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建设拆迁中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妥善安置和解决市政工程建设中已拆迁的部分无房户、特困户的住房问题,规范无房户、特困户购买安置房的管理工作,现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购买安置房的条件。申请购买安置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购房户是城市规划区内常住居民且实际居住的无房户;(2)购房户是因实施市政工程或公益事业建设产生的被拆迁户;(3)购房户现人均居住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二、严格审核把关。无房户、特困户向市安置房管理机构提出购房申请,依照下列程序办理:(1)购房户提供购房申请、拆迁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现住房情况证明和无房户、特困户证明等相关资料,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2)购房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进行初审,按申购条件逐户逐人进行核实;(3)区政府(管委会)对照拆迁安置政策及有关补偿标准进行审查,将结果进行公示后报市安置房管理机构;(4)市监察部门对购房户情况进行核实抽查;(5)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6)市安置房管理机构分期分批将房源交区政府(管委会)统一按拆迁时间先后落实到户并结算。
三、购房面积的确定。被拆迁的无房户、特困户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具体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17平方米范围以内,面积低于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50平方米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四、安置房源及价格。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提供,安置房的成本价、市场价由市物价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安置房办证及上市规定。无房户、特困户经批准购买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加盖安置房专用章。无房户、特困户按成本价购买的安置房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内需处置的,由本人申请,市安置房管理机构按原价收回。
六、强化管理。两区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无房户、特困户安置房的管理,建立好分配台账,市安置房管理机构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工作。
七、严肃工作纪律。两区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无房户、特困户申请购房的审核工作。对通过弄虚作假购买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查处,所购安置房予以收回,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