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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瓦斯爆炸;(二)火灾;(三)矿井水害;(四)煤尘爆炸;(五)顶板意外冒顶、片帮、煤炮、冲击地压、顶板掉矸等顶板事故;(六)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2100433B
缴费方式:一次性缴清
适用人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开采企业
投保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开采企业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 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
你好,你看看你是不是改变了其他费用的情况,所以造价降低了。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1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社会化服务”为 企业扣牢保险带 2016年 12月 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发〔2016〕32号),《意 见》取消原先的安全生产风险打押金制度,推行世界上发达 国家普遍采用的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 和风险分级评定的机制。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在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具有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 立法强制实施、专业机构运营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在保险期 间内,被保险人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安全 生产事故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救援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实施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将保险机制引入安全生产领域,实现保险与 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强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确保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最大 限度地防范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和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 见》(豫政 [2006]84 号)和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 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 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 [2006]207 号)精神,结合我省 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 企业),按本办法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引导其 它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企业在生产、储存、经营 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 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保
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环境责任保险本质上并非纯正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责任保险,理所当然具有传统责任保险的特性,即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
但是传统的责任保险性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远远不能适应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为了扩大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有学者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仅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也具有自保险的性质。他们认为,污染破坏环境产生的影响具有综合性和牵连性。假如被保险人的自有场地受到污染破坏而无能力抢救治理,相邻地区的人乃至整个人类将会受到牵连。因此投保人的自有场地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受到污染侵害产生的抢救费用和治理责任应当作为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笔者赞同此观点。值得注意的是,投保人基于自有场地得到的保险赔偿必须是由于外来原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对于由于投保人的原因(故意或过失或无过失)所致之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环境侵权对象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污染致害往往造成受害者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即受害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了侵害。传统民法从财产权、人身权两方面对环境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许多重要的环境要素像空气、阳光、水等就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无法以财产权作为对其救济的根据。而相邻权的局限性在于其范围狭小,只限于以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为前提的环境侵权,但环境侵权往往具有迁移性、远距离的特点。把环境权与财产权、人身权并列作为环境侵权的对象,可以弥补传统民法的缺陷,也有利于新型权利概念的生成,增强人们的环境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环境权作为环境侵权对象在一些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运用,并有效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企业的环保责任感。
(3)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者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具体情节及情况不同,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对易于鉴定,它们强调的是违法者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个人责任,由自己承担,不能转嫁于社会,这与责任社会化性质的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是不一致的。公平正义是民事责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表现为在施与致害者必要的赔偿责任但又不至于使其失去生存能力的同时,及时有效地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现代特殊侵权责任社会化(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就是以此为价值基础而产生的,环境责任保险就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一种表现。环境责任保险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是基于环境责任保险合同进行的,其责任社会化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强调的是投保人对国家承担的惩罚性责任,不受环境责任保险调整。
(4)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是传统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可保险利益原则和赔偿责任原则,但所不同的是,在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上,环境责任保险合同遵循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环境侵权受害者欲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或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以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前提条件。在因果关系认定上,传统侵权行为法要求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的“近因”,即直接原因,才能导致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传统保险法领域,近因原则被确立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强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运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环境污染致害具有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技术性等间接性特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链相当复杂,非通常手段所能确定,甚至以现有科技手段也难以做出说明,如果仍拘泥于传统直接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封闭了对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救济大门。
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受害者的举证责任负担,迅速救济受害人,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应运而生。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证明方法,在环境责任保险中,只要求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相当程度上举证,不要求全部技术过程的举证,即只要证明“如无该行为,就不会发生此结果”的某种程度上的盖然性(或然性)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具体地说,受害者只需证明如下二者:
(1)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损害发生地区而发生作用;
(2)该地区有多数同样的损害发生。此时,法院可据此推定因果关系存在,除非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能举出反证来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否则就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盖然性的评判问题。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且环境侵权致害的复杂性又使其盖然性的证明程度有别于其他民事侵权的证明,根据环境侵权致害的特点,只要盖然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另外,危险随着社会进步、科学发展、技术更新呈现出动态发展的趋势。一方面,原有危险也许不再存在另一方面,可能产生新的更大的危险。那么,以危险为基点的保险当然也随之而动,按照不同的情势,做出符合规律的调适。这也是保险从海上保险发展到财产保险,再到人身保险最后到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因。不可否认,当今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高度科技性、复杂性、损害程度深刻性以及范围的广阔性的特点,成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新的危险。
第1篇 绪论篇
第1章 责任保险基本概念
1.1 责任与责任保险
1.2 责任保险的特征
1.3 责任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1.4 责任保险的意义
1.5 责任保险事故成立要件
1.6 责任保险险种
第2章 责任保险发展状况
2.1 责任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2.2 国内责任保险制度建放
2.3 责任保险制度发展动因
2.4 责任保险取得的成绩
2.5 责任保险现状与障碍
2.6 责任保险发展对策
第2篇 实务篇
第3章 建筑勘察设计责任保险
3.1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概述
3.2 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3.3 设计责任保险投保与索赔
3.4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第4章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4.1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概述
4.2 建筑工程责任保险条款内容
4.3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附加渗漏险
4.4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投保流程
4.5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5章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5.1 监理责任保险概述
5.2 监理责任保险条款内容
5.3 监理责任保险制度建设
第6章 建筑施工雇主责任保险
6.1 雇主责任基本知识
6.2 雇主责任保险概述
6.3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内容
6.4 雇主责任保险赔付
6.5 雇主责任保险义务
6.6 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6.7 雇主责任保险现状与发展对策
第7章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7.1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概述
7.2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特征
7.3 建工险第三者责任内容
7.4 安工险第三者责任内容
7.5 建安险第三者责任内容
7.6 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义务
第8章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8.1 特种设备保险概述
8.2 特种设备保险的功能
8.3 特种设备保险的发展
8.4 特种设备保险的内容
8.5 特种设备附加保险
8.6 特种设备检测责任保险
8.7 完善特种设备保险的建议
第9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9.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概述
9.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9.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9.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
9.5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9.6 环境污染责任制度推行、存在问题与对策
第10章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10.1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概述
10.2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法规依据
10.3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的主要内容
10.4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条款
10.5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与公众责任保险的选择
10.6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11章 公众责任保险
11.1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11.2 公众责任保险的意义
11.3 公众责任保险内容
11.4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11.5 公众责任保险现状与原因分析
11.6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对策
第1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
12.1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12.2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12.3 商业车上人员保险
12.4 特种车保险第三者责任
第13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3.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概述
13.2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
13.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第14章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
14.1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概述
14.2 保证担保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14.3 保证担保的种类
14.4 保证担保办理程序
14.5 担保金额与时限
14.6 保证担保资信审查
14.7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意义
14.8 北京市推行保证担保制度的做法与成功经验
14.9 杭州市推行保证担保制度的做法与成功经验
14.10 厦门、深圳等推行保证担保的做法与成功经验
第3篇 案例篇
第15章 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案例
15.1 消防水池地板拱起、开裂,勘察设计险负责赔偿吗?
15.2 地面突发性地陷,导致仓库倾倒,是否属于勘察设计险责任?
15.3 设计错误与意外事故同在,保险如何赔付?
15.4 设计错误和施工质量问题同时存在,勘察设计保险人如何赔付?
15.5 勘察单位与建设单位都存在过错,保险人怎么赔偿?
第16章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案例
16.1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案例
16.2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承保质量保险案例
16.3 地基不均匀沉降属于工程质量保险范围吗?
16.4 墙体出现裂缝工程质量责任险赔不赔?
16.5 阳台坍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如何赔偿?
第17章 施工雇主责任保险案例
17.1 非因工猝死雇主责任保险赔偿吗?
17.2 雇主能从雇主责任保险赔偿中获益吗?
17.3 工伤险赔偿后雇主责任保险还赔偿吗?
17.4 投保了工伤险、意外险后如何投雇主责任保险?
17.5 投保后雇员又从事分包,雇主责任保险还有效吗?
第18章 工程险第三者责任案例
18.1 上海轨道隧道塌陷事故第三者责任赔偿案例
18.2 抽排地下水殃及邻里属于第三者责任吗?
18.3 隧道施工导致附近池塘干枯属于第三者责任吗?
18.4 暴雨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赔不赔?
18.5 沙堆塌陷造成第三方损失被保险人能获赔吗?
第19章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案例
19.1 特种车辆与特种设备险免责条款是一回事吗?
19.2 操作人员过失造成事故保险人赔偿吗?
19.3 突遇恶劣天气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吗?
19.4 起重机坠落造成事故保险人赔付吗?
19.5 无证驾驶事故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吗?
19.6 未经检测设备发生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吗?
第20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案例
20.1 氯化氢泄露污染保险赔偿案
20.2 硫酸泄露污染环境赔偿案
20.3 市政排污管道破裂污染环境保险赔偿案
20.4 工业废水污染赔偿案
20.5 千人诉讼环境污染赔偿案
第21章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案例
21.1 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保险公司负责吗?
21.2 楼道管井水管爆裂属于保险责任吗?
21.3 购买了停车位车被盗保险人负责赔偿吗?
21.4 业主有错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免责吗?
21.5 物业公司保险索赔不能隐瞒事实
21.6 是公众责任保险还是物业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第22章 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22.1 在道路旁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损害事故赔偿案
22.2 公众责任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2.3 运沙船撞塌大桥事故公众责任保险赔偿吗?
22.4 未尽保险风险增加告知义务能获赔吗?
22.5 被水泥平台绊倒摔伤公众责任保险是否赔偿?
第23章 机动车交通强制险案例
23.1 醉酒驾驶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23.2 强制/商业险并存精神损害金可先在强制险内赔偿吗?
23.3 肇事逃逸交强险负责赔偿吗?
23.4 交强险已到期未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23.5 摔出车外死亡属于第三者吗?
23.6 挂车造成牵引车人员伤害保险人承担责任吗?
23.7 机动车责任险索赔时限如何计算??
23.8 特种车辆不是特种设备,免责条款难免赔偿责任
23.9 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保险人为何拒赔?
第24章 工程保证担保案例
24.1 华远房地产公司工程保证担保案例
24.2 工程预付款担保案例
24.3 承包商履约担保案例
24.4 投标保证担保案例
24.5 长安责任保险公司担保案例
第4篇 操作篇
第25章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投保
25.1 投保基本程序
25.2 明确投保原则
25.3 选择保险类型
25.4 拟定投保主要内容
25.5 优化投保方式
25.6 实施保险行动
25.7 签订保险合同
第26章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索赔
26.1 责任保险索赔概述
26.2 责任保险索赔原则
26.3 责任保险索赔程序
26.4 索赔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6.5 索赔时效与纠纷处理
第5篇 文件篇
第27章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法律法规
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
27.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7.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7.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27.5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
第28章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行政文件
28.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行政文件
28.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行政文件
28.3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行政文件
28.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政文件
28.5 公众责任保险
28.6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文件
28.7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行政文件
第29章 建设工程责任保险有关条款
29.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29.2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条款
29.3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条款
29.4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29.5 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29.6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9.7 物业管理责任保险条款
29.8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29.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款
29.10 特种车保险条款
29.1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参考文献2100433B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
【发布日期】2014-06-20
【生效日期】2014-06-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已经2014年6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4年6月20日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确保相邻的采石场采矿许可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大于300米。
4.必须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5.必须落实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必须采用中深孔爆破。
6.必须实行湿式凿岩作业。
7.必须使用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
8.必须落实边坡安全措施。
9.必须按设计排土,加强排土场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三、金属非金属尾矿库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配备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设计放矿、筑坝,确保坝体稳定性、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符合要求。
4.必须确保排洪、排渗设施设计规范、建设达标、运行可靠。
5.必须建立监测监控系统并有效运行,落实定期巡查和值班值守制度。
6.必须限期消除病库安全隐患,严禁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7.必须加强“头顶库”安全管理。
8.必须按设计及时闭库。
9.必须加强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应急演练到位。
四、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严格执行钻井地质设计和工程设计。
4.必须按设计配备井控装备,落实井控防范措施。
5.必须确保在含硫地区配齐硫化氢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
6.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吊装、有限空间作业等内部许可制度。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应急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2.必须确保出海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再上岗。
3.必须严格落实海洋石油设施设计、建造和运行第三方发证检验制度。
4.必须安装防喷控制系统,自溢井必须安装井下安全阀。
5.必须按规定辨识拖航、动火等作业风险。
6.必须确保消防、救生、逃生设备齐全完好。
7.必须使用通过安全论证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
8.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9.必须严格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10.必须确保应急演练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