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7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公告
联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前者是必须执行的法规文件,后者是为了帮助执行法规文件所做的图解。
已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已发你邮箱,请注意查收!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分类
3.2 设计使用年限
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
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
3.5 建筑无障碍设施
3.6 停车空间
3.7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
4.1 建筑基地
4.2 建筑突出物
4.3 建筑高度控制
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
5 场地设计
5.1 建筑布局
5.2 道路
5.3 竖向
5.4 绿化
5.5 工程管线布置
6 建筑物设计
6.1 平面布置
6.2 层高和室内净高
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
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6 台阶、坡道和栏杆
6.7 楼梯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6.9 墙身和变形缝
6.10 门窗
6.11 建筑幕墙
6.12 楼地面
6.13 屋面和吊顶
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
6.15 室内外装修
7 室内环境
7.1 采光
7.2 通风
7.3 保温
7.4 防热
7.5 隔声
8 建筑设备
8.1 给水和排水
8.2 暖通和空调
8.3 建筑电气
附录A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本通则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2100433B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2005 (施行日期 2005年 7月 1 日)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 防 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 临空高度在 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临空高度在 24m及 24m 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注: 栏杆高度 应从搂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 宽度大于或等于 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0.45m 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 3 栏杆离搂面或屋面 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 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 0.11m; 条文说明: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图示本图集适用于全国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相关主那要设计、设施、设备厂商的有关人员使用,并可作为建筑院校师生的教学参考资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