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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办 公 室

(二)规划项目股

(三)城乡建设股

(四)建设管理股

(五)公用事业股

(六)行政审批股

(七)财务审计股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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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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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保障、防震、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订并落实人民防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落实人民防空的组织指挥和通信警报建设。负责落实人防工程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三)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组织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配套政策、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安排。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措施、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评估、房地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等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并实施。负责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及市场准入。指导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区建筑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各方主体行为。组织拟订建筑业、装饰装修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与建筑业相关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企业资质和市场准入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监理、造价、交易、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市场、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组织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组织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重点镇、特色镇建设。起草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标准,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环境卫生整治、容貌秩序治理,指导督促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七)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和城市功能配置。组织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乡供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城镇燃气设施建设,以及城乡供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作。统筹推进城市建成区人行道、路灯、护栏、雨污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监督管理燃气、供排水行业。负责自备水源、供水管网监督管理和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镇安全饮水工作。指导城市排涝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杆管线新建、迁改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城镇规划区控制范围内杆管线综合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城镇杆管线的改建、迁建和新建工作,统筹推进杆管线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城镇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杆管线和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拟订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制度、程序,受理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十)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规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重大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职责。负责地震监测职责。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组织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和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散装水泥、新技术、新材料推广。

(十一)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标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二)负责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统筹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执业资格管理。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全区行业协会、学会工作。

(十四)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统计等工作。

(十六)负责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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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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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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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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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KB

页数: 4页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眉山市彭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志愿服务队联络信息

该志愿团体的联络人是张丽娜,联络团体是眉山市彭山区民政局志愿服务队。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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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简介

眉山市彭山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眉山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除区政府外的上述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招商引资合同。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三)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四)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砂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五)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签订的合同。

(六)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七)资助、补贴等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三条 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论证、审查、审定、签订、变更、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审查、签订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对政府合同按以下分类进行归口管理:

(一)招商引资合同,由区投促局管理;

(二)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三)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等合同,由区国资局管理;

(四)涉及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的,土地、矿藏方面的合同由区国土分局管理,水域方面的合同由区水务局管理,砂石方面的合同由区砂管办管理,森林方面的合同由区林业局管理;

(五)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由区农业局管理;

(六)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按行业分类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管理;

(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补贴、资助的合同,由区财政局管理;

(八)土地的回购合同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磋商和起草

第六条承办单位应成立包括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在内的合同磋商工作组,负责合同磋商工作。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磋商。在充分磋商的基础上,由承办单位负责合同起草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应有本单位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九条 承办单位是合同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合同,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相关政策,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并对合同内容的公平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未经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及其承办单位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第十二条区政府成立眉山市彭山区合同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合审委”)。合审委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合审委副主任由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担任。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为合审委成员。合审委成员单位对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合同的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合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审办”)在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

第十三条合审委负责审查下列合同: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所有类别合同;

(二)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下列重大合同: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合同,标的超过200万以上的土地回购合同,标的超过50万以上的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合同。

本条第一款所列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送合审委进行审查。

拟以承办单位名义签订的一般性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审查通过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办单位再组织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送合审委审查的合同,送审材料包括:

(一)合同审查申请一份(申请书格式附后)。

(二)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4份(加盖骑缝章)及电子文档。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承办单位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合同归口管理单位的书面审查意见。

(四)合审办认为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合审办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补充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合审办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

第十六条合审委对承办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重大政府合同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审委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内部工作使用,承办单位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合同的审定和签署

第十九条 以承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定;涉及重大事项的政府合同,应当报区政府审定。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单位汇总相关资料,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二十条政府合同经审定后,由区政府或承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及时将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况、纠纷隐患情况等重要事项向相关分管区级领导报告并及时提出建议意见。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区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三条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府合同作为区政府、承办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依据和直接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并及时按密级程度专门归档。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包括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

第二十五条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成立生效后,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过程中相关领导的签署意见等资料及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一般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五)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因证据灭失、诉讼期限过期、举证期限过期等诉讼、仲裁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六)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区政府或承办单位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的。

(七)擅自泄露内部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以彭山经开区、成眉石化园区名义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需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管理;以彭山经开区(含天府工投公司)、成眉石化园区(含成眉石化投资公司)名义签订的其他合同,由管委会自行组织审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彭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合同审查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彭府办发〔2014〕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我区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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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介

机构简介

雅安市名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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