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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0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1、房屋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房屋自然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房屋的补偿证明(房屋灭失);
(5)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注销房屋所有权,权利人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权注销
(1)抵押权人出具的已还清贷款请求撤销抵押登记的说明书;(原件);
(2)他项权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3)房屋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4)预售商品房抵押的,提交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注销日期后退还)。
3、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
(1)合同备案注销(变更)申请书、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确认并盖章的证明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符合合同备案注销所列事项相应证明材料。
注销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登记流程: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抵押人持借款人最后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凭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缴款单》,要求贷款发放银行开具《贷款还清证明》,并领取存放在贷款发放银行的《...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申请。 (二)当地房管所受理、初审后...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合并以及其他停止执...
受理窗口收件查档→审核(现场勘察)→审批→注销证件→归档。
1、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是否能作为登记机关注销权属证书的依据
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是否能作为登记机关注销权属证书的依据——河南某市产权处一位同行提出一个问题:某甲和某乙是父子关系,双方在数年前共同办理了建房的相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都记载为某甲和某乙2 人。房屋竣工后,父子俩以共有房产...
办理程序:
(一)一般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区房管局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二)军队、涉外房屋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核准注销登记。
(三)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程序
第1步:提出申请。
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第2步:审核注销。
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受理审核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注销登记。
所需资料:
一、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个人的,出具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出具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所有权注销的证明材料;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房屋他项权利注销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4、房屋他项权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证明;
5、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在我国,注销房地产登记主要是指已登记之房地产权利,因权利依法收回、存续期届满、房地产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所为之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房屋权利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其中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种情况: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对用地单位已经撤消或者迁移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未获批准,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上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上地使用权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因迁移、解散、撤消、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依照该条例第47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1条的规定,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的;
依照《土地复垦规定》第17条的规定,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