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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是2008年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是2008年6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baidu.com 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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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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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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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献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29KB

页数: 7页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大伙房水库输水(二期)工程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429KB

页数: 5页

—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 2007〕24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 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 2 —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 3 — 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物价局 省电力公司 (2007年2月) 近年来,我省电网建设步伐明显加快, 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 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 更好地满足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

为落实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动迁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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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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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程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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