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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二)参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执法;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国标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归集、调配和监督使用。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履行房地产行政审批各项职责;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地产专项资金的监管;指导房屋权属登记、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等工作。
(五)负责县城规划、园林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建设工程勘察和县城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编制工作及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和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规划竣工验收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的监督。
(六)负责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七)负责县城供水管网建设;负责县城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负责新建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批复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措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拟订、上报审批并予以实施。
(十一)指导、检查各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管理工作。
(十二)制订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系统的专业职称、执法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统计;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这个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
房地产管理局一般是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主管下的二级局。
是的,地址就在寿春路东头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
1 / 5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地产行 业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我局已对年月日实施《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房 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办法》再次修订,为使实施对象和公众能 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 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相关背景 年月,我局制定实施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暂 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 ),并在暂行期满前重新修订 了《暂行办法》。年月日我局印发实施了《佛山市房地产行 业诚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从《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至今,在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 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已基本建立了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体 系,诚信管理已成为行业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 从业行为进行规范、引导的一个重要日常管理手段。我市房 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也已树立了较强的诚信经营意识, 诚信管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 康发展发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1—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 现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管〔 2012〕253号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现将业经市法制局审核的《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 现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附件 1—1:佛山市商品房现售申请表(略) 附件 1—2: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书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 8 月 17日 —2— 附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商品房现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商品房现售管理, 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88 号) 和《佛山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 佛府办〔 2006〕 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现售, 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钦州市有关工程审批、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消防管理、人民防空、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路灯、燃气、供水等行业管理以及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灵山县的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审查、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管理。负责组织拟订建设工程规划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准则和信息化建设标准及技术规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县城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及市政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勘察和城市工程测量工作。
(三)负责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管理。负责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墙体材料改革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技术监督和质量认证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归集、调配和监督使用。
(四)负责拟订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拟定、上报审批并予以实施。参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监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施工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监督和管理职责,包含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网备、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白蚁防治资质、房地产中介机构(咨询、经纪、评估)管理。负责房地产专项资金的监管。负责房产测绘市场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负责研究制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的具体措施、办法。负责制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及实施监督。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人防科研成果和新技术。组织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战时,根据上级命令,发放防空袭警报,组织指挥人民群众疏散、隐蔽和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城市人口和主要物资疏散,配合城市防卫作战和要地防空作战,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负责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开展灾后抢修,清除空袭后果。
(八)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有关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审查、建设维护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地改变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树木迁移、修剪、砍伐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排涝、垃圾和污水处理、广场、路灯、燃气、供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燃气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等公用事业维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设施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进行技术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验收。
(十)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城乡风貌改造和危房改造,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
(十二)负责组织拟订建设系统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行业科技发展与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十三)负责草拟灵山县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政策研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制订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 归口管理系统的专业职称、执法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五)负责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统计。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2.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完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执法衔接,两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领域违法查处联动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或对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勘验、技术鉴定等提供协助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予配合。
(一)与县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县级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工作职能转变为制定并实施行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标准以及监管标准,推动行业发展,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提高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取消、下放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取消、承接和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监管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属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问题的,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反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及时向县行政审批局通报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变化等引起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变化情况。
(二)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完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管理、执法衔接,两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城市管理领域违法查处联动机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专业性意见或对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勘验、技术鉴定等提供协助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予配合。 2100433B
(一)参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全县建筑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执法;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查测试单位的资质初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县外、国标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的归集、调配和监督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履行房地产行政审批各项职责;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经纪、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地产专项资金的监管;指导房屋权属登记、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等工作。
(四)负责县城规划、园林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建设工程勘察和县城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组织县城规划编制工作及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规划选址和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负责规划竣工验收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的监督。
(五)负责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六)负责县城供水管网建设;负责县城垃圾、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负责新建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批复的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负责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措施;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九)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城市维护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拟订、上报审批并予以实施。
(十)指导、检查各镇的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等管理工作。
(十一)制订城乡建设系统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和管理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系统的专业职称、执法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城乡建设系统行业统计;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