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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是昆明市发布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基本信息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第二章

开业管理

第七条

在昆明市新办开发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条件申报开业,申办程序如下:

1、驻昆省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厅、局同意,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2、市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主管委、局回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批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注册。

3、各县区所属单位兴办开发公司,应经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抄报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备案,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新成立的开发公司,经税务部门核准,给予免交所得税的照顾。

第八条

开发公司要兼营其它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取得兼营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兼营业务。

第九条

开发公司在企业名称、经营性质发生变化时,应报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停业时,应在一月以内报原批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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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开发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应于上一年的十月底以前送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综合平衡,报经上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于十二月底以前分配商品房建设指标和材料指标,下达指导性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开发公司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实行招标投标(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其中,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开发招标领导小组、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发公司具体承办;开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并经公证,明确双方职责和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开发公司一律实行企业管理,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1、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自主选购设备和材料;

2、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单位承包建设;

3、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集周转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和吸收社会资金入股等;

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第十三条

开发公司经营的商品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无房户、缺房户、落实政策和无能力建房的企事业单位。售房方案应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商品房屋的出售价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物价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用部分议价材料建成的房屋,经市建行和市定额站审核,抄报市物价局、市房地管理局备案后,可以按价差多少的原则确定售价。

第十五条

开发公司承包三万平方米以上新区建设的任务,在工程阶段竣工与工程全部峻工时,应经市房地立管理局会同市质量监督站、市城建档案处等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档案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送有关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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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前言

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

(1985年7月7日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5〕106号文公布)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积极开拓我市房地产市场,搞活房地产经营业务,加强昆明地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设〔1984〕第2233号和云南省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去建字〔84〕第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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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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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在昆明市城市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公司主要负责经营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我市城市建设用地,一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定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可以受政府委托,也可以投标中标后,承担开发任务。经过统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国有),可以有偿转让给急需兴建工程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划直接组织兴建各类房屋出售或出租。

第三条

开发公司在组织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区开发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积极为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凡在我市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党国家的各项有关方针政策,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我市各类开发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并对公司的经营计划、方式、配套建设等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各类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2、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具有对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4、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5、经营范围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6、按规定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必要手段;

8、有主管隶属部门,即担保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擅自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已经开业和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视为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予以取缔。

第六条

鼓励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的开发公司在经营业务上开展竞争。经批准的各类开发公司既可以承担本市的开发任务,也可以承担其它城市的开发任务,任何单位不得限制外地开发公司到本地区承担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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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第四章

配套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承包新区开发和成片改造旧城的任务时,必须配套建设市政、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确保工程竣工时,做到水通、路通、电明、方便群众生活。

第十七条

配套工程的建设工作,原则上由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但市城建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电信局及供电部门等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征地开发费、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等有政策规定的各类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公司在房屋售价内收取后,上缴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城建局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市政府批准专款专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城建、基建、物价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

1、征地开发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支出费用返还给有关的征地部门或单位;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土地的整治和城市改造。

2、施工准备费、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统一收取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实际工程概算,包干返还给开发公司使用;结余部分,报经市政府审批后,用于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后市政工程的维修费和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改造。

第十九条

凡以市政及公共建筑配套费建成的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一律无偿移交给市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其所有权也属于有关部门。其中:道路、排水工程移交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或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给水工程移交市公用事业局;供电工程移交供电局;电讯工程移交市电信局;绿化工程移交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或新区管委会;商业网点及各种服务配套建筑移交市经委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分配,产权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二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公司的检查、监督和管理。表彰、奖励经营思想端正、遵纪守法、效益显著、工程质量优良、受到用户好评的开发公司;查处违法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奖惩办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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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各类开发公司,均需向市房地产管理局交纳年开发经营总额千分之二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外省、外国开发公司或投资者需在我市经营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与其另定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 开发公司奖惩办法

开发公司有下列显著成绩之一者,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报经济市人民政府或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给予表彰和奖励:

1、连续三年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率达80%以上,无重大事故的开发公司,按规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适当奖励。

2、承包重点工程、大型公共建筑或十万平方米以上的较大居住宅区,提前或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工程质量优良,使用效果良好的工程项目,除按合同规定给予奖励外,另发荣誉证书。

3、对荣获国家、省、市优秀工程项目的开发公司,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奖励。

4、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经济效益显著的开发公司,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开发公司违反国家法规及本规定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因经营管理不善,违反基建程序,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低劣,以致房屋倒塌和人员伤亡等重大质量事故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经济或法律制裁;或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2、凡有价税、漏税、高估冒算、弄虚作假行为时,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限期补交税款、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开发公司主要领导人和直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开发公司在承包工程、参加投标和发包工程中,不得采用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或令其停业整顿,取消承包投标资格。

上述奖惩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督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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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规定文献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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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234KB

页数: 32页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 日期: 2007.08.09 来源: 【标题】 昆明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题注】 2005 年 10 月 17 日市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文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 【颁布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 【时效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5/10/17 【实施日期】 2006/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建口 【执法主体部门】 市规划局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 严格城市规划管理, 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经批准的《昆明城市总体规划》,以 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昆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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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9页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 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 《昆明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1993 年 7 月 23 日昆明市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6 次会议通过,已经下 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昆明市技术管理规定的相关 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昆明市技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 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 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 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领导,综 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促进技术市场的发

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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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朝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联合党支部被中共北京市委评为北京市先进基层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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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黔府办[1988]99号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贵州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黔府办99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省城镇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的城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以房地产开发为主兼营其它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无论改建旧城或建设新区。凡可成片建设的,都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建设,开发区的地点和规模,由各市、县(镇)人民政府确定。

要控制零星征地减少见缝插针式的建设,必须走综合开发,商品房道路。新建居住区的公共建筑项目及指标,参照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第492号文执行。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属企业性质。在政府的领导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房屋建设,搞活房地产业,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城市的规划要求,制定开发区的建设计划。组织成片用地的综合开发;为建设单位有偿提供经过开发的建设用地;聚集社会零散资金组织住宅小区建设,经营商品房,承接代办,包建工程。

第六条城镇用于开发的土地实行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征用和管理。开发公司受市(镇)人民政府委托或投标中标承担开发任务。

第七条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报批手续:

(一)开发公司必须是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具有对建设单位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应具有与开发能力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并在建设银行开户,接受监督和管理。

(三)具有与承担开发任务相适应的土建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职人员以及财务人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统计制度,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五)开发公司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当地城建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审查意见,报省建设厅审定。已经开业的开发公司,亦需按此办法,进行资质审查及审定。

第八条开发公司的级别划分: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5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地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的为一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面积7万至10万平方米,有四名以上工程师(最少2名土建工程师),1名会计师,1名经济师,公司自有资金3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为二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至7万平方米,有2名以上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工程师),1名助理会计师或1名助理经济师,自有资金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为三级开发公司。

具备年开发建成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有2名助理工程师(最少1名土建助理工程师),1名从事5年以上会计工作人员,1名从事5年以上经济工作人员,自有资金6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为四级开发公司。

开发公司合格证由城建部门申报省建设厅审定颁发。

开发公司只能承担与本公司级别相应的开发任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越级开发。

第九条开发公司转让经过开发的土地(产权仍属国有)给使用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费。土地开发费中的地段差价,由人民政府按不同地段核定,其收入上交政府,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由用户自建或与开发公司联建房屋时,建设单位必须持上级计划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经开发公司和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方能用地,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证到当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许可证。

第十条开发公司销售的房屋必须将清单报当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由购房单位或购房人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和领取房屋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国营开发公司自开业起按规定3年内免缴所得税,集体所有制的开发公司纳税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局审批,可给予减免征所得税一年。

开发公司承包建设项目节余的投资或提前交竣工的承包建设项目按合同规定的效益分成,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支配。

第十二条综合开发所需的计划分配的建筑材料,由购房单位提供材料指标或供应实物。不足部份用市场调节办法解决。

新建向个人出售的商品房所需钢材、木材、水泥、玻璃等,主要在市场调剂,差价列入售房价格。

第十三条开发公司的业务主管机关,为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管理,并尽快转移到行业归口管理的轨道上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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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开发公司简介

优点

综合开发公司是城市统一开发的组织者,有着明显的优越性:

(1)能够按照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同步建设。对于住宅小区开发及工业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筹资、统一征地拆迁,统一施工建设,强调城市多种功能的发挥,有利于促进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

(2)通过综合开发,成片征地,综合考虑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合理使用土地,大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土地利用系数。

(3)综合开发公司统一组织人、财、物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直至竣工,密切协作,可大大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生产效率。

(4)综合开发公司打破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局面,对开发全过程一揽子包下,避免了分散建设条件下各单位都要抽出专门人员建立基本建设班子的状况,节省人力、财力、提高了社会工作效率。综合开发公司资金来源于国家投资、股份筹资、社会集资、银行贷款等。所有制形式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全民与集体的联合体。综合开发公司是我国城市体制改革中的新事物,现已发展到三千多个。它贯彻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大力推动了城市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成为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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