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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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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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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分为5章24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明本管理办法的空间效力、管理原则、制定依据,对抢险救灾工程进行了定义,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同时,为便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申报及确定工作的开展,《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交通、水利、地质灾害、生态环境、房建市政、公共卫生等六个领域的具体情形。

第二章是项目的适用及确定。抢险救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突发性、紧急性、特定受损范围方能适用,存在两个确定主体,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区县的由市政府确定,未跨区县的由区县政府确定;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的工程应当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再行确定。

第三章是项目的实施管理。本章主要阐明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审批时间节点、承包单位确定方式、资金来源、计价方式、各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报请抢险救灾项目确定单位同意后,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章是责任追究。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我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对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非因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投资资金大幅增加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是附则。授权具有审批权的园区(新城)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涉及范围

泸州市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各园区。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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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适用及确定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区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以在开工后补办。办理审批手续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有关单位专题论证,确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归档办法和程序,完善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泸州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报请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单位同意后,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金额或定价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待结算审定后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结算审定金额作为最终付费金额,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定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结算审计综合单价按施工同期定额及现场施工措施套取,材料单价取施工同期信息价(区间价时取中间值)。出现材料无信息价的,由业主组织市场询价后定价,结算时按业主定价依据和购买票据组价。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按60%支付。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实施跟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未执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期延误、资金大幅增加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抢险救灾建设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未进行财政性评审造成资金大幅增加的;

(三)因非客观原因致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它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审批权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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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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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文献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5页

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机制,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突 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确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 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 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 )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 环境保护及绿化、 防火等的抢险修 复工程; (二 )防洪、排水等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防洪、排涝疏浚工程; (三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9KB

页数: 25页

- 1 -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适应公司战略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实 施精细化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 确公司与项目部双方的责权关系,特制订本办法。 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为基础,以实现 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为目标,以与此相适应的一整套施工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作保证,对工程 项目的成本、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系。 为加强项目管理,充分调动项目全体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产值、成本、利润、质量、安 全、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等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代表 项目经理部与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项目经理是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对项目实施全面管理 的代表,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权限。项目经理部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公司现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3〕5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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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下)

       第十一条 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储备库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名单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主体从储备库中随机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可从储备库以外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向社会公开。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估算金额下达专项预拨付预算指标,并支付款项的60%;工程完工后,由项目业主送财政投资评审后,报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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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监察对象的监察。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方式:(一)省直管或者跨市(州)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跨县(市、区)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积极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评估。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的,可在开工后补办。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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