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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政办〔2005〕61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妥善安置和解决市政工程建设中已拆迁的部分无房户、特困户的住房问题,规范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的管理工作,现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条件。申请购买安置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购房户是城市规划区内常住居民且实际居住的无房户;(2)购房户是因实施市政工程或公益事业建设产生的被拆迁户;(3)购房户现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严格审核把关。无房户、特困户向市安置房管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购房户提供购房申请、拆迁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无房户、特困户证明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2)购房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进行初审,按申购条件逐户逐人进行核实;(3)区政府(管委会)对照拆迁安置政策及有关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将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市安置房管理机构;(4)市监察部门对购房户情况进行核实抽查;(5)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6)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分期分批将房源交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按拆迁时间先后落实到户并结算。
三、购房面积的确定。被拆迁的无房户、特困户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具体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17平方米范围以内,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50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四、安置房源及价格。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安置房办证及上市规定。无房户、特困户经批准购买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加盖安置房专用章。无房户、特困户按成本价购买的安置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内需处置的,由本人申请,市安置房管理机构按原价收回。
六、强化管理。两区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房户、特困户安置房的管理,建立好分配台账,市安置房管理机构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七、严肃工作纪律。两区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无房户、特困户申请购房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弄虚作假购买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所购安置房予以收回,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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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家庭单位并同具备列条件:(一)申请须取本市城镇户籍间满3满18周岁且具完全民事行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二O一一年...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 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 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 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 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六政〔2006〕8号,200
1 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的 通知 六政〔 2006〕8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已经 2006 年 2 月 17日市政府 第 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 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 2003〕 7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 称征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建设部门依据年度安置房建设计划输规划、拆迁、建设相关手续,对工程质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征地、供地、集体土地拆迁、相关用地手续办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资金使用监管等;审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资金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水、排水、供电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小区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排水、供电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小区的供水、排水、供电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业主单位负责安置房建设的具体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管、资金筹集与拨付、建成未交付的房屋管理等工作;提供安置房竣工报告、《住房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房产测绘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处理拆迁户提出的质量、环境等问题;接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拆迁业主单位做好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有序组织拆迁户选房;与拆迁户及时结算相关费用;组织好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八条 安置小区所在区、乡(街道)、村(社区居委会)、村民组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
第九条 安置房建设应按照城区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发生规划调整、工程量变更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查批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安置房户型、面积应根据多数拆迁户的要求和承受能力进行设计,同时考虑拆迁户以及孤寡老人、特困户的实际状况,可设计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安置房建设结构与内外装饰全市相对统一,注重美观,经济适用。安置房建设内外装饰具体标准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可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取得安置房。
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期内竣工交房,使拆迁户按时入住。
第十二条 安置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一站式收取。
第十三条 安置小区内供电、供水配套工程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也可由供电、供水部门直接组织施工,按成本价收费。供电、供水主材必须实行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要派专人实行全程质量监督;拆迁单位也可组织拆迁户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督。通过各种有效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使用安置房需提供以下文件材料:1、市政重点工程项目批件;2、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3、拆迁安置方案;4、征地批件或相关文件;5、零星安置批准文件、会议决定或纪要;6、使用安置房申请报告(报告应写明拆迁地址、户数、面积,安置户数、面积)。
第十六条 使用安置房的单位在使用安置房前应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凭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由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据安置户数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供拆迁单位组织拆迁户选房,选房结束后拆迁单位应将选房结果予以公示,余房及时交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安置房经费结算由使用单位与建设业主单位直接进行。因政府政策性规定或批准致使结算价格低于建设成本的部分由政府补贴,超出建设成本的部分为政府收入。建设业主单位分年度或小区竣工后必须进行决算。财政部门适时进行决算批复。
第十九条 安置房余房处理,必须经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或依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进行处理。余房处理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价格随行就市,销售收入归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安置房。
第二十条 拆迁单位在组织拆迁户回迁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和证件:国有土地拆迁户提供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搬迁验收单、房屋确权证明书、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集体土地拆迁户提供房屋搬迁验收单、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等;财务经费结算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房源管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手续齐全,帐房相符。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要加强对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支持配合做好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因工作不力延误安置房建设使用,影响拆迁户回迁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责任,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对在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原通过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城乡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拨出款项,以自建、代建、回购等形式建设的安置房,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所购买的安置房的建设也适应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6〕2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2005〕57号)规定,为做好衔接,对《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六政〔2005〕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一日
【发布文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号
【发布日期】2006-09-14
【生效日期】2006-09-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邢台市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号)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分车道、路肩、边沟、代征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街头空地、公交场站、公共广场、农贸市场;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通道、涵洞、隧道、人防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给排水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防洪堤坝、泄洪渠、防洪设施用地;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绿地的照明及其附属设施;
(六)城市供热供气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拆迁补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房管、城管、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拆迁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项目资金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或委托具备拆迁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拆迁。
第六条委托拆迁的建设项目须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支付委托拆迁劳务费,标准应按不超过拆迁补偿安置费的4%―5%,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各建设责任单位应按时实施拆除。
第八条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构筑物的拆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投资项目由业主先予拨付30%的拆迁费,并按拆迁补偿安置费1.5%的标准,先拨付30%的工作经费。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被拆迁人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
评估结果内容应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它构筑物)、评估金额等。
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按拆迁评估补偿金额3‰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 附着物补偿款。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确定。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记载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未经批准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一律按住宅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中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前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以评估后的房屋建设成本价为基础给予适当补偿。
确定被拆迁人是否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条件由被拆迁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确定。
第十五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结合成新价给予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
货币补偿价款=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 附着物补偿价款。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款,其征地补偿按照集体建设用地评估价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拆迁依法批准的经营用房所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搬迁费、过渡费,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
(二)征地拆迁公告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突击装修装饰的部分;
(三)征地拆迁公告后,在道路征地拆迁范围内栽种的各种树木;
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依照本规定附件一、二执行。
第十九条被拆迁人自搬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搬迁奖励标准:
(一)1―7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30元;
(二)8―15日内完成搬迁腾清房屋并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励10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市政工程设施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仍按《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但搬迁奖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