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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行政法制工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及教育工作。
(二)规划用地股
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审查工作;提出各项规划(包括专业规划)的编制要求;受理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发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性质、位置、界线,核发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拟定规划条件、设计规定;办理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含用地)转变使用性质手续;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安排,提出用地安排意见,画出建设用地红线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复核;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并组织规划方案的招标。
(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审批业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参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放、验线和批后跟踪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重要地段建筑和大型设计方案审核;负责规划区内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查处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四)建筑管理股
负责全市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的行政管理;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政策,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建筑业企业、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资质标准的执行;综合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许可制度;负责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监督和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测试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施工合同和文明施工;规范管理建筑市场秩序,查处建筑市场违反规划违规行为;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负责项目经理资质审查上报及建设工程桩机管理;组织优良、榜样工程的评选推荐;负责对中央、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工程项目、全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基本建设
规范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项目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不含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和指导城镇私人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核发城镇私人住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实施市政府经营城市战略和环境工程建设计划,对建设开发项目招商引资。
(六)城乡建设股
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和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审查;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村镇规划建设;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规划、建设的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两证”。负责全市农房改造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资质审查报批、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负责拟定住房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办法等文件;编制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利用工作;制定住房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报批。
(八)建设勘察设计股
拟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核报批和资质标准的执行;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果的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审查;监督城镇各类房屋建筑(含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按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抗震设计等规范执行;拟订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协调指导“三旧’’改造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负责城乡建设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筑材料市场的规范和建筑使用材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发展散装水泥、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组织审查全市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和城市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组织本市大中型项目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分析论证。
(九)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因公出访报批、职称改革和评聘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党群、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的违章违法问题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及本系统干部职工的政治学习;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备案资料收集、审核及报批工作。
(十)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股
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城乡保障性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措施;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政府住房资金(包括住房基金、政府对农村住房建设补助性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房改房上市交易审批及相关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分配的审查、审批工作,以及住房货币补贴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筹集、管理、营运和归还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发行、运用、偿还各类住房债券;负责指导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住宅房地产业、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控制规划用地规模,审核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定点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安排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核发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审批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会同专业部门编制志业(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九)负责城市、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指导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大队对城镇规划监察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于1:5000的地形图测绘工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的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本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负责对镇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进行组织评审报批;参与各镇、中心村重要地段和大型规划方案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睥审核。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镇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的监督实施。
(十三)审查大中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管理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市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措施。
(十六)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七)组织市属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监督中央、省、湛江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十八)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本地区以及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十九)负责监督城镇规划区内及以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建筑工程“五大责任主体”按规定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二十一)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贯
彻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及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国有土地划拨证明;
(2)申请书*;
(3)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4)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书或可行性报告
(6)地形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二)办理城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用地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或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4)地块四至地形图或宗地图*(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印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5)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7)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三)办理乡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村庄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工商企业的建设用地。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现场勘查、初审、确认→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交费→发证。
4、提交的申请资料: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及个人证件(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或企业资质证书;个人:业主身份证);
(3)地块四至地形图基宗地图*(大面积需有资质测绘单位测绘并盖章的1:1000或1:500地形图);
(4)土地权属来源有关资料;
(5)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文件资料;
(6)500平方米以上的地块需提供已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有关资料;
5、许可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条件,符合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四)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城区)、城乡建设股(乡镇)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计划立项核准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5)经批准的规划技术指标;
(6)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7)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的立面效果图*;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9)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10)在名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11)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的相关资料。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及预算。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五)办理城区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设工程规划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城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制表、计价)→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业主缴交相关税费→发副证→规划验收合格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建筑施工图*;
(5)临20米以上道路的提供经审查的立面效果图*(A3规格);
(6)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含600)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7)在名城范围内的需提供名城管理部门的批文*。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条件、城市街景立面规划。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六)办理乡镇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城乡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镇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现场勘查、上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缴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
(4)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或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含600)需有资质建筑设计部门的设计图纸、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备案表*;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需提供经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
5、许可条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符合用地性质。
6、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建筑管理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管理股现场踏勘→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立项批文;
(3)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全套施工图纸(含地质资料及图纸会审记录)*;
(8)图纸审查合格书及审查备案表*;
(9)工程预算及造价审核书*;
(10)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1)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施工组织设计,文明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部分);
(12)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派驻项目人员架构表*及人员证件;
(13)银行出具建设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或财政专项资金证明;
(14)使用散装水泥、新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缴交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票据;
(15)补办证件的项目需提交五方责任主体对工程已建部分的质量评定意见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项目经理证(建造师注册证)、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和监理人员培训证要上交股室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退还。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行政许可法》。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验)。
(八)城区建造个人住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承办股室:基本建设股
2、审批范围:雷州市行政区域内个人的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线路、管道设备安装。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基本建设股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合同*;
(5)建筑层数五层以上(含五层)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
(6)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与企业签订的施工安全责任书*;
(8)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9)使用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证明书或合同书。
注:建筑面积300㎡以上或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方须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许可依据:《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
6、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九)办理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手续
1、承办单位: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2、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书面申请→散装办受理、初审、现场踏勘→主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3、提交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办理房地产企业暂定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注:带*号资料为原件,其余为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十一)办理房地产企业四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特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合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二)办理房地产企业三级资质
1、承办股室: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
2、审批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3、审批程序:窗口受理→业务股室初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发证。
4、提交的申请材料: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5、许可条件:符全申请材料中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6、许可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7、办事时限:承诺时间为20个工作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海城路32号。 附近公交:2a路;2路;3a路;3路;6路;7路;8路;12路;13路;14路;20路;26路;56路;69路;204路;605路;k3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研究拟订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城市测绘与勘...
你好,据我所知这个地方是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南中路141号,那里附近还有个公交站,你可以去看下有哪些是你需要的公交喔,这是我所了解的,希望可以帮到你吧
陈和明 局 长 负责局全面工作,兼管规划用地股、财务、造价管理站。
林介山 副局长 分管住房改革和保障管理股、住房发展与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城监大队、城乡清洁工程等工作。
曾理生 副局长 分管城乡建设股、建设勘察设计股、城乡规划设计室、散装办(含墙改节能办)、建筑施工管理股、基本建设股、质监站、安全站;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单位、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报建;负责全市私人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单位、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全市私人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参加相应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全局计划生育工作。
钟 全 副局长 分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股、办公室、交易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凡办证大厅等工作。
钟珠庆 纪检组长 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人事股、档案馆、负责全局党建、宣传教育、工会、青年团、妇女等工作。
郑小的 主任科员 协助陈和明局长管理造价站,协助钟全副局长管理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住房与房地产、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控制规划用地规模,审核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定点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对城市规划内的土地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安排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发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审批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会同专业部门编制专业(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九)负责城市、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指导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大队对城镇规划监察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于1:5000的地形图测绘工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的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本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报批;参与各镇、中心村重要地段和大型规划方案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核。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镇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的监督实施。
(十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管理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市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办法相关措施。
(十六)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七)组织市属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监督中央、省、湛江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十八)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管理、审核和发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本地区以及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十九)负责监督城镇规划区内及以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建筑工程“五大责任主体”按规定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执行监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二十一)负责国际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章的贯彻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建设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及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