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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广电、电信、排水等公用设施和公园绿地、广场工程。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局是市政工程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加强与规划、住建部门的协作,市政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应主动配合规划、住建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市政设施必须按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行为必须服从规划和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履行好报建、验收、竣工图测量等规划和建设手续。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办法、标准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持初步设计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后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持有关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范围地下管线现状实测资料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到住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占用)许可证》。以上两证是市财政局办理市政工程预算评审和市城乡规划局办理市政工程放验线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七条 市政工程实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八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根据长沙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沙市绿色市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长住建发〔2010〕130号)推进绿色市政的设计和建设。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切实做好交通组织、施工围挡、扬尘控制、渣土管理、现场管理、临建设施和噪声控制。
第十二条 市政工程竣工后(地下市政工程覆土前、地上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测量,编制城市市政工程竣工测量图。建设单位凭竣工测量图等资料,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应作为审计部门对市政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财政部门对市政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必备资料,未经市城乡规划局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核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市政建设项目,审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局报送有关规划竣工验收资料,并由市城乡规划局信息中心录入信息库。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档案资料应在住建部门竣工验收前提请市城建档案馆进行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
许可事项名称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
办理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办事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应交验本人身份证明,并留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办事人应提供有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并...
拿到 规划许可证 立项批复 就可以招标了
第十六条 加大对违法市政工程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市政工程,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
第十七条 其它方面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规划部门、住建部门与城管部门应加强联系合作,并加大对违法市政工程的打击力度。
第十八条 各类园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市政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20日起施行。本市先前所发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厦门市市政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探讨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程实施过程中规划条件变更必须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第四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前必须向规划主管部门上报资料核实规划条件,只有核实合格才能组织竣工验收。但厦门市市政工程项目的批后管理却不够规范化,甚至缺失项目完工后规划条件核实的环节,造成了后续管理不到位,无法反映规划内容和实际施工之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后期工程与实际情况的冲突。
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第十三章 城市市政工程规划 一、城市给水工程规划 (一)水资源 1.城区现状地表水量 在现状城区东部由 2座小型水库,北侧为王格庄水库,南侧为主格庄水库。 王格庄水库流域面积 6.2 km2,兴利库容 154.6 万m3。主格庄水库流域面积 7.0 km2, 兴利库容 81.4 万 m3。城区多年平均地表水可利用水量 205.1 万 m3,枯水年 135.6 万 m3,特枯年 3.1 万 m3, 2.现状城区可利用地下水量 城区上游为山丘区, 主要岩性为弱透水性片麻岩类, 富集基岩裂隙水。 地下 水分散,水量微弱。城区第四系可利用水量为地下水净补给量, 多年平均可利用 水量 245.5万 m3,枯水年 210.2万 m3,特枯年 183.4万 m3。 城区多年平均可利用水量 450.6万 m3,枯水年 345.8万 m3,特枯年 186.5万 m3。通过分析,城区水资源状况有以下特点: (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建筑行业管理,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建设市场管理,燃气行业管理,村镇建设管理和指导,建筑节能,市政园林等行政管理工作。内设科室17个,即:办公室、计财科、人事科、监察室、村镇办、建筑业科、执法大队、招标办、建工科、技术科、城建科、建材站、城建档案馆、房屋安全办、交易中心、燃气办、质安办。局属单位有6个,即:市政园林管理局、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市建设监理公司、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共有干部职工274人(其中机关96人),领导班子9人 。
(一)承担统筹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沙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战略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二)承担指导、管理全市建筑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和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有形建筑市场及市场准入;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造价定额和合同备案;负责房屋装饰装修和危房鉴定市场管理;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图审、施工(含水利水电、市政)、监理、装饰装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组织的市场监管及机构资质报批、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三)承担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责任。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依法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现场监管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承担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责任。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备案。
(五)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墙材革新和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墙体材料革新、建筑材料、散装水泥和建设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指导重大科学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推广,牵头推进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管理工作。
(六)承担城乡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和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方案拟定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参与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七)承担全市燃气热力行业和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责任。管理全市燃气和热力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负责实施全市新建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项目审批,对批准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城市占道、挖掘、绿化和公园、广场管理,负责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和管理。
(八)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与维护的职责。负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负责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动物园、游乐园的管理及养护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公共绿地的审批、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背街小巷建设改造;负责城市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城市桥梁的管理。
(九)承担全市城乡建设行业的行政执法责任。依法查处违反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依法组织和参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参与管理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负责政府投资市政工程计划编制和设计概算审查。
(十一)负责城乡建设有关费用及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局属单位为全市城乡建设工作服务。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中共浏阳市委、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浏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浏发〔2011〕1号)和《中共浏阳市委、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浏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浏发组〔2011〕2号)精神,设置浏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机构比照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