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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抗震设防要求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 2100433B
一、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中第3.3.1、第4.8.1条与本条等效
二、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6.3.3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6.3.8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6.4.3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中第11.7.11条与本条等效。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
3.3.16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4.8.3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三、房屋隔震和减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3.8.1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应主要应用于使用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的建筑。
12.1.2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的对比分析,后确定其设计方案。
12.1.5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耐久性和设计参数应由试验确定。
2.设置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的部位,除按计算确定外,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部件和消能减震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对工程中所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抽样检测,每种类型和每一规格的数量不应少于3个,抽样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2.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支座(含阻尼器)及为抵抗地基微震动与风荷载提供初刚度的部件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隔震支座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和罕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水平向减震系数确定;其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8度和9度时分别不应小于隔震层以上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20%和40%。
12.2.9隔震层以下结构(包括地下室)的地震作用和抗震验算,应采用罕遇地震下隔震支座底部的竖向力、水平力和力矩进行计算。
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抗震设防要求就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也可以称为防震标准。专业术语表述为:抗震设防要求系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防震标准与防洪标准相似,都...
你好:可以在结构设计总说明里找到本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目前一般的工程都是有设防要求的。至少是四级要求的。
各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分别是:(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对于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由于其安全性要求高,所以必须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来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从一般房屋、特大桥梁、特大水坝到核电厂,重要性逐步加大,安全性要求逐步提高,采用的超越概率也逐步减小。另一方面,有些重大工程,如超限高层建筑、大跨度桥梁对地震长周期成份响应比较强烈,这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要给出长周期的地震反应谱,地下埋置的管线需考虑地下变形,需给出地震动峰值速度,核电厂等一类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包含地震动加速度时程等等。这些均需通过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来取得。
《桂林市出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分为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两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必须由市地震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及项目场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地震活动性、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重要工程、特殊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体工程项目见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需报送材料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定点文件及定点位置总平面图
3.填写《工程场地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4.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在项目报建前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书后,到市县地震部门直接办理行政许可决定书。
5.一般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环境研究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并出具报告书。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为满足面广量大的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解放以来,国家地震主管部门曾先后编制了四代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即1957年版《地震区划图》;1977年版<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年版《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2001年颁发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以及编制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土利用规划。建设工程应达到的安全程度一般采用超越概率来量化,后两版的区划图均采用了5O年超越概率10%的风险水准。
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防 震减灾工作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震局: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 震减灾法》)将于 2009年 5月 1 日正式施行。《防震减灾 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 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 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 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 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抗震设防要求,是保证学校、医院等人员 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具备足够抗震能力的重要措施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一旦遭遇地震破 坏,将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同时,在抗震救灾中,医院 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要职责,学校可作为应急避险安置的重 要
肥东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肥东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建设单位(公章) 编号: 工程名称 (计 栋)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总建筑面积(m2) 最大单体 建筑面积 (m2) 高 度(m) (按最高) 总占地面积(m2) 总投资(万元) 长 度 (m) 港口吨位 (t) 装机容量 (kw) 备 注 审 查 核 定 意 见 场地地质条件 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产生影响 抗震 设防 要求 审核人 审核时间 备 注 肥东县科技局制 窗口电话: 0551-67727490 肥东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附 表) 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单体工 程名称 使用 功能 建 筑 面积 (m2) 建 筑 高度 (m) 结构 类型 层数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经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对建设工程制定的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它是在综合考虑地震环境、建设工程的重要程度、允许的风险水平及要达到的安全目标和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主要以地震烈度或地震动数表述,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所应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
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切实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城乡工程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德镇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第四条市防震减灾局负责市本级及珠山区、昌江区、高新区、陶瓷工业园区所属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并监督和指导各县(市)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县(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区域外的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委、工信委、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教育局、卫计委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一百五十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五千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2.单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八百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一百兆瓦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三百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站(所)和五百千伏以上变电站(所)、五百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设区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一百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设区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一百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一千二百座以上大型影剧院、六千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二万五千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一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设区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五百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五十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十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二十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三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五万立方米以上、液态一千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十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I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它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及长距离生命线工程。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审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规划方案时,有关部门须通知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参加。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向工程所在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同时告知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碍抗震设防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并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登记,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当按照《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委托方共同协商、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鉴定资质的单位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公用建筑必须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出具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而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出具的;
(二)超出规定的权限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擅自降低抗震设防要求的;
(三)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审批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防震减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12月颁布的《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山东省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农村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农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防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乡镇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考虑并满足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负责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地震动参数,确定农村住房的抗震设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内的地震动参数需要复核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予以复核。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地震等部门制定、推广农村住房抗震技术标准和技术导则,规范农村住房空间布局以及在地基和基础、上部主体结构等关键部位的抗震措施和细部构造做法。
农村居民新建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地震烈度7度进行抗震设防,并采取圈梁、构造柱、现浇屋面等结构抗震措施,增强住房的整体性和抗倒塌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倡导农村居民自建住房使用抗震、环保、轻便的新材料和新技术。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村居民自建住房推荐设计图集,并向农村居民免费提供。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引导支持农村居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科普村村通、宣传栏、广播等形式,普及防震减灾和抗震设防知识,提高农村居民建造抗震安全住房的意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抗震设防技能培训,提高其抗震设防施工能力;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鼓励农村建筑工匠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建筑工匠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地震高烈度区和地震高风险区的农村已建住房进行抗震性能调查和评估,采取措施,推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加固改造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所辖区域的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情况。
农村居民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要求,选择开阔、平坦、均匀、稳定的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房,避开地震活动断层、砂土液化、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采空区和沉陷区等地震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抗震不利地段,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住房。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使用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资金,开展农房抗震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第十四条 与农村住房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暖、输气管线等设施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措施,确保抗震性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助理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发挥地震群测群防联络员的作用,开展农村住房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研发、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减震、隔震技术。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农村住房抗震设防技术服务等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下列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情况;
(二)农村住房以及配套设施抗震设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农村居民自建住房获取抗震设防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情况;
(四)农村防震抗震知识普及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挪用农村抗震设防专项资金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形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