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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尽量避免重复拆迁,合理引导村民建房,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村民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综合市规划、国土、住建、征拆办、城建集团、水建投等单位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浏阳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
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原宅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三、严格审查村民建房条件
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影响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及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村民建房的建房资格条件和用地规模由市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审查确定,特别要严格审查迁入户及分户的村民建房资格条件,杜绝村民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建房资格条件。明确建房分户的基本原则,独生子女住户,不论几代人,为一个家庭户型;有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的,有子女已达婚龄且已经嫁娶的,并经公安机关分户科作为两个以上家庭户型,但父母必须伴靠一农业户口子女建房。
城乡规划部门在批准村民建房时,尽量做到批准的村民建房用地在征地拆迁范围之外,既要注重解决村民住房改善这一民生问题,又要尽力避免重复拆迁。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除符合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原有住房陈旧、破损,经市住建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二)因娶妻、生子等原因家庭人口增加,原有住房特别拥挤的;
(三)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无住房的。
四、严格控制村民建房规模
(一)城市规划区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建设规模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超过4人的住户,建筑占地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其他情形不得超过140㎡。
(二)城市规划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建设规模以每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准户,每基准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超过4人的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村民建房用地与城市规划用地性质不符,或可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两层。
五、城市规划区远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
(一)位于浏东公路、319国道、106国道等国省干线两厢及浏阳河两岸等重要地段和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应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会牵头,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引导村民集中居住,建设新型农民新村。
(二)符合建房条件,且不影响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村民建房,经村民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后,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批准建房。
六、城市规划区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
(一)对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或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内,并启动了征拆工作的近期建设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如浏河中路一期及浦梓港等片区等,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村民住房,应由相关开发建设主体单位予以拆迁安置。
(二)对已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或已纳入征收范围,但近两年内暂不启动征拆工作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如浏河中路二期等。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村民住房,应由相关开发建设主体单位提前予以拆迁安置。若相关开发建设主体单位不能提前予以拆迁安置,但村民现有房屋经结构安全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市房屋安全管理办公室审定确系危房的,按“原址、原高度、原面积”和依政策确定的占地面积,批准危房户限规模拆旧建新。
(三)对于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或暂未纳入征收范围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如西北环线两厢、翠园片区、水佳社区、长兴社区、占佳社区、杉松村等片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村民住房,建议由相关开发建设主体单位提前予以拆迁安置。若相关开发建设主体单位不能提前予以拆迁安置,但确需建房且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经村民申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查后,由市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批准限规模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两层。
七、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承诺将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建房,不随意更换建设地点,不擅自超出批准的建筑用地及建筑面积建房,新建房屋后,按“一户一宅”要求拆除旧宅,并报市国土、规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城管局、征拆办等部门和单位予以监证备案。国土、规划、城管局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应加强对村民建房进行跟踪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违章的村民建房。
八、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村民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设居民点。
(一)对自愿集中建房村民户数达一定数量(不少于20户),村组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能流转,无土地权属纠纷,具备集中建房用地条件的村庄或居民点,明确乡镇、街道为编制责任主体,组织编制村庄(居民点)规划,引导村民集中建房居住。编制经费可列入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居民点按规划建成验收合格后,可给予责任主体单位一定奖励。
(二)由住建部门牵头,根据村民建房不同需求,不同类型,组织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村民住宅建筑图集,为村民建房提供建筑户型参考,使村民建房具有多样性,并能彰显个性。
(三)优先安排村民集中建房居民点本级和上级相关新农村配套建设项目经费,在集中建房居民点中优中选优,确定10个不等集中居民点,由市领导驻村蹲点,相关职能部门为后盾,优先启动建设。每年评选出“最美居民点”,全市推广,并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村民集中建房,对按规划进行集中建房的居民点,以户为基准,给予一定奖励,用于居民点道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施工管理等。
(五)村民建房奖励必须建新拆旧,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并经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
(六)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村民建房,由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单位依法从严予以查处。
(七)以上奖惩制度,建设要求,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九、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市城建集团、水建投等开发建设主体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等职能管理单位,在每年年初制定城市规划区土地征收开发年度计划,并确定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十、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参照以上意见执行。
2014年5月14日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把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3小类。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如: R-R1-R1...
你好,城市规划区一般包含三个层次:①城市建成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规划术语》3.0.6)。在这一范围内用地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安排和控制各项设施...
关于集资建房问题,在国务院24号文件当中,最重要的就是对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做出一些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是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所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范畴管理主要体现在...
浏阳市城市规划区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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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 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01-21 08:32:13 作者:macheng来源: 麻政规〔 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一日 麻城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笫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个人住宅建 设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经济和 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麻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 扩建、改建和翻 建个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 《麻城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3—2020)》规定 的城市规划区、规划强控区和西城新区。 本
第五章村民个人建房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个人建房申请材料;
(二)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四)原有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五)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翻建的危房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的,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提供相邻建筑所有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村民个人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10日。期满后无异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根据村庄规划,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城乡规划部门。
(四)村民个人建房需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用地红线图。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比对用地红线图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类等。符合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核发《建设用地审批通知书》。
(五)城乡规划部门接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关于村民个人建房的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六)建房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经所属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有关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民个人建房:
(一)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
(二)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或规划、文化等部门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三)新建住宅不愿交出原有宅基地的;
(四)有非法转让、出租、赠与宅基地或者房屋行为的;
(五)在集体土地范围内一户多宅的;
(六)不符合分户条件以分户名义申请宅基地的;
(七)申请人户口虽迁入本村(社区)但并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
(八)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批准建房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泰政规〔2010〕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所辖各县(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村委在研究村民建房申请时,支部书记负责召集,召开由村两委成员和部分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管区派员列席研究的专题会议。对提出申请建房的村民资格进行审查,即审查是否符合申请建房的条件。与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张榜公布七日无异议后,管区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再加盖村委公章,分别报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与国土资源所申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