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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府办发〔2020〕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分为5章24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阐明本管理办法的空间效力、管理原则、制定依据,对抢险救灾工程进行了定义,明确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同时,为便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申报及确定工作的开展,《管理办法》系统规定了抢险救灾工程交通、水利、地质灾害、生态环境、房建市政、公共卫生等六个领域的具体情形。
第二章是项目的适用及确定。抢险救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突发性、紧急性、特定受损范围方能适用,存在两个确定主体,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区县的由市政府确定,未跨区县的由区县政府确定;对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的工程应当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再行确定。
第三章是项目的实施管理。本章主要阐明项目实施工程中的审批时间节点、承包单位确定方式、资金来源、计价方式、各部门职能职责。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的,报请抢险救灾项目确定单位同意后,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
第四章是责任追究。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我市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程变更;对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非因客观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投资资金大幅增加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五章是附则。授权具有审批权的园区(新城)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三、涉及范围
泸州市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各园区。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
(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
(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
(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
(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管理,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的适用及确定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跨区县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除上述情形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当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后评估;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应当聘请本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隐患紧急程度进行评估,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根据评估情况确定。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的,可以在开工后补办。办理审批手续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召集有关单位专题论证,确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及验收、归档办法和程序,完善有关建设手续。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储备库包括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泸州市抢险救灾应急工程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参与投标单位不受地区或者所有制的限制,储备库中每种类型的队伍数量一般不少于3家,储备库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抢险救灾工程确定主体确定项目业主,并在储备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工程特殊,在储备库中无适合资质和能力要求,报请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单位同意后,可以从储备库以外直接确定承包单位。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使用其他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包单位。资金提供方有具体要求的,可以满足其要求,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应当在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检测鉴定、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金额或定价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待结算审定后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结算审定金额作为最终付费金额,在未经财政评审的情况下,禁止签定以财评价下浮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结算审计综合单价按施工同期定额及现场施工措施套取,材料单价取施工同期信息价(区间价时取中间值)。出现材料无信息价的,由业主组织市场询价后定价,结算时按业主定价依据和购买票据组价。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当在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按60%支付。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结算。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抢险救灾工程的审批,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抢险救灾工程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实施跟踪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由于未执行工程变更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工期延误、资金大幅增加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抢险救灾建设程序、规定时限等开展项目建设的;
(二)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未进行财政性评审造成资金大幅增加的;
(三)因非客观原因致使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不能按时完工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它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具有审批权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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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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