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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2年8月28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分总体目标、评估原则、评估事项、评估流程、评估指标、评估时限、工作要求7部分。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信息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总体目标

立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求,积极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机制建设,不断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评估项目,完善自然灾害评估工作程序,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指标体系,探索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方式方法,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形成机制健全、程序严谨、指标系统、方法科学、责任明确的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决策依据,更好地服务于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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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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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评估事项

自然灾害救助评估主要包括救助准备评估、应急救助评估、灾后救助评估和年度综合评估。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一

救助准备评估。

1.灾害风险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及其可能影响范围和损失进行评估。

2.救助需求评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可能需求进行评估。

3.救助能力评估:对本行政区域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法规、资金物资、技术装备、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准备情况进行评估。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二

应急救助评估。

1.灾害损失评估: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损失及损失发展趋势进行评估。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对应急期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对应急期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三

灾后救助评估。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倒塌、损坏农户住房情况,以及重建和维修救助资金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对因灾需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救助人员情况,以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评估。

4.灾后救助绩效评估:对因灾倒塌、损坏农户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过渡期救助、冬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四

年度综合评估。

1.年度灾害损失评估:对本行政区域当年灾害损失总体情况及单灾种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2.年度救助工作绩效评估:对本年度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及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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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评估原则

客观全面。评估工作应客观、全面地反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救助工作情况,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及时高效。根据不同评估事项的特点和时间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及时报告评估结果,确保评估工作的时效性。

公开透明。评估工作的程序、标准、方法、过程及结果,凡是可公开的,应适时向社会公开,确保评估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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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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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总体水平,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就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建设,大力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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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评估流程

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成立评估工作组。一般情况下,组长由本级民政部门领导担任,成员视情邀请相关部门参加。

(二)确定评估事项。根据灾害过程和救助工作的不同阶段,确定评估事项。

(三)确定评估方法。根据评估事项和评估时限选择评估方法,注重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室内评估与现场评估相结合。

(四)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根据评估事项特点制定评估工作方案,一般应包括评估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人员分工、准备工作要求等。

(五)细化评估标准。根据评估事项的核心指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各项评估标准。

(六)收集分析评估信息。信息的收集整理要及时、全面、准确,要重点分析评估灾害风险、灾害损失和救助需求,以及救助工作的情况。

(七)撰写评估报告。根据评估事项确定评估报告的结构和形式,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有分析、有结论、有建议等。

(八)审核和上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完成后,经审核后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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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评估时限

(一)救助准备评估时限。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1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救助准备评估工作。

(二)应急救助评估时限。

1.灾害损失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评估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及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省级、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害损失的核定评估工作。民政部组织的特大灾害损失评估应在接到省级民政部门灾害损失评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评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需求。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助需求评估。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省级、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启动本级救灾应急响应后,应在应急救助基本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助绩效评估。

(三)灾后救助评估时限。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灾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房屋倒损数量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应在应急救助后期组织开展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应急救助后期开展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评估,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月2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10月2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全国冬春救助需求的核定评估工作。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立即逐级上报。

4.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地(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在过渡期救助、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结束后,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重大以上等级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省级民政部门对于一次灾害过程达到特大等级的,应在过渡期救助、农房恢复重建救助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后救助绩效评估。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0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6月30日前完成全国冬春救助绩效评估工作。

(四)年度综合评估时限。

灾害发生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省级民政部门应在2月15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民政部应在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综合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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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评估指标

为避免各地在评估时没有统一指标或指标过细、不易操作等情况,每个评估事项只设定核心指标,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构建具体量化的评估指标。

(一)救助准备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年度自然灾害发生趋势及预判本年度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可能需求;救灾资金预算安排;救灾物资储备与救灾装备配备;灾情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物资应急调运机制建设;应急救助预案、工作规程制修订及救灾演练;救灾人员培训计划编制与落实;灾害信息员队伍和应急避难所建设等情况。

(二)应急救助评估指标。

1.灾害损失评估。主要包括受灾区域和人员、房屋和农作物受灾等情况。

2.应急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需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数量,需救灾资金数量,需临时住所、衣被、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类救灾物资数量。

3.应急救助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规定的时间内了解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发生的灾情及趋势;是否能及时了解、掌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和物资的数量;是否能按本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启动救助应急响应机制;是否能确保应急期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水喝、有住处、有病能治。

(三)灾后救助评估指标。

1.倒损农房重建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倒损农房间数、户数及需重建或维修农房间数、户数;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重建或维修救助资金数量;本级安排恢复重建资金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恢复重建资金数量。

2.过渡期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需过渡期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

3.冬春救助需求评估。主要包括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和伤病等救助人员数量;需救助对象的构成及自救能力;需救助时段;需救助资金、物资数量;本级安排救助资金和物资数量;需上级帮助解决资金和物资数量。

4. 灾后救助绩效评估。主要包括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因灾倒损农房需恢复重建的间数、户数及救助资金;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过渡期救助所需资金和物资数量;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因灾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户数和资金总量,需救助人数和户数的构成及需救助时段情况;是否制定并实施了救助工作方案;是否制定并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是否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是否能公开、公平、公正发放救助资金和物资,救助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四)年度综合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全年灾情会商核定情况;全年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应急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灾捐赠、减灾等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发布与宣传情况;减灾救灾政策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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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

(一)强化评估理念。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评估的理念,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制度,大力推进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全面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受灾群众。

(二)加强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多,各地民政部门要将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作为救灾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培养力度,切实解决评估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健全评估机制。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涉及范围广、协调事项多,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机制建设,从本地实际出发,细化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规程,明确互动联动的工作方式,注重培养专家队伍及第三方力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优化,逐步形成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机制。

(四)实施分类指导。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不同,在推进评估工作时,省(区、市)民政厅(局)要针对各地(市、州、盟)、县(市、区)评估工作的基础,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法,推进评估工作。当前要重点推进灾害损失和需求评估。

(五)注重成果运用。评估的目的是提供救助决策依据,总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发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民政部门要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将它作为完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提高自然灾害救助水平的重要措施和制度性保障。

(六)加强数据库建设。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离不开灾情和救助工作数据及相关基础数据。各地民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灾害损失数据、救助工作数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社会经济背景数据等,逐步建立本地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基础数据库,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提供翔实的数据。

民 政 部

2012年8月28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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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献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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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75KB

页数: 26页

巴彦淖尔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 .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全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 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 提高紧急救助和防灾减灾能力, 最 大限度地减少灾害中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减轻灾害后果, 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2011-2015 年)》、《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 助应急预案》、《巴彦淖尔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及国家、 自治区和巴彦淖尔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 政策和原则, 结合巴彦 淖尔市实际

关于印发《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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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 1 - 高桥镇人民政府文件 高政〔 2008〕40号 签发人:戴爱良 关于印发《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研究通过,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高桥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自然灾害 应急预案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 高桥镇党委政府办公室 2008 年 4月 16日印发 (共印 30份) - 2 - 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编制原则 1.4 适用范围 2、基本情况 3、启动条件 4、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5、应急反应 6、转移安置及生活救助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 3 - 高桥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建立健全救灾体系和运 行机制,明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件信息

【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民发〔2008〕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全国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形成,在应对近年来重特大自然灾害,特别是在应对今年(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特大地震两次巨灾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部分市、县和城乡基层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尚未完成,现有救助应急预案质量也参差不齐,制定和修订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完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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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强化管理机制,着力提高救助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全过程管理机制。预案制定和修订前要对本地自然灾害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要做好征求意见、专家咨询和按程序审批等工作,发布后要做好实施、修订、宣传、培训、演练等工作。上级要加强对下级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的指导,省、市、县、乡四个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救助应急预案要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要建立预案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桌面推演和现场演练检验预案质量,特别是要在每次灾害应急救助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预案执行效果,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内容,不断提高预案的实用性。

为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民政部编制了县级以上(含县级)、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一并印发,供参考。

各地民政厅(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民政部救灾司。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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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救助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应急预案是自然灾害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层级的救助应急预案是否健全、是否具有操作性,直接关系到应急救助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为此,要高度重视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进度。在2009年3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市、县预案的制定工作,完成省、市、县三级现有预案的修订工作。同时,重点推进城乡基层预案建设,2009年之内完成基层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居委会)的预案制定工作,从而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各级民政部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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