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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省司法厅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保证此项工作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确定了具体工作人员,制定了实施方案,保证了领导、组织、人员、措施四到位,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为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省司法厅建立和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制定了《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全面梳理政府公开信息,编制信息目录,采取信息化等有关手段公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并定期更新、调整、充实、完善公开的各项工作内容。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求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对不推行政府信息工作公开制度、或搞假公开、只公开一般事项而不公开重点事项和关键环节及只公开不承诺、只承诺不履行等违规违纪行为,坚决予以责任追究。各处室设立信息员,凡要发布的信息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发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公室领导检签后交信息发布员正式发布。举办2期专门培训,提高了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受理申请程序规范,妥善办理。
(三)措施有力,工作落实
一是突出重点,规范公开内容。认真清理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明确了负责受理申请和初审上报的行政许可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符合规定的信息,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信息、重点信息进行了梳理。根据省司法厅实际情况和工作范围,进一步完善公开目录,增加了劳动教养、司法考试报名、律师和公证投诉等内容。截止目前,已经公开目录包括机构设置、政务动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律师工作管理、公证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司法鉴定工作、司法考试工作、廉政建设工作等方面的有关制度、规章、办事指南等信息。
二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大力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工作。2009年,省司法厅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对省司法行政网站进行全面改版更新,并按照要求把应当公开的重要内容在省司法行政网站上公开。更新后的网站按照信息公开的任务要求把涉及群众关心的业务范围内的政策规定、措施办法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在更大范围,以更加快捷的形式,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开辟政务公开栏目,公开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等动态信息。同时,在辽宁律师网、法律援助网、司法鉴定网等网站,增加快速法律服务通道、网上调查、友情链接、画说法律、便民信箱、网上投诉等栏目,与政务公开栏目相结合,初步实现按部门、按事项的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办公,拓宽了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的途径。2009年,辽宁省司法行政网等网站点击率超过2万人次,受理群众咨询1300余人次。
三是加大服务“窗口”建设,务求实效。省司法厅始终把服务“窗口”建设作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凡是属于为公众服务和行政执法的“窗口”部门,如监狱劳教所接见室、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都建立和完善了公开办事制度,都设立了公开栏、办事指南等,做出服务承诺,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
四是积极探索,拓宽信息公开形式。除了在网上实现电子政务公开外,省司法厅还利用其他形式和媒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厅办公楼一楼门厅设立公开栏和电子大屏公开信息200余条。开展了法律服务进社区、律师义务法律咨询等活动,通过发送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宣讲法律法规,收到良好效果。利用电台、报纸等媒体和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的动态、办事承诺、便民举措和公开办事制度等。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2009年,省司法厅按照《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要求,重点公开了以下几方面的信息:司法行政要闻、信息公开、工作动态、效能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标准及其政策解读;司法行政审批及公示;部门主要办事规程;部门投诉举报地址、接待时间和联系方式;领导成员职务任免及公务员招考情况。
2009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9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1条,占0.55%;规划计划类信息9条,占0.45%;业务类信息1959条,占97.02%;其他类信息40条,占1.98%。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中,为了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本单位积极利用现有的网站资源,开设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在规范工作方面,把各项办事制度、主要工作流程、审批申请材料、行政决定许可等情况在网上公开,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各项行政许可决定。在接待窗口放置了相关的资料,提供信息查询,方便申请人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等。发挥各类法律服务便民热线作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无。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无。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无。
六、咨询和投诉情况
2009年,共接受市民咨询1374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385次,当面咨询接待749次,网上咨询240次。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为5807次,其中按点击率排序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依次是:网上办事、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指南等。
全年无投诉情况。
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目前,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行为等方面还存在不足,今后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改进:
一是在继续完善内外网站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网上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网上办事服务能力。
二是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有部署、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
三是规范管理,在保证政务公开、方便群众的同时,加强司法行政的信息安全和重要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是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检查。
首先要明确,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什么?对谁公开?如何公开?等等前提。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和中央的有关规定。其次,像这种地区性网络型所谓“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是面向中国全体公民乃至世界各国...
您好 河北省冀东分局 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 不在石家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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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贵厅《关于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司法厅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函报如下,请审示。
二О一О年三月十日
江西省司法厅2009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公开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0]38号)编制。全文分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附表共八个部分。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的电子版可以在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江西省司法厅法制处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8号;邮编:330046;电话:0791-6252447;电子邮箱:xb@jxsf.gov.cn)。
一、概述
2009年,我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一项法定义务、重要职责和常态性工作来抓,紧密结合机关效能年建设活动和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加强基础建设,健全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深化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序进展。
(一)、厅党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我厅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门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各处室处长为成员,每个处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开具体事宜。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法制处牵头,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操作技术保障等事项,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和电子监察,各处(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填报、审核与公开政府信息,并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做到了机构、人员、责任的“三落实”。
(二)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强化监督考核。2009年,为规范我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厅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的应公开的内容范围、审查、依申请政务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均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我厅修订完善了《江西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范围、职责、办理流程、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等。对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中心)按照经办人——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厅领导——厅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中心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立即进行登记、编号,提出拟办意见,按经办人——主任——分管厅领导的程序审签后,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处室审核办理,确保本厅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承办处室请示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厅领导同意后,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告知申请人。对属于司法行政工作中国家秘密的信息、属于司法行政工作秘密,一旦公开可能造成工作被动或损失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的信息,我厅依照规定不予公开。各处室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提交厅保密委员会审查决定,厅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的,报省保密局审核。同时我厅还设立了网上服务大厅,受理公开申请,进行依法审查、处理和答复,大大方便了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本厅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确保信息公开运转。
我厅及时建立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按“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机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开展工作。明确规定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厅法制处牵头,厅信息中心提供技术保障,厅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处室各司其责。同时,安排各处室抽调熟悉业务工作的骨干人员,专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工作,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扎实做好政府信息工作。
(四)、强化培训,加强指导,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2009年来,我厅在本系统举办了三期培训班,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经办人进行了政府信息清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保密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相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也多次召开会议学习《条例》的基本内容,传达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确保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良性运转。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厅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坚持凡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要求的,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都实行公开。尤其注意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入手,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都予以公开,不断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我们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特点,通过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通的16家政务信息网站,包括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政法学院、警官学院以及12个地市司法局政务信息网站,对涉及到包括监狱管理工作、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管理工作、公证管理工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学教育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法制工作、行政管理工作等13类74项进行了公开。
截至2009年底,我厅主动公开的2009年度新生成的政府信息14400条。其中机构职能类360条,占2.5%;领导信息类3600条,占25%;法规文件类2520条,占17.5%;工作动态类4320条,占30%;行政执法类1080条,占7.5%;公共服务类2520条,占17.5%。
为方便群众了解我厅公开的信息,我厅主要通过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政府信息,另外,我厅还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本厅2009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37件,其中当面申请0件,通过网站提交的网上申请1189件,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248件,传真报送0件,信函申请0件。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88.66%属业务信息类咨询,均已当场解答;3.48%属非本厅信息,其余163件是涉及查阅办事指南和咨询其它事宜的信息。在已经答复的1437件申请中,予以公开答复的为1200件。同意部分公开89件,不予公开答复数148件,“信息不存在”的81件,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的50件,主要是申请人不了解本厅的职能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69件。所有依申请公开以本省公民为主,占全部申请的99%。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09年度我厅无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进行收费的情况。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厅2009年度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未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未收到各类针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有关的申诉案。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省政府办公厅的精心指导下,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二是公开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扩展,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依申请公开量较少;四是公开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
针对这些问题,下一步我厅将主要做好以下改进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大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程序的知情度;二是加强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厅机关工作人员的主动公开意识。三是进一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化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工作责任制及措施,完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性。四是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工作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如媒体、报纸、板报、宣传画等)直接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并指导他们上网查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使用查询、网上申请等。五是加强与兄弟单位的学习交流。取长补短,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的开展。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在2009年3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全省政府网站评比结果中,我厅门户网站荣获了一等奖的优异成绩;在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评比中,我厅获得了行政执法类第三的好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都与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深化分不开的。
八、附表
本年报统计范围限于省司法厅机关,未包括本厅下属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附:《江西省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附件2
江西省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江西省司法厅 填报时间:2010年3月10日
一、基本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27 |
1、专职人员数 |
5 |
|
2、兼职人员数 |
22 |
|
学 习 培 训 |
举办培训班次数 |
2 |
参加培训人数 |
39 |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指 标 |
累计数 |
2009年发布数 |
|
公开数量 |
公开信息总数 |
87000 |
14400 |
1、市本级公开信息数* |
|||
2、县(市、区)公开信息数* |
|||
3、乡(镇)公开信息数* |
|||
公开内容 |
1、概况信息数 |
306 |
119 |
2、法规文件信息数 |
6163 |
2520 |
|
3、发展规划信息数 |
121 |
43 |
|
4、工作动态信息数 |
39872 |
7920 |
|
5、人事信息数 |
713 |
177 |
|
6、财经信息数 |
87 |
21 |
|
7、行政执法信息数 |
8717 |
1080 |
|
8、公共服务信息数 |
31021 |
2520 |
|
公开形式 |
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发布信息数 |
87000 |
14400 |
设立公共信息查阅点数 |
21 |
21 |
|
其中:可进行电子信息查阅的查阅点数 |
21 |
21 |
|
公共信息查阅点汇集信息总数 |
87700 |
14400 |
|
1、电子信息数 |
87700 |
14400 |
|
2、纸质信息数 |
850 |
380 |
|
公共信息查阅点接待公众查阅人数 |
3173 |
1682 |
|
到公共信息查阅点借阅文件数 |
513 |
205 |
|
政府公报发布信息数* |
|||
召开新闻发布会次数 |
15 |
3 |
|
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数 |
77 |
45 |
|
公开的 及时性 |
政府信息从生成到网上公开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数量 |
86038 |
13987 |
超过20个工作日的数量 |
962 |
413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指 标 |
累计数 |
2009年发布数 |
|
申请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 |
2961 |
1437 |
1、网上申请数 |
2117 |
1189 |
|
2、当面申请数 |
|||
3、信函申请数 |
|||
4、电子邮件申请数 |
844 |
248 |
|
5、其他形式申请数 |
|||
办理情况 |
对申请的答复情况 |
||
1、同意公开答复数 |
2330 |
1200 |
|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14 |
89 |
|
3、不予公开答复数 |
317 |
148 |
|
①信息不存在数 |
16 |
8 |
|
②申请内容不明数 |
24 |
11 |
|
③因涉密免予公开数 |
277 |
129 |
|
④其他原因数 |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情况
指 标 |
累计数 |
2009年发布数 |
|
行政复议 |
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数 |
0 |
0 |
1、受理数 |
0 |
0 |
|
2、办结数 |
0 |
0 |
|
行政诉讼 |
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数 |
0 |
0 |
填表说明:
1、“累计数”是指截至2009年底累计发布的信息数量。
2、“2009年发布数”是指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布的信息数量。
3、带“*”的指标,省直部门不需填写。
4、设区市的统计数据应涵盖所辖县(市、区)和部门信息。
2100433B
省水利厅已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厅办公室、监察室、计财处、人劳处、水政监察局、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确定厅办公室作为全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认真组织学习了国家和省贯彻《条例》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办法》等涉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并在厅办公室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
2009年12月,参加了水利部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班。目前,正在根据省政府和水利部完善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水利厅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