第四条各单位经批准开凿的机械水井完工后,应安装计量水表,设置测水位孔,并及时向市规划局或水利局呈报钻井平面位置、柱状、钻孔结构、抽水设备、安装等图纸,以及抽水试验、水质资料(水质分析资料应同时送市卫生防疫站审查),经现场核实无误,发给用水许可许方准使用。
凡采水地区需要回溉时,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回灌设施,其设备的建设及回灌费用根据各用水单位用水数量分摊负担。
第五条本办法公布后,原有地下水开采井的单位,限三个月内到市规划局或水利局补办手续,呈报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资料,核发用水许可证。逾期两个月不办者,适当罚款,拒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其水井使用权。
凡需报废的地下水机械开采井,要及时提交有关资料,报规划局审批,视情况封闭或改做科研、监测用井。
第六条用水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1、在地下水储量少,需要控制开采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基本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一角;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
2、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可以开采的地区。城市自来水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水收费六分;城市自来水不能保证供应的,每吨地下收费三分。
3、开采地下热水,不分地区,每吨收费八分。
4、农村社队在地下水储量较丰富的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和灌溉的,可视情况减收和免收水费。
上述不同收费标准地段的划分,由市规划局确定,划分的原则是:限制采用中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四百米以上),鼓励开发深层地下水(含水层埋深在六百米以下)。
第七条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地下水储量和用水情况进行单位之间的水量调配,各用水单位要服从统一管理。凡拥有自备水井的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水表,按月计量收费。未装表的,暂按机泵运行台时收费。
各自备水井的抄表、计量、收费等,由市规划局采用“同城托受无承付结算凭证”办法办理。所收费用设专户管理,保证用于地下水的管理、保护、治理,不得挪作它用。
农业用水由县区水利部门管理。
第八条凡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应建立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并严格注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单位在管理部门规定的用水定额以外需要增加取水量时,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擅自超定额取水的,超过部份由市规划局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加价收费。取水进量后果严重的,取消用水权,并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停止用水需要转让者,应报管理部门审批输手续。
第九条用水单位能重复利用地下水,按规定自行设置回灌设施的,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使用地下水后,使水质污染变质的,要加倍收费或由管理部门通知封闭停用。
各单位自备水井原则上只能自用,如需供给邻近单位使用,须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擅自高价售水牟利。
第十条本市范围内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影响地下水大幅度升降或大面积疏干。特殊工程施工(如国防、人防),也应向管理部门呈报疏干作业计划、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测资料及防治措施,经批准后才能动工。完工后必须采取封闭措施,使之恢复水位。过去自行施工疏干地下水的,限期由原建设单位治理,不得长期抽排地下水。
第十一条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不准再建污染水源的企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和搬迁。工业、生活污水排放管理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措施,严禁使用渗坑、渗井、岩溶洼地、溶洞裂隙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及其它物质。
第十二条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水利局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对保护地下水资源做出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开采地下水者,要区别情况给予责令停工、封闭水井、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论处。
水资源环境保护的其它问题,仍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公民对破坏及乱开采地下水者,有权监督、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本办法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市规划建设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拟订实施细则。今后如与上级新的规定有抵触之外,以上级规定为准。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镇江市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 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 资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 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 体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 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规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
韩城市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
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是摸清韩城市范围地下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规律。调查评价得出:黄河漫游区、居水、芝水漫滩阶地质、黄河滩阶地质除降雨不给外,河水补给量较大地下水较为丰富
《地下水资源保护研究》介绍了国内外有关地下水资源保护研究的现状。本书以洛阳市城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研究为例,用地下水系统的观点概述了洛阳市地下水系统的特征,阐述了洛阳市的水文地质特征,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集中开采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文地质特征、开采条件和运行现状,建立了三维地下水数值模型,进行了地下水保护区划定研究,并对地下水水质演化趋势进行了预测,系统地计算和评价了地下水资源量。
《地下水资源保护研究》可供从事地下水资源研究的科研和管理人员参考使用。
昆明市住房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9月21日 昆政复〔1993〕63号) 为了提高昆明市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合理引导消费,筹集住宅建设资金,根据《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决定发行昆明市住房债券,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发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受政府的指派,委托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为主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均可简称信贷部)向开户单位组织发售。昆明市住房基金管理处统筹使用债券发行资金,定期组织偿还。
第二条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印刷、发行,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债券的结算和偿还,由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市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负责办理。
第三条住房债券的发售对象是:
1、凡分配新房的住户和腾空旧房(不含互换房)再分配的住户。
2、已有住房的城镇居民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房债券者。
第四条住房债券认购的基数按房屋使用面积,新房每平方米30-50元;腾空再分配的旧房每平方米10-30元。具体认购数详见附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缓、免认购住房债券:
1、少数确有特殊经济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以分三年购买其应购的住房债券,但第一年不得少于应购额的40%,第二年不得不于应购额的30%,第三年全部购完。
2、社会救济户和老红军在分配住房时,可以免购住房债券。
3、自行购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的职工,可以不再购买住房债券。
第六条昆明市住房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年限为五年,房改起步阶段年利率为3.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兑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利息从实际购买月起计付。
第七条住房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国家关于证券交易规定进行转让,或作为贷款抵押。
第八条凡新分配住房(含腾空房再分配)的住户,由房屋产权单位按各户使用面积编制配房人员清册逐户核定认购数后,用支票或现金到信贷部代职工购房债券,并分售给职工个人。单位依据信贷部出具的购房债券凭证,与职工办理住房租凭合同。不购买债券的,不分配、使用住房。
第九条自愿购买住房债券的单位及个人,可在债券发行期内直接到信贷部办理购买手续。
第十条住房债券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由市住房基金管理处负责单独核算,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向信贷部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房债券额度内的贷款,并享受优惠低息。
第十二条个人购建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用住房债券向信贷部申请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或建盖自住房。
第十三条购买昆明市住房债券的利息收入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存在的问题及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研究区地理与地质背景
第一节 自然地理
第二节 社会经济
第三节 气象水文
第四节 地形、地貌
第五节 地层岩性
第六节 地质构造
第三章 研究区水文地质条件
第一节 地下水赋存条件及分布规律
第二节 地下水类型及富水性分区
第三节 地下水的补给条件、径流条件及排泄条件
第四节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及动态变化特征
第四章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节 开发利用现状
第二节 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节 原因分析及解决的方法
第五章 地下水资源计算与评价
第一节 地下水资源概况
第二节 数学模型确定及计算区划分
第三节 参数计算与确定
第四节 浅层地下水资源量计算
第五节 浅层地下水的可开采资源量
第六节 中深层地下水资源量计算
第七节 地下水资源评价
第八节 地下水水化学特征及水质评价
第六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划分
第一节 地下水开发利用潜力分析
第二节 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第三节 保护区划分原则
第四节 保护区划分
第七章 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一节 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措施
第二节 地下水资源保护的对策
第三节 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措施
第四节 水源地保护区的具体管理措施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第一节 结论
第二节 建议
参考文献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