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城市、村镇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住房与房地产、行业咨询(中介)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等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组织制订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并负责贯彻实施。
(三)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控制规划用地规模,审核大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各项规划的实施、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定点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六)对城市规划内的土地实施规划管理,负责安排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核发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审批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市政管线工程报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会同专业部门编制专业(专项)规划、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九)负责城市、村镇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指导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大队对城镇规划监察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进行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含资质审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于1:5000的地形图测绘工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安排地区性城市勘测任务,审查城市的勘测报告、成果、成图,监督检查本市勘测成果资料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对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评审报批;参与各镇、中心村重要地段和大型规划方案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核。
(十二)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镇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小区规划的监督实施。
(十三)审查大中型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制定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定额和地方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技术标准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管理国家、省、湛江市委托市管、市属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管理,督导、规范城乡住房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房地产开发利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发证。
(十五)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和住房货币补贴金管理办法相关措施。
(十六)指导城镇燃气、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十七)组织市属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指导、监督中央、省、湛江委托市管和市属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预结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十八)监管和规范城乡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管建筑市场的准入;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建筑行业咨询(中介)等企业资质管理、审核和发证;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负责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组织推动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开拓本地区以及境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十九)负责监督城镇规划区内及以外的重点项目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建筑工程“五大责任主体”按规定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执行监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市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监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执行。
(二十一)负责国际强制性建设标准、规范、规章的贯彻执行;指导推进建筑节能和行业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科技建设成果转化推广;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的管理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燃气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新建城市燃气企业和燃气设施改动及燃气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十四)负责指导全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建设管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征收和统筹调剂工作。
(二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