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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通则内容简介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内容简介

《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GB 12557-2010)》编辑推荐:本标准由全国木工机床与刀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8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本标准起草人:郑宗鉴、郑莉、肖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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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微型金属木工

  • 可以使用三爪夹盘或夹头(1-6mm)夹持工件.机床的中心高25mm,中心距135mm,若使用中间块和特长机座等配件,可扩充功能,组装成大木工机床等,变压器有过热保护.1、整机主要部件(机座、主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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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微型金属木工

  • 特点:主轴箱与马达箱为金属联体结构,机床主要零件:如主轴箱,尾座,长机座,大小滑块,马达风叶,齿轮,连接块等零件都采用金属材料,有皮带保护盖.1、中心高25mm,中心距135mm,一般车削金属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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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通则图书目录

前言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危险一览表

5安全要求和/或措施

5.1安全技术原则

5.2控制和指令装置

5.3机械危险的防护

5.4非机械危险的防护

6使用信息

6.1警告装置

6.2标志

6.3使用说明书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降噪措施的实例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吸尘口设计原则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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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通则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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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通则内容简介文献

出口木工机床安全检验要求 出口木工机床安全检验要求

出口木工机床安全检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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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本文从分析出口木工机床产品的安全检验依据出发,强调了检验依据使用准确的重要性,对木工机床产品中常见的危险因素(包括机械危险、电气危险、噪声危险、木屑粉尘产生的危险和人类工效学方面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提出了安全检验过程中的关注点,并论述了检验方法和要点。

木工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木工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木工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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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6MB

页数: 1页

木工机床安全操作规程 凡固定有专人操作的木工机床, 操作者必须经过考试合格, 持有本机床的《设 备操作证》方可操作;没有固定专人操作的木工机床,使有人员亦应持有该机床的《设备 操作证》方可使用机床。 一、认真执行下述木工机床通用规定: 工作前认真作到: 1、 固定有专人操作的机床, 操作者应仔细阅读交接班记录,了解上一班机床的运转情况和存 在问题。 2、检查机床上及工作现场,如有与工作无关的杂物应清除之。 3、检查安全防 护装置应齐全完好。无防护装置的机床不准操作。 4、 检查操作应处于非工作的位置上。 5、 检查电器配箱应关闭牢靠,电气接地良好。 6、 检查润滑储油部位的油量应充足、 密封良好。油标、油杯、油嘴等应齐全,安装正确,油眼无堵塞。按润滑图表规定进行加 油。 7、停车一个班以上的机床应作空运转试车,确认运转正常后方可工作。 工作中认 真作到: 1、固定有专人操作的机床,操作者应

安全评价通则解读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作了大量改动,并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

安全评价通则重新定义

《安全评价通则》通过对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等基本术语的重新定义,将安全评价工作的范围从原来仅对工程、系统扩展到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业园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容增加了预测性、符合性审查双重要求和作出评价结论的明确规定;明确了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的时间;特别是通过在安全现状评价的定义中增加“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的内容,取消了原来的专项安全评价,使得安全评价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这样的调整使得安全评价工作更加符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更有利于为“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评价通则相关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第四章分3节对于评价对象、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评价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规定了评价对象的范围、权利、责任和义务,还对同一评价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是否可由同一家评价机构承担的问题作了柔性处理,使得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具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在工作规则部分,《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机构取得和保持资质的条件、程序、业务范围的确定方法和原则以及安全评价人员从业登记方法、资格保持的条件、业绩考核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实施行政许可、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管的内容和程序。《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方法提出了原则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内容调整

《安全评价通则》对各类安全评价工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大量的充实和完善。例如,在前期准备阶段,增加了“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的要求;在辨识危险、有害因素阶段,提出了确定危险、有害因素“发生作用的途径”的要求;在划分评价单元阶段,要求“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而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要求“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这4项要求实际上是引进风险管理思想,促进安全评价工作逐步从定性向定量转化的具体举措。

《安全评价通则》在安全评价对策措施部分进行了重大修改,作出两条具体规定: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5.2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按照针对性和重要性的不同,措施和建议可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种类型。”

根据这两条规定,安全评价过程中提出的对策措施从要求变成了建议,建议又进一步分为“应采纳”和“宜采纳”两类,其中“应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是评价对象达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可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宜采纳”的对策措施建议则是评价对象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的内容。是否进行改进、改进到什么程度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也就是说,安全评价工作只负责对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没有督促评价对象改善安全状况的责任和义务;而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和权利,应该由评价对象自主决定。这一规定合理地划分了安全评价机构和评价对象的责任和义务,有效地减轻了原本不应由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结论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地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6.6.2安全评价结论的内容应包括高度概括评价结果,从风险管理角度给出评价对象在评价时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给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以及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等。”

可见,在按照《安全评价通则》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时,必须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明确的评价结论。由于评价结论是对评价对象的实际条件和评价结果的反映,所以不一定是合格的。评价对象是否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决于是否采纳相关的对策措施建议,因此,评价对象或其他管理部门不得要求评价机构必须出具包含合格结论的安全评价报告。

此外,《安全评价通则》还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性质和作用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7.1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7.2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安全评价通则》对安全评价报告性质和作用的界定,要求广大安全评价机构不断提高安全评价技术水平,改进服务质量,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出具内容翔实可信、方法科学合理、措施经济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的安全评价报告,使安全评价工作真正起到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加强依法监管、实现安全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安全评价通则附录

《安全评价通则》根据标准正文的内容,增加了4个规范性附录:

附录A: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审查流程图。附录A统一了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申请、审查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附录B:安全评价业务分类。附录B在对一类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的基础上对业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细分,以利于评价机构向专业化发展。

附录C:安全评价程序框图。附录C提出了各类安全评价的统一流程,以利于规范安全评价的内容和程序。

附录D:安全评价报告格式。附录D对原来各导则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作出了统一规定,使得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更加规范。

安全评价通则要求

《安全评价通则》作出了以下9条规定:

4.2.2.1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规定包括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安全评价业务活动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规范安全评价市场行为的基本要求。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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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镂铣机内容简介

《木工机床安全:镂铣机(GB 20006-2005)》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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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通则介绍

安全评价通则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评价的管理、程序、内容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评价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安全评价通则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安全评价通则术语定义

3.1 安全评价Safety Assessment

以实现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做出评价结论的活动。安全评价可针对一个特定的对象,也可针对一定区域范围。

安全评价按照实施阶段的不同分为三类: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

3.2 安全预评价Safety Assessment Prior to Start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业园区规划阶段或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辨识与分析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生产经营活动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3.3 安全验收评价Safety Assessment Upon Completion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正式生产运行前或工业园区建设完成后,通过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或工业园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装置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情况,检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情况,审查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从整体上确定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的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做出安全验收评价结论的活动。

3.4 安全现状评价Safety Assessment In Operation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工业园区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的活动。

安全现状评价既适用于对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或一个工业园区的评价,也适用于某一特定的生产方式、生产工艺、生产装置或作业场所的评价。

3.5安全评价机构Safety Assessment Organization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相应的资质,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3.6 安全评价人员Safety Assessment Professional

是指依法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并经从业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与所登记服务的机构建立法定劳动关系。专职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人员,称为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通则管理要求

4.1 评价对象

4.1.1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4.1.2评价对象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4.1.3评价对象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4.1.4评价对象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4.1.5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4.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4.2 工作规则

4.2.1资质和资格管理

4.2.1.1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4.2.1.2 安全评价机构需通过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保持资质。

4.2.1.3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详见附录A。

a) 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

b) 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3至5 人为1组,并设组长1人。

c) 条件核查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核查组独立完成核查、如实记录并做出评判。

d) 条件核查的结论由专家组通过会审的方式确定。

e) 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条件核查的结论,经许可审查合格,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受到举报的申报机构,应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出决定。

f) 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对总体规模进行科学、合理控制,以利于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4.2.1.4 业务范围

a)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安全评价业务分类详见附录B。

b) 工业园区的各类安全评价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实施。

c)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人数、基础专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等条件确定。

4.2.1.5 安全评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保持资格。

4.2.1.6 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履行从业登记,取得从业登记编号后,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人员应在所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7 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8 从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

4.2.2运行规则

4.2.2.1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4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7 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3 过程控制

4.3.1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4.3.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主要包括机构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内部资源管理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内容。

4.3.3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安全评价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

安全评价通则程序

安全评价的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程序框图见附录C。

安全评价通则内容

6.1 前期准备

明确评价对象,备齐有关安全评价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资料。

6.2 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辨识和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存在的部位、方式,以及发生作用的途径和变化规律。

6.3 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划分应科学、合理、便于实施评价、相对独立且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6.4 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评价单元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价方法,对评价对象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6.5 对策措施建议

6.5.1依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结果与定性、定量评价结果,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消除或减弱危险、危害的技术和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6.5.2

对策措施建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

6.6 安全评价结论

6.6.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严谨、明确的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通则报告

7.1 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评价过程的具体体现和概括性总结。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

7.2 安全评价报告应全面、概括地反映安全评价过程的全部工作,文字应简洁、准确,提出的资料清楚可靠,论点明确,利于阅读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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