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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土地矿产

辽政发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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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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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为重点,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手段,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调动用地主体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从严从紧管理,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立足省情,把节约集约用地放在优先位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统筹城乡用地,控制增量,着力挖潜,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坚持科技创新,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用地和管地水平;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监察,切实落实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现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的地区,有关建设应主要通过挖掘存量建设用地解决,确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现行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对已纳入国家有关规划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用地需求;对市以下规划建设的交通、能源、环保、水利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安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五)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执行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要优化设计,科学选址,严格按照建设规模、类别及相关控制指标等规定供地。

(六)加强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

开发区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开发区的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确需扩区的,应在对开发区用地效率进行评估并符合扩区条件的基础上,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土地利用状况、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绩效等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用地结构。工业类开发区内的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各类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七)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从严控制占用耕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分类下达、突出重点、区域平衡、奖励挂钩的管理方式,建立用地计划执行评估制度,对集约高效用地的地区,在指标分配上给予适当优惠。要通过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执法检查以及卫星遥感监测等手段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各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要核减该地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努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实行供地目录制度

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等限制性产业项目用地,坚决禁止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各类培训中心项目用地,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用地。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调控的要求,适时调整完善限制和禁止供地政策,对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类项目必须符合准入条件,鼓励类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

(九)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要采取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先进节地技术,降低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尽量减少占用耕地。

(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标准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国家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40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公顷,其他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1500万元/公顷。对进入开发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并严格控制工业项目内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圈占土地搞“花园式工厂”。

(十一)强化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审查

严格按照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一些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申请扩建的用地单位,要优先使用自有建设用地,核定供地面积时,要将已使用土地与新申请的用地量一并计算。教育、工业、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四、积极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大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十二)全面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主动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状况、利用强度、综合承载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对低效利用的土地和空闲、闲置土地,要明确利用方向,采取措施促进土地提高利用的效率。普查评价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调控建设用地总量的重要依据。

(十三)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

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对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市、县政府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金融机构和资产经营公司抵贷的土地,要区分情况,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政府收购、统一出让的方式重新安排使用,出让收益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对司法机关查封的土地,经法院同意,统一由政府组织拍卖,拍卖所得可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土地继续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使用;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对因规划调整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或安排临时使用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可以按实际支付土地取得费用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十五)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依法开发利用滩涂、苇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盐田,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拓展用地空间。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工矿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按市场价补缴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今后,国土资源部门在批准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必须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标准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大力发展城市立体交通。新建、改建大型商场和住宅小区,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上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保护。

(十七)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改造

旧城区改造要坚持统一规划、分期成片集约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建设,同时要防止大拆大建。开发范围内的零碎地块应与周边土地整合后,再依法进行处置。对城区内黄金地段的工业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到工业园区,腾出土地发展第三产业,最大限度地发挥不同地段土地的经济价值。结合城市建设,逐步对“城中村”实施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征收,合理补偿,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健全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十八)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省国土资源厅要根据国家供地政策,抓紧制订《辽宁省划拨用地目录》。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2008年底前,先行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办公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发生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原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相关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

(十九)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对工业和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其他任何形式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统一制定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十)规范国有土地协议出让行为,加强划拨土地供应管理

国有土地需确协议出让的,其价格不得低于《辽宁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严禁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各种补贴、返还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市、县政府可以在不低于省政府出台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地价与土地集约度的调节系数,对利用率较低的项目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协议出让土地要向社会公示有关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条件和价格等信息。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除有保密要求的外,要将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十一)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和宗地规模

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擅自改变或擅自批准改变规划条件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控制开发建设周期,防止产生新的土地闲置,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沈阳市、大连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不得超过15公顷,其他地区不得超过10公顷。对已供土地,要督促用地单位及时开发利用,形成有效供给,确保节约集约利用每宗土地。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

(二十二)切实落实房地产市场土地调控政策

为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地要优先保障住宅用地供应,优化住宅用地结构。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严控低密度、大套型商品房土地供应。

(二十三)强化用地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约定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十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

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并将批而未供、闲置、空闲、低效利用土地优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依法由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程序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要落实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控制土地储备规模,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六、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十五)强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土地审批手续及规划建设许可手续。严禁突破或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用途,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当前,要从严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在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

(二十六)严格控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范围和规模

除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等三类用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外,不得批准其他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严禁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租)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如使用已承包土地的,应当先征得承包方的同意,并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各地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试点中,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十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

要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采取鼓励措施,积极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逐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二十八)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人均住宅面积等相关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要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批准宅基地。

(二十九)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调查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对三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分布、面积、用途和权属。重点对各宗地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设项目是否经合法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清理出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要根据现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

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从今年起,我省将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全省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状况监测,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将作为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主要依据。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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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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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文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8年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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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7]34号)精神,现就编制全省2008年预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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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06]37号)精神,现就编制全省2007年预算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200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2007年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第一年,是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十分关键的一年。做好2007年全省财政经济工作,对于全面实施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构建和谐辽宁,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至关重要。编制2007年预算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简述

2008年4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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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8〕1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严格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省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实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

(一)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整体控制作用。各类建设规划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要避免过度超前浪费土地资源。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纠正并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的占地行为,进一步完善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各地不得擅自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确保全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未经依法批准年度实际新增建设用地超出计划指标的市、县,要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对于建设项目的供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凡国家《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也要节约集约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新建城市道路、广场和绿化用地的规模和数量,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顾实际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以及高档住宅、别墅等项目用地,坚决不得供地。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

(三)坚决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用地控制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原则上要在原址上进行。申请增加用地规模的,要将原用地规模与申请新增用地规模合并计算和审查,不得变相超标准用地。异地改扩建申请新用地时,要提出原使用土地的处置方案,经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请,以防形成新的闲置土地或低效利用土地。

(四)加强对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严禁长期征而不供和占而不用。凡上一年度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建设用地,在下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80%的,不再批准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并相应核减该地区的年度用地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供地备案制度,按时上报土地供应情况。

二、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五)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评价。各地要在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调查成果,认真组织开展对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处理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六)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合理利用的原则,鼓励依法通过土地转让、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置换等措施,盘活低效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交土地价款。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城中村”改造,积极引导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与“城中村”改造有机结合,合理利用城市存量土地解决项目用地。要在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城中村”土地集约利用的新路子、新机制。

(七)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可采取依法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政府依法回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处置和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承诺,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2008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九)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建设要按照依法批准的土地规划范围和功能定位,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新进入开发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开发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开发区要划出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用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入区企业,可以适当优惠的价格鼓励其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

三、深化改革,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缩小划拨用地的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继续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开展试点。

(十一)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中的重要作用。积极运用地价杠杆作用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更新和调整基准地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地价调控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各地可以在不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制订地价与投资强度的调节系数,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用地可提高供地价格。市、县政府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也可以相应实行差别征收办法。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明确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确保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十三)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要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规范出让行为,严格出让监管,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四)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规划明确撤并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和改扩建住宅。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

(十五)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4号)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对农村“空心村”、公路沿线和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专项清理整治。全面掌握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等信息系统。对农村建房布局不合理、建新不拆旧等形成的“空心村”、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在公路沿线、城乡结合部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依法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整治,并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有计划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各地可给与奖励或补助。

(十六)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已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经依法批准,允许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严禁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五、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十七)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前一年和当年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当年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快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探索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有效措施。节约集约用地的考核,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和优先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十九)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地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及时与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进行信息交换,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其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违规提供贷款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真正将节约集约用地落实到各项建设中。要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新经验、好办法,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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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2019年11月13日,市政府印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企业做优做强步伐。

一、“新《实施意见》”制定背景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堵点、破难点”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雅委办〔2019〕37号)要求,以我市“原《若干意见》”即将到期废止修订为契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深入部分县(区)和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梳理了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难点和堵点”。为破解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存在的企业资质等级低、竞争力不强、招投标市场不规范、企业融资成本高、运营负担重等问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市政府拟定了“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根据调研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南充、巴中、达州、宜宾等市(州)在促进建筑业发展方面的扶持奖励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新《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三)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针对本市建筑企业融资难、经营负担重的问题,“新《实施意见》”从企业融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社会保障方面与企业政策支持。

拓宽融资渠道。“新《实施意见》”规定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

强化社会保障支持。“新《实施意见》”规定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四)完善招投标。“新《实施意见》”一是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由市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二是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

(五)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与本市建筑企业合作,“新《实施意见》”规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后,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在市内项目所在地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的,对市内其它使用本地资质企业的项目均适用。

(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为规范建筑市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新《实施意见》”一是明确对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二是优化本市建筑企业结构,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

三、保障落地执行

结合“原《若干意见》”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新《实施意见》”规定健全落实机制,确保政策落地执行。一是“新《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意见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发放程序。三是兼顾市、县差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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