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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共分为6章和7个目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 
本规范属于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编部门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标准由中国建设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本规范是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的室内环境质量 验收的检测依据,具体在第6章验收里做了明确规定。 
2013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作废。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基本信息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范正文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号

3 材 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涂料

3.4胶粘剂

3.5水性处理剂

3.6其他材料

4 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3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一般规定

5.2材料进场检验

5.3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附录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TVOC释放量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系物含量测定

附录D 新建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附录E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附录F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附录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生产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也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简称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简称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1.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1.3 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单位时间土壤或材料表面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

2.1.4 内照射指数(IRa)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比活度限量值200 而得的商。

2.1.5 外照射指数(Ir)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比活度限量值370、260、4200而得的商之和。

2.1.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放射性活度。

2.1.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1.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1.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1.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1.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1.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1.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2.1.16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s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条件下,所测得的空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 TVOC。

2.1.17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otal volas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本规范规定的条件下,所测得的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简称 VOC。

2.2 符 号

IRa --内照射指数;

Ir -- 外照射指数;

CRa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CTh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钍-232 的放射性比活度;

CK -- 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材 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3.1.3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加气混凝土和 空心率大于25%的空心砖、空心砌块等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3的规定。即表面氡析出率[Bq/(m2·s)]≤ 0.015;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r)≤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有关规定,表面氡析出率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见表3.2.2。

表3.2.2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 限量(mg/m3)

E1 ≤0.12

3.2.3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2.4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级时,其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2.5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6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B 进行。

3.2.7 采用穿孔法及干燥器法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游离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规定。

3.3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游离甲醛(mg/kg) ≤ 100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和木器用溶剂型腻子,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VOC和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VOC和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的限量

涂料名称 VOC (g/L) /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

醇酸类涂料 ≤500 ≤0.3≤5

硝基类涂料 ≤720 ≤0.3≤30

聚氨酯类涂料 ≤670 ≤0.3≤30

酚醛防锈漆 ≤270 ≤0.3 --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0.3≤30

木器用溶剂型腻子 ≤550 ≤0.3≤30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H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 聚氨酯漆 (TDI\HDI)的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用漆基 异氰酸酯树脂中二异氰酸酯(TDI)单体的测定》GB/T18446 的有关规定。 3.3.4 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有关的规定。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含量测定方法,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4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 (g/L):聚乙烯乙酸酯胶黏剂 ≤110;橡胶类胶黏剂≤250;聚氨酯类胶黏剂≤100;其他胶黏剂≤350

游离甲醛(g/kg) :聚乙烯乙酸酯胶黏剂 ≤1.0;橡胶类胶黏剂≤1.0;其他胶黏剂≤1.0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苯、甲苯 二甲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苯、甲苯 二甲苯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g/L):氯丁橡胶胶黏剂 ≤700;SBS胶黏剂≤650;聚氨酯类胶黏剂≤700;其他胶黏剂≤700

甲苯 二甲苯(g/kg):氯丁橡胶胶黏剂 ≤200;SBS胶黏剂≤150;聚氨酯类胶黏剂≤150;其他胶黏剂≤150

苯(g/kg) :氯丁橡胶胶黏剂 ≤5.0;SBS胶黏剂≤5.0;聚氨酯类胶黏剂≤5.0;其他胶黏剂≤5.0

3.4.3 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量计算出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且不应大于4g/kg。测定方法,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有关的规定。

3.4.4 水性胶粘剂中游离甲醛、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黏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有关的规定。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 二甲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5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游离甲醛(mg/kg) ≤100

3.5.2 水性处理剂中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的方法进行。

3.6 其他材料

3.6.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有关规定。

3.6.2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500mg/kg,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有关的规定。

3.6.3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4 民用建筑工程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幕、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3.6.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壁纸中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的限量》GB 18585的有关规定。

3.6.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的限量》GB 18586的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6的有关规定 。

表3.6.6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挥发物限量

名称 限量(g/m2)

发泡类卷材地板:玻璃纤维基材≤75;其他基材≤35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玻璃纤维基材≤40;其他基材≤10

3.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地毯、地毯衬垫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的释放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其限量应符合表3.6.7 的有关规定。

表3.6.7 地毯、地毯衬垫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名称 限量(g/m2·h)A级//B级

地毯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0.500 //≤0.600 ;游离甲醛≤ 0.050 //≤0.050 ;

地毯衬垫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1.000 //≤1.200 ;游离甲醛≤ 0.050 //≤0.050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控制装修材料的使用量。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于采用中央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新风量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4.1.4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自然间的通风开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严寒地区等I类民用建筑工程需要长时间关闭门窗使用时,房间应采取通风换气措施。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性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2Bq/(㎡·s),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 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4.3 材料选择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限值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3.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每种材料的使用量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Σfi·IRai ≤ 1.0 (4.3.2-1)

Σfi·Iri ≤ 1.3 (4.3.2-2)

式中 fi - 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IRai - 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 - 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4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 级要求。

4.3.5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宜达到E1 级;当采用E2 级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6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0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黏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黏剂。

4.3.11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2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建设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抽查复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主体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采用的花岗岩、瓷质砖、磷石膏制品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第4章要求。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 ㎡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 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 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 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对达不到E1级第的芯板.,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5.3.9壁纸(布)、地毯、装饰板、吊顶等施工时, 应注意防潮,避免覆盖局部潮湿区域。空调冷凝水导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BG50019 的有关规定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或氡析出率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查报告;

3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5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6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其限量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 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 ≤200 ≤400

甲醛(mg/m3) : ≤0.08 ≤0.1

苯(mg/m3) : ≤0.09 ≤0.09

氨(mg/m3) : ≤0.2 ≤0.2

TVOC(mg/m3) :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除氡外均指室内测量值和扣除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测量值(本底值)后的测量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查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6.0.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的规定。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 也可采用简便取样仪器检测方法,甲醛简便取样仪器应定期进行校准测量结果在0.01~0.60 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0%。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 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 中靛酚蓝分光光度法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 间;当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 6.0.1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 检测点数(个)

<50 : 1

≥50且<100 : 2

≥100且<500 : 不得少于3

≥500且<1000 : 不得少于5

≥1000且<3000 : 不得少于6

≥3000 : 每1000㎡ 不得少于3

6.0.15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匀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 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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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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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内容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注: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1.0.3 本规范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有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4 民用建筑工程根据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以下两类:

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民用建筑工程 civil building engineering 本规范所指民用建筑工程是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结构工程和装修工程的统称。

2.0.2 环境测试舱 environmental test chamber 模拟室内环境测试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释放量的设备。

2.0.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 radon exhalation rate from soil surface

单位面积(㎡)上、单位时间(s)内析出的氡的放射性活度(Bq)。

2.0.4 内照射指数 internal exposure index 内照射指数(IRa)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 的放射性比活度,除以本标准规定的限量200 而得的商。

2.0.5 外照射指数 external exposure index 外照射指数(Iγ)是指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分别除以其各自单独存在时本标准规定限量而得的商之和。

(2.0.5)

式中 CRa、CTh、Ck-分别为建筑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 和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贝可/千克(Bq/kg)。

2.0.6 氡浓度 radon consistence 实际测量的单位体积空气内氡的含量。

2.0.7 人造木板 wood-based panels 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经机械加工分离成各种形状的单元材料,再经组合并加入胶粘剂压制而成的板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2.0.8 饰面人造木板 decorated wood-based panels 以人造木板为基材,经涂饰或复合装饰材料面层后的板材。

2.0.9 水性涂料 water based coatings 以水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0 水性胶粘剂 water based adhesives 以水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1 水性处理剂 water based treatment agents 以水作为稀释剂,能浸入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内部,提高其阻燃、防水、防腐等性能的液体。

2.0.12 溶剂型涂料 solvent-thinned coating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涂料。

2.0.13 溶剂型胶粘剂 solvent-thinned adhesives 以有机溶剂作为稀释剂的胶粘剂。

2.0.14 游离甲醛释放量 content of released formaldehyde 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释放游离甲醛的量。

2.0.15 游离甲醛含量 content of free formaldehyde 在穿孔法的测试条件下,材料单位质量中含有游离甲醛的量。

3 材 料

3.1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 的规定。

表3.1.1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 Iγ) ≤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 的规定。

表3.1.2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A B

内照射指数( 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 Iγ) ≤1.3 ≤1.9

3.1.3 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

3.1.4 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2.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 类和E2 类。

3.2.3 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3 的规定。

表3.2.3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 别 限量(mg/m3)

E1 ≤0.12

3.2.4 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4 的规定。

表3.2.4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100g,干材料)

E1 ≤9.0

E2 >9. 0,≤30.0

3.2.5 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表3.2.5 的规定。

表3.2.5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类 别 限量(mg/L)

E1 ≤1.5

E2 >1.5,≤5. 0

3.2.6 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宜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3.2.7 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 进行。

3.2.8 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3.3 涂 料

3.3.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T≤200

游离甲醛(g/kg) ≤0.1

3.3.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3.2 的规定。

表3.3.2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VOCS (g/L)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5

聚氨酯漆 ≤700 ≤5

酚醛清漆 ≤500 ≤5

酚醛磁漆 ≤380 ≤5

酚醛防锈漆 ≤270 ≤5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5

3.3.3 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 7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 /T18446-2001 的规定。

3.3.4 水性涂料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3.5 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

3.4 胶 粘 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50

游离甲醛(g/kg) ≤1

3.4.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表3.4.2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g/L) ≤750

苯(g/kg) ≤5

3.4.3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 进行。

3.4.4 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3.4.5 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5 水性处理剂

3.5.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表3.5.1 的规定。

表3.5.1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测定项目 限 量

VOCs (g/L) ≤200

游离甲醛(g/kg) ≤0.5

3.5.2 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4 工程勘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

4.1.2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必须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用途,选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4.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通风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有关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2.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应包括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历史资料及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数据。

4.2.2 已进行过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区域测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1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结果平均值不大于0.01Bq/㎡.s时,且工程场地所在地点不存在地质断裂构造,可不再进行土壤氡浓度测定;其他情况均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4.2.3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不大于2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不大于0.05Bq/㎡.s时,可不采取防氡工程措施。

4.2.4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s且小于0.01Bq/㎡.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s且小于 0.3Bq/㎡.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 I 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3Bq/㎡.s 时,除采取本规范4.2.5条防氡处理措施外,还应按照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 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防氡措施。

4.2.7 当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 0.3Bq/㎡.s时,应进行工程场地土壤中的镭-266、钍-232、钾-40比活度测定。当测定结果表明内照射指数(IRa)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Iγ)大于1.3时,工程场地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4.2.8 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方法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D进行。

4.3 材料选择

4.3.1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类。

4.3.2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宜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当A 类和B类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混合使用时,应按下式计算,确定每种材料的使用量:

(4.3.2-1)

(4.3.2-2)

式中 fi-第i 种材料在材料总用量中所占的份额(%);

IRai-第i 种材料的内照射指数;

Iγi-第i 种材料的外照射指数。

4.3.3 I 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4.3.4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宜采用E1 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当采用E2 类人造木板时,直接暴露于空气的部位应进行表面涂覆密封处理。

4.3.5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4.3.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4.3.8 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 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 0.12mg/m3,其测定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的规定。

4.3.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4.3.1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 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 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B的规定。

4.3.1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3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中地下室及不与室外直接自然通风的房间贴塑料地板时,不宜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4.3.14 民用建筑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4.3.1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5.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1.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6 章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5.2 材料进场检验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 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 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施工要求

5.3.1 采取防氡设计措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其地下工程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 (盒)、埋设件、预留孔洞等特殊部位的施工工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 I 类民用建筑工程当采用异地土作为回填土时,该回填土应进行镭-226、钍-232、钾-40 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 和外照射指数(Ir)不大于1.3时,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5.3.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5.3.5 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5.3.6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3.7 采暖地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不宜在采暖期内进行。

5.3.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A 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6 验收

6.0.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 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6.0.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检测报告、工程地点土壤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 含量检测报告;

2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4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5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

表6.0.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 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5 ≤0.6

注:1 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 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6.0.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0.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

6.0.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所使用的仪器在0~0.60mg/m3 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25%。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 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6.0.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6.0.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 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69-93 进行测定。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 --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 /T18204.25-2000 的测定结果为准。

6.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6.0.11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 间;房间总数少于3 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 间。

6.0.13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表6.0.13设置:

表6.0.1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 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6.0.14 当房间内有2 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6.0.1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6.0.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0.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 以后进行。

6.0.18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 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0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A.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1~40m3。

A.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铝(磨光或抛光)、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A.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23±1℃;

2 相对湿度:45%±5%;

3 空气交换率:1±0.05 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0.3m/s;

5 被测样品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

6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等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前,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06mg/m3;

A.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应将被测材料垂直放在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测试舱法采样测试游离甲醛释放量每天测试1 次。当连续2d 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2 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4 如果测试第28d 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 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A.0.5 采样方法。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空气出口相连。两个吸收瓶中各加入5mL 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 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 空气。

A.0.6 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1 所用仪器、试剂配制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 GB/T17657-1999 的规定;

2 空气抽样系统包括:抽样管、2 个100mL 的吸收瓶、硅胶干燥器、气体抽样泵、气体流量计、气体计量表;

3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应符合《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 的规定;

4 测定:将2 个吸收瓶中的吸收液分别移入50.0mL 容量瓶中并定容,从容量瓶中各取10.0mL 分别移入50.0mL 具塞三角烧瓶中,再加入 10.0mL 乙酰丙酮溶液和 10.0mL 乙酸铵溶液,摇匀,上塞,然后分别放至40℃的水浴中加热15min,再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 1h)。用分光光度法在412nm 处测定吸光度,同时做试剂空白;

5 计算: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 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量,以 mg/m3 表示。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23℃时的体积。

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B.0.1 原理:

本测定方法主要依据GB/T 11737《居住区大气中苯、甲苯和二甲苯卫生检验标准方法 气相色谱法》。

空气中苯用活性炭管采集,然后经热解吸或二硫化炭提取,用气相色谱法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B.0.2 仪器及设备:

1 采样器--采样过程中流量稳定,流量范围0.1~0.5L/min 。

2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气相色谱仪--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 色谱柱--毛细管柱或填充柱。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53mm或0.32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极性材料;填充柱长2m、内径4mm不锈钢柱,内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担体(5:100)固定相。

5 注射器--1μL、10μL、1mL、100mL注射器若干个。

6 电热恒温箱--适用B.0.5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可保持60℃恒温。

B.0.3 试剂和材料:

1 活性炭吸附管--内装100mg椰子壳活性炭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为300~350℃,活化时间不少于10min ,活化至无杂质峰。

2 标准品--苯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3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9%)。

B.0.4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3~0.5L/min的范围内,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采集约10L空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识,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样品可保存5d 。

注: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B.0.5 气相色谱法:

色谱分析条件可选用以下推荐值,也可根据实验室条件制定最佳分析条件:

填充柱温度--90℃或毛细管柱温度--60℃;

检测室温度--150℃;

汽化室温度--150℃;

载气--氮气,50mL/min 。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或二硫化碳撮气相色谱法其中的一种:

方法一: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标准系列:准确抽取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 L 、2 L通过吸附管,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苯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分别绘制曲线。

1)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350℃解吸后,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2)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装置中,与100mL注射器(经60℃预热)相连,用氮气以50Ml/min的速度于350℃下解吸,解吸体积为50~100mL,于60℃平衡30min ,取1mL平衡后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样品分析: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方法二:二硫化碳撮气相色谱法。

标准系列:取含量为0.1μg/mL、0.5μg/mL、1.0μg/mL、2.0μg/mL的标准溶液,取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以苯的含量(μg/mL)为横坐标,峰高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

样品分析:将活性炭倒入具塞刻度试管中,加1.0 mL二硫化碳,塞紧管塞,放置1h,并不时振摇,取1μL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分析,用保留时间定性、峰高定量。

B.0.6 计算:

1 所采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C= (B.0.6-1)

式中 C--所采空气样品中苯浓度(mg/m3);

--样品管中苯的量(μg);

--未采样管中苯的量(μg)

--空气采样体积(L)。

2 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 × (B.0.6-2)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mg/m3);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少到最低。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VOCѕ)、苯含量测定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

有机化合物(VOCѕ)、苯含量测定

C.1.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应分别测定其挥发物的含量及密度,并计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ѕ)的含量。

C.1.2 挥发物的含量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挥发物和不挥发物的测定》GB/T6751-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3 密度应按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GB6750-86 提供的方法进行测定。

C.1.4 样品中VOCѕ 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 (C.1.4)

式中 -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g/L);

ω1-加热前样品质量(g);

ω2-加热后样品质量(g);

ρs-样品在23℃的密度(g/mL)。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

C.2.1 仪器及设备:

1 气相色谱仪--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2 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32mm 或0.53 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50~250℃,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10~20℃/min ,至205℃,保持2min;

3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4 顶空瓶--10mL、20mL 或60mL;

5 恒温箱;

6 定量滤纸条--20mm×70mm;

7 注射器--1μL、10μL、1mL 若干个。

C.2.2 样品测定。

1 标样制备:取5 只顶空瓶,将滤纸条放入顶空瓶后,应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吸取苯0μL、0.40μL、0.80μL、1.20μL、2.20μL,注射在瓶内的滤纸条上,含苯分别为0 mg、0.351 mg、0.703 mg、1.054 mg、1.933mg。

注:苯为色谱纯,20℃时1μL 苯重0.8787mg。

2 样品制备:取装有滤纸条的顶空瓶称重,精确到0.0001g,应将样品(约0.2g)涂在滤纸条上,密封后称重,精确到0.0001g,两次称重的差值为样品质量。

3 将上述标准品系列及样品,置于40℃恒温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 顶空气作气相色谱分析,记录峰面积。

4 应以峰面积为纵坐标,以苯质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5 应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苯的质量。

C.2.3 计算。

样品中苯的含量,应按下式计算:

( C.2.3)

式中 C-样品中苯的含量(g/Kg);

m-被测样品中苯的质量(mg);

W-样品的质量(g)。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D.1.1 一般原则:土壤中氡浓度测量的关键是如何采集土壤中的空气。土壤中氡气的浓度一般大于数百Bq/m3,这样高的氡浓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电离室法、静电收集法、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方法进行测量。

D.1.2 测试仪器性能指标要求:

工作条件:温度-10~40℃

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400Bq/m3。

D.1.3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D.1.4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间距10m 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 (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点数不应少于16 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D.1.5 在每个测试点,应采用专用钢钎打孔。孔的直径宜为20~40mm,孔的深度宜为600~800mm。

D.1.6 成孔后,应使用头部有气孔的特制的取样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应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然后进行抽气。正式现场取样测试前,应通过一系列不同抽气次数的实验,确定最佳抽气次数。

D.1.7 所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宜采用静电扩散法、电离室法或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测定现场土壤氡浓度。

D.1.8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 之间,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 后进行。

D.19 现场测试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类别,现场地表状况描述,测试前24h 以内工程地点的气象状况等。

D.1.10 地表土壤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土壤氡浓度测试结果等。

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2.1 仪器设备。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所须仪器设备包括取样设备、测量设备。取样设备的形状为盆状,工作原理分为被动收集型和主动抽气采集型两种。现场测量设备须满足以下工作条件要求:

温度:-10~40℃;

相对湿度:≤90%;

不确定度:≤20%;

探测下限:≤0.01Bq/m2.S 。

D.2.2 测量步骤。

按照"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的要求,首先在建筑场地按20m×20m网格布点,网格点交叉处进行土壤氡析出率测量 。

测量时,须清扫采样点地面,去除腐殖质、杂草及石块,把取样器扣在平整后的地面上,并用泥土对取样器周围进行密封,防止漏气,准备就绪后,开始测量并开始计时(t)。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下列几个环节:

1 使用聚集罩时,罩口与介质表面的接缝处应当封堵,避免罩内氡向外扩散(一般情况下,可在罩沿周边培一圈泥土,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从罩内抽取空气测量的仪器类型来说,必须更加注意。

2 被测介质表面应平整,保证各个测量点过程中罩内空间的体积不出现明显变化。

3 测量的聚集时间等参数应与仪器测量灵敏度相适应,以保证足够的测量准确度。

4 测量应在无风或微风条件下进行。

D.2.3 结果计算(使用聚集罩情况)。

用下述公式求被测地面的氡析出率:

(D.2.3)

式中 R--土壤表面氡析出率(Bq/m2.s);

Nt--t时刻测得的罩内氡浓度(Bq/m3);

V--聚集罩所罩信的介质表面的面积(m2);

t--测量经历的时间(s)

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D.3.1 测点布置

在城市区域按2km×1km网格布置测点,部分中小城市可以按1km×1km网格布置测点。因地形、建筑等原因测点位置可以偏移,但最好不超过200m。

每个城市测点数量在100个左右。

尽量使用1:5万~1:10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和全球卫星定位仪(GPS),确定测点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D.3.2 调查方法

调查前应制订方案,准备好测量仪器和其他工具。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标定,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仪器进行调查,最好所用仪器同时进行标定,以保证仪器量值的一致性。

测点定位:调查测点位置用GPS定位,同时对地理位置进行简要描述。

测量深度:调查打孔深度统一定为500~800m,孔径20~40mm。

测量次数:每一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以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氡浓度。(或每一测点在3m2范围内打三个孔,每孔测一次求平均值)。

其他测量要求(如天气)和测量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事项按本附录D.1执行。

D.3.3 调查的质量保证。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检查仪器稳定性(如测量标准α源、电路自检等方法)。

使用两台以上的仪器工作时应检查仪器的一致性,一般两台仪器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25%。

应挑选10%左右测点进行复查测量,复查测量结果应一并反映在测量原始数据表中。

D.3.4 测量报告。

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城市地质概况、放射性本底概况、土壤概况;

2 测点布置说明及测点分布图;

3 测量仪器、方法介绍;

4 测量过程描述;

5 测量结果。包括原始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等,如有可能绘制城市土壤浓度等值线图。

6 测量结果的质量评价(仪器的日常稳定性检查、仪器的标定和比对工作、仪器的质量监控图制作)。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E.0.1 原理

用Tenax TA吸附管采集一定何种的空气样品,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保留在吸附管中,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将其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2 仪器及设备。

1 采样器--空气采样过程中流量稳定,流量范围0.1~0.5L/min。

2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 气相色谱仪--配备带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4 毛细管柱--长30~50m,内径0.32mm或0.53mm 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 1~5μm,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50~250℃,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5℃/min,至250℃,保持2min。

5 注射器--1μL、10μL、1mL 、100 mL注射器若干个。

6 电热恒温箱--适用E.0.6热解吸气相色谱的方法二,可保持60℃恒温。

E.0.3 试剂和材料

1 Tenax-TA 吸附管--内装200mg粒径为0.18~0.25mm(60~80目)Tenax-TA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

2 标准器--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的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3 载气--氮气(纯度不小于99.99%)。

E.0.4 采样。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1~0.4L/min的范围内,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采集约1~5L空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做好标记,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样品最长可保存14d。

注:采集室外空气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E.0.5 标准系列制备。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气体外标法或液体外标法。

1 气体外标法:准确抽取气体组分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L、2L,通过吸附管,为标准系列。

2 液体外标法:取单组分含 量为0.05mg/mL、0.1 mg/mL、0.5 mg/mL、1.0 mg/mL、2.0 mg/mL的标准溶液1~5μL注入吸附管,同时用100mL/min的氮气通过吸附管,5min后取下,密封,为标准系列。

E.0.6 热解吸气相色谱法。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以下方法中的一种,当发生争议时,以方法一为准:

方法一: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250~325℃解吸后,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快速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方法二:热解吸后手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

将 吸附管置于热解吸装置中,与100mL注射器(经60℃预热)相连,用氮气以50~60mL/min的速度于250~325℃下解吸,解吸体积为 50~100mL,于60℃平衡30min ,取1mL平衡后的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7 标准曲线。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回归方程。

E.0.8 样品分析。

每支样品吸附管及未采样管,按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E.0.9 计算。

1 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E.0.9-1)

式中 --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浓度(mg/m3);

--样品管中I组分的量(μg);

--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量(μg);

--空气采样体积(L)。

2 空气样品中各组的浓度,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E.0.9-2)

式中 CC--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I组分的浓度(mg/m3);

p--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3 应按下式计算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

(E.0.9-3)

式中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mg/m3)。

注:1 对未识别峰,可以甲苯计。

2 注: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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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发布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56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5—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3.1.1、3.1.2、3.2.1、3.6.1、4.1.1、4.2.4、4.2.5、4.2.6、4.3.1、4.3.2、4.3.4、4.3.9、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0.4、6.0.19、6.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于2013年6月24日发布公告(第64号),GB50325-2010(2013年版)。其中仅对GB50325-2010局部修订条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5.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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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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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材 料

3.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3.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涂料

3.4胶粘剂

3.5水性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4.1一般规定

4.2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调查及防氡

4.3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一般规定

5.2材料进场检验

5.3施工要求

6 验收

附录A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

附录B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附录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

C.1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测定

C.2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苯含量测定

附录D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D.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D.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附录E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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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范附录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A

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A. 1 仪器直接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

A.1.1 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的测定仪器包括取样与测量两部分,工作原理分为被动收集型和主动抽气采集型两种。测量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10h测量探测下限不应大于0.001Bq/(㎡·s);

2 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0% ;

3 仪器应该在刻度有效期内 ;

4 测量温度应该应为25℃ ± 5℃;相对湿度应为45%±15 ;

A.1.2 被动收集型测定仪器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步骤应包括:

1 清理被测材料表面,将采气容器平扣在平整表面上,使收集器端面与被测材料表面间密封,被测表面积(㎡)与测定仪器的采气容器容积(m³)之比为 2:1 。

2 测量时间1h以上,根据氡析出率大小决定是否延长测量时间;

3 仪器表面氡测定值析出率乘以仪器刻度系数后的结果,为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量值。

A.1.3 主动抽气采集型测定建筑材料表面氡析出率测定步骤应包括:

1 被测试块准备:使被测样品表面积(㎡)与抽气采集容器(抽集采集容器或盛装被测试块容积)内净空间(即内容积,或盛装被测试块容器内容积减去被测试块的外形体积抽气采集容器的净空间)容积(m³)之比为 2:1 ,清理被测试块表面,准备测量。

2 测量装置准备:抽集采集容器(或盛装被测试块容器)与测量仪器气路连接到位。试块测试前,测量气路系统内干净空气氡浓度本底值并记录。

3 将被测试块及测量装置摆放到位,使抽气采集容器(抽气采集容器或盛装被测试块容器)密封,直至测量结束。

4 准备就绪后即开始测量并计时,试块测量时间在2h以上、10h以内。

5 试块的表面氡析出率 ε 应按照下式进行计算:

ε = c·V/(S·T)

式中 : ε - -试块表面氡析出率 [Bq/(㎡·s)] ;

c - - 测量装置系统内的空气氡浓度(Bq/m³);

V - - 测量系统内净空间容积(抽气采集容器内容积,或盛装被测试块容器内容积减去被测试块的外形体积后的净空间)容积(m³);

S - - 被测试块的外表面积(㎡);

T - - 从开始测量到测量结束的时间(s)。

A. 2 活性炭盒法测定建筑材料直接测定表面氡析出率

A. 2.1 建筑材料材表面氡析出率活性炭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3的有关规定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B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材料中游离甲醛、TVOC释放量

B.0.1 环境测试舱的容积应为 1~40 m³。

B.0.2 环境测试舱的内壁材料应采用不锈钢、玻璃等惰性材料建造。

B.0.3 环境测试舱的运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温度:23±1℃;

2 相对湿度:45%±5%;

3 空气交换率:(1±0.05)次/h;

4 被测样品表面附近空气流速:0.1m/s~0.3m/s;

5 人造木板、胶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帷幕、的表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1:1,地毯、地毯衬垫的面积与环境测试舱容积之比为 0.4:1;

6 测定材料的T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量前,环境测试舱内洁净空气中TVOC含量不应大于0.01mg/m3、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01mg/m3。

B.0.4 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定饰面人造木板时,除直接用整块材料进行测试外,用于测试的板材均应进行边沿密封处理;

2 人造木板、粘合木结构材料、壁布、帷幕应垂直放在环境测试舱的中心位置,板材与板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0mm,并与气流方向平行;

3 地毯、地毯衬垫应正面向上铺在环境测试舱低,使空气气流均匀地从表面通过;

4 环境测试舱法测试人造木板、粘合木结构材料的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每天测试1 次。当连续2d 测试浓度下降不大于5%时,可认为达到了平衡状态。以最后2 次测试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如果测试第28d 仍然达不到平衡状态,可结束测试,以第28d 的测试结果作为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值。

5环境测试舱法测试地毯、地毯衬垫、壁布、帷幕的TVOC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试样在实验条件下,在测试舱内持续放置时间应为24h。

B.0.5 环境测试舱内的气体取样分析时,应将气体抽气系统与环境测试舱的气体出口相连后再进行采样。

B.0.6 材料中TVOC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应为10L,测试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同时应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B.0.7 材料中游离甲醛释放量测定的采样体积应为10L~20L。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 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同时应扣除环境测试舱的本底值。

B.0.8 地毯、地毯衬垫的TVOC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

EF = Cs(N/L)

式中:EF -- 舱释放量 [mg/(㎡·h)]

Cs --舱浓度 (mg/m³)

N -- 舱空气交换率(h-1)

L -- 材料/舱负荷比(㎡/m³)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C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苯系物含量测定

C.1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测定

C.1.1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黏剂应分别测定其密度及不挥发物的含量,并计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

C.1.2 不挥发物的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色漆、清漆和塑料 不挥发物的含量的测定》GB/T1725的方法进行测定。

C.1.3 密度的含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色漆、清漆 密度的测定 比重瓶法》GB/T6750提供的的方法进行测定。

C.1.4 样品中VOC的含量,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voc = [(w1 - w2)/w1]p x 1000

式中 :Cvoc --样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g/L);

w1 -- 样品质量(g);

w2 -- 不挥发物质量(g);

p -- 样品在23℃的密度(g/mL)

C.2溶剂型涂料中、苯、甲苯 二甲苯 乙苯含量测定

C.2.1 仪器及设备应包括:

1 带有氢火焰的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2 长度30m~50m、内径0.32mm或0.53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1μm~5μm的毛细管柱;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10℃/min~20℃/min,温度升至250℃,保持2min;

3 容积为10ml、20ml、或60ml的顶空瓶;

4 恒温箱;

5 1μL、5μL、1ml注射器若干个。

C.2.2 试剂及材料应包括:

1 含苯为20.00mg/mL 的标准溶液,以及浓度均为甲苯、二甲苯、乙苯(单组份)标准溶液(或色谱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

2 20mm x70mm的定量滤纸条;

3 载气为氮气(纯度不应小于99.99%)。

C.2.3 样品测定应包括下列步骤:

1 标准系列制备:取5只顶空瓶,将滤纸条放入顶空瓶内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准确吸取适量的标准溶液注射在瓶内的滤纸条上,使苯的含量分别为0.300mg、0.600mg、0.900mg、1.200mg、1.800mg;使甲苯、二甲苯、乙苯(单组份)的含量分别为2.00mg、5.00mg、10.300mg、25.00mg、50.00mg 。

2 样品制备:去装有滤纸条的顶空瓶称重,精确到0.0001g,应将样品(约0.2g)涂在滤纸条上,密封后称重,精确到0.0001g,两次称重的差值为样品重。

3 将上述标准系列及样品,置于40℃恒温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顶空气作气相色谱分析,记录峰面积。

4 应以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以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质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5 应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质量。

C.2.4 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品中苯的质量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C1 = mi/W x 100%

式中:C1 --样品中苯的质量分数(%);

mi --被测样品中苯的质量(g);

W -- 样品的质量(g)。

2 样品中苯、甲苯 二甲苯的质量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C2 = (m2 m3 m4)/W x 100%

式中:C2 -- 样品中苯、甲苯 二甲苯的质量分数(%);

m2 --被测样品中甲苯的质量(g);

m3 --被测样品中二甲苯的质量(g);

m4 --被测样品中乙苯的质量(g);

W -- 样品的质量(g)。

C.3溶剂型胶粘剂中苯、甲苯 二甲苯含量测定

C.3.1 仪器及设备应包括:

1 带有氢火焰的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2 长度30m~50m、内径0.32mm或0.53mm石英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膜厚1μm~5μm的毛细管柱;柱操作条件为程序升温,初始温度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率10℃/min~20℃/min,温度升至250℃,保持2min;

3 容积为10ml、20ml、或60ml的顶空瓶;

4 恒温箱;

5 1μL、5μL、1ml注射器若干个。

C.3.2 试剂及材料应包括:

1 含苯为20.00mg/mL 的标准溶液,以及浓度均为500.00mg/mL 的甲苯、二甲苯、(单组份)标准溶液;

2 20mm x70mm的定量滤纸条;

3 载气为氮气(纯度不应小于99.99%)。

C.3.3 样品测定应包括下列步骤:

1 标准系列制备:取5只顶空瓶,将滤纸条放入顶空瓶内密封;用微量注射器准确吸取适量的标准溶液注射在瓶内的滤纸条上,使苯的含量分别为0.300mg、0.600mg、0.900mg、1.200mg、1.800mg;使甲苯、二甲苯的含量分别为2.00mg、5.00mg、10.300mg、25.00mg、50.00mg 。

2 样品制备:取装有滤纸条的顶空瓶称重,精确到0.0001g,应将样品(约0.2g)涂在滤纸条上,密封后称重,精确到0.0001g,两次称重的差值为样品重。

3 将上述标准系列及样品,置于40℃恒温箱中平衡4h,并取0.20ml顶空气作气相色谱分析,记录峰面积。

4 应以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以苯、甲苯、二甲苯质量为横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图。

5 应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中,苯、甲苯、二甲苯的质量。

C.3.4 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样品中苯的质量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C1 = mi/W x 100%

式中:C1 --样品中苯的质量分数(%);

mi --被测样品中苯的质量(g);

W -- 样品的质量(g)。

2 样品中甲苯 二甲苯的质量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C2 = (m2 m3)/W x 100%

式中:C2 -- 样品中苯、甲苯 二甲苯的质量分数(%);

m2 --被测样品中甲苯的质量(g);

m3 --被测样品中二甲苯的质量(g);

W -- 样品的质量(g)。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D

新建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要求

D.0.1 建筑物底层宜设计为架空层,绝缘土壤氡进入室内。

D.0.2 当民用建筑工程有地下室设计时,应利用地下室采取防氡措施,隔绝土壤氡进入室内。

D.0.3 架空层底板或地下室地板应采取以下措施减少开裂:

1 在地板或底板里预埋钢筋编织网;

2 添加纤维素类材料增强抗开裂性能;

3 加强养护以确保浇筑混凝土的质量。

D.0.4 架空层底板或地下室地板所有管孔及开口结合部应选用密封剂进行封堵。

D.0.5 架空层底板或地下室地板下宜采用土壤降压处理法进行防氡,施工注意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底板下连续铺设一层100mm~150mm高的卵石或粒石,其粒径在12mm~25mm之间;

2底板下空间被地梁或地垄墙分割成若干空间时,消除对气流的阻碍,保证底板下气流通畅;

3 在排氡分区中央位置设置 1200mmx1200mmx200mm的集气坑;

4 安装直径为100mmx150mm的PVC排氡管,从集气坑引至室外,并延伸到屋面以上,排气口周边7.5m范围内不的设置进风口;

5 在排氡管末端安装排风机;

6 设置报警装置:当系统非正常运行、底板空间的负压不能满足系统需求时,系统会发出警报,提示工作人员对系统的运行进行检查。

D.0.6 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民用建筑,宜加大室内新风量的供应;

D.0.7 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宜加强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机械通风。

D.0.8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防氡复合地板材料宜具有高弹性、高强度、耐老化、耐酸、耐碱、抗渗透等性能。

D.0.9 民用建筑工程所采用的墙面防氡涂料及腻子宜具有较高的耐久性、耐潮湿性、粘结力、延伸性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E

土壤中氡浓度及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E. 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E.1.1 土壤中氡气浓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电离室法、静电收集法、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方法进行测量。

E.1.2 测试仪器性能指标应包括:

工作条件:温度-10~40℃ 之间;

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

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0%;

探测下限不应大于400Bq/m3。

E.1.3 测量区域范围应与工程地质勘察范围相同。

E.1.4 在工程地质勘察范围内布点时,应以间距10m 作网格,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 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但布点数不应少于16 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E.1.5 在每个测试点,应采用专用钢钎打孔。孔的直径宜为20~40mm,孔的深度宜为500~800mm。

E.1.6 成孔后,应使用头部有气孔的特制的取样器,插入打好的孔中,取样器在靠近地表处应进行密闭,避免大气渗入孔中,然后进行抽气。宜根据抽气阻力的大小抽气3~5次。

E.1.7 所采集土壤间隙中的空气样品,宜采用静电扩散法、电离室法或闪烁瓶法、金硅面垒型探测器等方法测定现场土壤氡浓度。

E.1.8 取样测试时间宜在8:00~18:00 之间,现场取样测试工作不应在雨天进行,如遇雨天,应在雨后24h 后进行。

E.19 现场测试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测试点布设图,成孔点土壤类别,现场地表状况描述,测试前24h 以内工程地点的气象状况等。

E.1.10 地表土壤氡浓度测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取样测试过程描述、测试方法、土壤氡浓度测试结果等。

E. 2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

E.2.1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所须仪器设备包括取样设备、测量设备。取样设备的形状为盆状,工作原理分为被动收集型和主动抽气采集型两种。现场测量设备须满足以下工作条件要求:

温度:-10~40℃;

相对湿度:不应大于90%;

不确定度:不应大于%;

探测下限:不应大于0.01Bq/(m2.s) 。

E.2.2 测量步骤因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照“E.1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的要求,首先在建筑场地按20m×20m网格布点,网格点交叉处进行土壤氡析出率测量 。

2 测量时,须清扫采样点地面,去除腐殖质、杂草及石块,把取样器扣在平整后的地面上,并用泥土对取样器周围进行密封,防止漏气,准备就绪后,开始测量并开始计时(t)。

3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量过程中,应注意控制下列几个环节:

1) 使用聚集罩时,罩口与介质表面的接缝处应当封堵,避免罩内氡向外扩散(一般情况下,可在罩沿周边培一圈泥土,即可满足要求)。对于从罩内抽取空气测量的仪器类型来说,必须更加注意。

2) 被测介质表面应平整,保证各个测量点过程中罩内空间的体积不出现明显变化。

3) 测量的聚集时间等参数应与仪器测量灵敏度相适应,以保证足够的测量准确度。

4) 测量应在无风或微风条件下进行。

E.2.3 被测地面的氡析出率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用下述公式求:

R =Nt·V/S·T

式中: R ——土壤表面氡析出率(Bq/m2.s);

Nt ——t时刻测得的罩内氡浓度(Bq/m3);

V ——聚集罩所罩信的介质表面的面积(m2);

T ——测量经历的时间(s)

E.3 城市区域性土壤氡水平调查方法

E.3.1 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城市区域按2km×1km网格布置测点,部分中小城市可以按1km×1km网格布置测点。因地形、建筑等原因测点位置可以偏移,但最好不超过200m。

2 每个城市测点数量在100个左右。

3 尽量使用1:5万~1:10万(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地质)图和全球卫星定位仪(GPS),确定测点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E.3.2 调查方法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调查前应制订方案,准备好测量仪器和其他工具。仪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标定,如使用两台或两台以上仪器进行调查,最好所用仪器同时进行标定,以保证仪器量值的一致性。

2 测点定位:调查测点位置用GPS定位,同时对地理位置进行简要描述。

3 测量深度:调查打孔深度统一定为500~800m,孔径20~40mm。

4 测量次数:每一测点应重复测量3次,以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点氡浓度。(或每一测点在3㎡范围内打三个孔,每孔测一次求平均值)。

5 其他测量要求(如天气)和测量过程中需要记录的事项按本附录E.1执行。

E.3.3 调查的质量保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使用前应按仪器说明书检查仪器稳定性(如测量标准α源、电路自检等方法)。

2 使用两台以上的仪器工作时应检查仪器的一致性,一般两台仪器测量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应小于25%。

应挑选10%左右测点进行复查测量,复查测量结果应一并反映在测量原始数据表中。

E.3.4城市区域土壤氡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城市地质概况、放射性本底概况、土壤概况;

2 测点布置说明及测点分布图;

3 测量仪器、方法介绍;

4 测量过程描述;

5 测量结果,包括原始数据、平均值、标准偏差等,如有可能绘制城市土壤浓度等值线图。

6 测量结果的质量评价,包括仪器的日常稳定性检查、仪器的标定和比对工作、仪器的质量监控图制作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F

室内空气中苯的测定

F.0.1空气中苯应用活性炭管进行采集,然后经热解吸,用气相色谱法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峰面积定量。

F.0.2 仪器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流采样器:在采样过程中流量应稳定,流量范围应包括0.5L/min,并且当流量为0.5L/min时,能克服5kPa~10kPa的阻力,此时用皂膜流量计校准系统流量,相对偏差不应大于±5%。

2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 配备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4 毛细管柱或填充柱:毛细管柱长应为30m~50m的石英柱,内径应为0.32mm或0.53mm ,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或其他非极性材料。填充柱长2m、内径4mm不锈钢柱,内填充聚乙二醇6000-6201担体(5:100)固定相。

5 容量为1μL、10μL的注射器若干个。

F.0.3 试剂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性炭吸附管应为内装100mg椰子壳活性炭吸附剂的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为300~350℃,活化时间不应少于1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为止;当流量为0.5L/min时,阻力应在5kPa~10kPa之间。

2 苯标准溶液或苯标准气体。

3 载气应为氮气,纯度不应小于99.99%。

F.0.4 采样注意事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应垂直连接,调节流量在0.5L/min的范围内,应用皂膜流量计校准系统流量,采集约10L空气,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温度和大气压。

2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应密封吸附管的 两端,做好标识,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样品可保存5d。

3 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时,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F.0.5 气相色谱分析条件可选择以下推荐值,也可根据实验室条件选定其他最佳分析条件:

1 填充柱温度为90℃或毛细管柱温度为60℃;

2 检测室温度为150℃;

3 气化室温度为150℃;

4 载气为氮气。

F.0.6 气相色谱分析配制标准系列方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体外标法配制标准系列方法:应分别准确抽取气体组分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L、2L通过吸附管,然后用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样品。

2 液体外标法配制标准系列方法:应分别准确抽取1μL~5μL注入活性炭吸附管,分别制备苯含量为0.05μg、0.1 μg、0.5μg、1.0 μg、2.0 μg的标准吸附管,同时用100mL/min的氮气通过吸附管,5min后取下并密封,作为吸附管标准系列样品。

F.0.7 气相色谱分析步骤:

采用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将标准吸附管和样品吸附管分别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经过250℃~325℃解吸后,将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快速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应以保留时间定性、以峰面积定量。

F.0.8 所采集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 = (m - mo)/ V

式中:

C --所采集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mg/m3);

m -- 样品管中苯的量(μg);

mo -- 未采样管中苯的量(μg);

V -- 空气采用体积(L)

所采集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Cc = C (101.3/P)(t 273/273)

式中:

Cc -- 标准状态下所采集空气样品中苯的浓度(mg/m3);

P --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 -- 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 G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测定

G.0.1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应按以下步骤进行测定:

1 应用Tenax-TA 吸附管采集一定体积的空气样品;

2 通过热解吸装置加热吸附管,并得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解吸气体;

3 将TVOC的解吸气体注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以峰面积定量。

G.0.2 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测定所需的仪器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流采样器:在采样过程中流量应稳定,流量范围应包括0.5L/min,并且当流量为0.5L/min时,能克服5kPa~10kPa的阻力,此时用皂膜流量计校准系统流量,相对偏差不应大于±5%。

2 热解吸装置:能对吸附管进行热解吸,解吸温度、载气流速可调。

3 配备有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

4 石英毛细管柱:长度应为30m~50m,内径应为0.32mm或0.53mm ,柱内涂覆二甲基聚硅氧烷的膜厚应为1μm~5μm;柱操作条件应为程序升温,初始温度应为50℃,保持10min,升温速度。

5 容量为1μL、10μL的注射器若干个。

G.0.3 试剂和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Tenax-TA 吸附管可为玻璃管或内壁光滑的不锈钢管,管内装有200mg粒径为0.18~0.25mm(60~80目)Tenax-TA吸附剂。使用前应通氮气加热活化,活化温度应高于解吸温度,活化时间不少于30min,活化至无杂质峰为止 ,当流量为0.5L/min时,阻力应在5kPa~10kPa之间;

2 苯、甲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的标准溶液或标准气体;

3 载气应为氮气,纯度不应小于99.99%。

G.0.4 采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采样地点打开吸附管,然后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应调节流量在0.5L/min的范围内,然后用皂膜流量计校准采样系统的流量,采集约10L空气,应记录采样时间、采样流量、采样温度和大气压。

2 采样后取下吸附管,应密封吸附管的两端并做好标记,然后放入可密封的金属或玻璃容器中,应尽快分析,样品最长可保存14d。

3 采集室外空气空白样品,应与采集室内空气样品同步进行,地点宜选择在室外上风向处。

G.0.5 标准系列制备注意事项:

1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用气体外标法或液体外标法。

2当选用气体外标法时,应分别准确抽取气体组分浓度约1mg/m3的标准气体100mL、200 mL、400 mL、1L、2L,通过吸附管,以完成标准系列制备。

3 当选用液体外标法时,首先应抽取取标准溶液1μL~5μL,在有100mL/min的氮气通过吸附管情况下,将各组分含 量为0.05μL、0.1μL、0.5 μL、1.0 μL、2.0 μL的标准溶液分别注入Tenax-TA吸附管,5min后取下,应将吸附管去下并密封,以完成标准系列制备。

G.0.6 采用热解吸直接进样的气相色谱法。将吸附管置于热解吸直接进样装置中,经温度范围为280~300℃解吸后,使热解吸气体直接由进样阀快速进入气相色谱仪进行色谱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以峰面积定量。

G.0.7 用热解吸气相色谱法分析吸附管标准系列时,应以各组分的含量(μg)为横坐标,以峰面积为纵坐标,分别绘制标准曲线,并计算回归方程。

G.0.8 样品分析时,每支样品吸附管应按与标准系列相同的热解吸气相色谱分析方法进行分析,以保留时间定性、以峰面积定量。

G.0.9 所采空气样品中的浓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采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Cm = (mi - mo)/ V

式中:

Cm -- 所采空气样品中 i 组分浓度(mg/m3);

mi -- 样品管中i组分的质量(μg);

mo --未采样管中i组分的质量(μg);

V -- 空气采样体积(L)。

空气样品中各组分的浓度,还应按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浓度:

Cc = Cm (101.3/P)(t 273/273)

式中:

Cc -- 标准状态下所采集空气样品中i组分的浓度(mg/m3);

P -- 采样时采样点的大气压力(kPa);

t -- 采样时采样点的温度(℃)

2 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应按下式计算:

C(TVOC)= ΣCc

式中 :C(TVOC)-- 标准状态下所采空气样品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浓度(mg/m3)。

注:1 对未识别峰,应以甲苯的响应系数来定量计算。

2 当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相同或几乎相同的保留时间的组分干扰测定时,宜通过选择适当的气相色谱柱,或通过用更严格地选择吸收管和调节分析系统的条件,将干扰减到最低。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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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设计规范

国家颁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

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的规定。

表7.5.3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

氡≤200(Bq/m3)

游离甲醛≤0.08(mg/m3)

苯≤0.09(mg/m3)

氨≤0.2(mg/m3)

TVOC≤0.5(m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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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文献

(整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整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整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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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试)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材料 3.1 非金属无机建材 3.2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3 涂料 3.4 胶粘剂 3.5 处理剂 4 工程勘察设计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4.1 一般规定 4.2 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水平调查及防氡 4.3 材料选择 5 工程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材料检验 5.3 施工要求 6 竣工验收 附录 A 测试舱的测试 附录 B 材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苯、游离甲醛的测定 附录 C 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附录 D 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的测定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 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精品文档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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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辅导教材简介

内容介绍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建设部为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建章立制重大举措中的一项基础规范,2000年8月初,委托河南省建设厅主编,具体由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南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苏州城建环保学院、南开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共同编制。2001年8月在郑州组织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由建设、卫生、质监、环保、建材、化工、林业、轻工等领域有关管理、科研、生产、设计、施工、检验方面的专家,以及知名院校的专家共同对该规范进行了全面审查。2001年11月由建设部批准、由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以设计选材、材料进场检验、竣工验收指标为重点,以控制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放射性氡、化合物甲醛、苯、氨以及总有机挥发物为目标,针对建筑的不同使用功能、使用对象、使用条件等,围绕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以及室外环境等可能对室内环境构成威胁的因素,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对建筑室内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依据。目前,有关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内环境质量控制的管理制度正在制定之中,近期也将陆续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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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辅导教材(第二版)基本信息

书名: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辅导教材(第二版)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定价:48

条形码:9787801770400

ISBN:ISBN 7-80177-040-4

作者:编委会

印刷日期:2006-7-1

出版日期:2006-7-2

精装平装_开本_页数:平装16开,411页

中图法:

中图法一级分类:

中图法二级分类:

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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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共分6章和7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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