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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15〕166号
部管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民政部决定对部管社会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43家社会团体、48家民办非企业单位、60家基金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并对民政部承担全部主管职责的49家社会组织(22家社会团体、19家民办非企业单位、8家基金会)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执行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情况。
1.部管社会组织中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其中中央、民政部管理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兼职人员是否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是否存在超龄、超届任职问题,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牵头成立新的社会组织或兼任境外社会组织职务等;
2.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问题,是否以社会组织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存在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
3.兼职期间是否从社会组织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利益,是否领取补贴,对确需的工作经费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等问题;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经费等,干部本人是否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组(党委);
5.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是否经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组部备案同意,兼职社会组织是否符合要求;
6.对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兼职问题的清理情况。
(二)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遵纪守法情况。
1.是否存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财产,通过关联方交易牟取私利,挥霍浪费社会组织资金或公共资源等问题;
2.是否存在设立“小金库”问题;
3.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情况;
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博览会活动情况;
5.是否存在向企事业单位派捐索贿、强拉赞助等问题;
6.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接受服务,并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7.是否设立分支机构,并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8.负责人变动情况是否按规定备案;
9.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强制企事业单位入会并收取会费问题。
(三)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1.是否存在公款吃喝问题;
2.是否存在公款国内、出国(境)旅游,以及擅自变更路线、延长时间等问题;
3.是否存在配备使用公务用车问题;
4.是否存在领取津(补)贴或福利问题;
5.是否存在收送礼品礼金问题。
(四)十八大以来本社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被驻部纪检组、直属机关纪委查处有关违纪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5月21日上午9点在民政部多功能厅召开动员会,151家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5月21日至27日)。
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151家社会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填写《部管社会组织自查表》(附件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情况登记表》(附件2),形成自查报告,并于5月28日前将表格和自查报告报驻部纪检组。
第三阶段:重点抽查(5月28日至6月15日)。
1.检查组组成:由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等单位组成8个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分组名单见附件3)。
2.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谈话等方式。一是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组织负责人关于自查情况的汇报,了解有关情况;二是查阅资料,现场查阅社会组织会计账簿、制度规范、工作文件等;三是个别谈话,与社会组织工作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是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信访举报。
对没有进行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通过召开座谈会了解自查情况,听取对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检查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要求传达到社会组织每位工作人员并在其网站进行公告,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二)各社会组织要围绕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按时完成自查任务,根据自查情况形成报告,报告要对检查内容一一作出回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自查表和自查报告。
(三)重点抽查时间为5月28日至6月15日。在此期间,重点抽查的社会组织驻会负责人、民政部退(离)休干部兼职负责人、秘书长以及财务人员原则上要在会。除提供检查内容涉及的材料外,还要提供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名单和2013、2014年度财务账目。要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供检查组抽查。要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告知。
1·“两随机、一公开”,是指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监管对象(零售业户)、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的结果进行公开。2·一是领导重视,推进有力。局领导亲自参与各项“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
相关政策有: 1 “以房养老”或解决养老金短缺“以房养老”是国际上成熟、普遍养老方式之一,国内初起步 随着“老龄化”加速到来...
以房养老(Reverse Mortgage),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
关于开展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科函[2008]78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关于开展“院感”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院感”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社会医疗机构: 为加强“院感”的规范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南京市卫生局“院 感”质控管委会将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院感”专项检查,南京市社 会医疗机构检查的重点医疗机构为医疗美容医院和口腔专业医疗机 构。时间定为 2013年 9 月 16日—9 月 18 日,希各有关医疗机构认 真做好迎查准备。 南京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2013.9.9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2013]5号)安排,为做好全省城市绿色照明工作,决定开展城市照明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标准情况;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节能管理、淘汰低效照明产品以及节能改造实施情况;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汛期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预案等;对住房城乡建设部2012年城市照明节能专项监督检查中所通报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安排
监督检查分两个组从2013年7月18日开始,对各设区市、省管县级市(定州、辛集)、部分县级市和县(武安、沙河、冀州、泊头、宣化、宽城、抚宁、迁安、三河),采取听取汇报、查验资料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详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设区市按照本次监督检查范围(附件1)通知所辖县(县级市)备检。
(二)请被检城市按照通知附件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准备备检资料,做好准备工作。
(三)请被检城市确定联系人,及时与省厅检查组取得联系(联系人及电话详见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10日2100433B
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办质[2002]63号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2002-10-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开展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质[2002]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将在2002年三季度开始实施建筑业季度统计调查。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建设部进行建筑企业一次性调查的函》(国统函[2002]149号)及调查表发给你们,请按照表式的要求认真填报,并于2002年11月20日前汇总报建设部质量司。
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建质〔2011〕55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规定,规范保障性住房工程计价行为,决定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工程造价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在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国有煤矿、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项目。
二、检查内容
(一)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是否符合我省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国有投融资建设项目计价活动是否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最高限价备案和竣工结算备案,工程计价成果文件是否符合我省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要求。
(二)合同价是否存在片面压价低于成本情况。
(三)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四)工期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压缩合理工期情况。
(五)建设、施工、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从业造价人员的计价行为、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各市检查。2011年10月30日前,各市组织完成对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项目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的正式文件和检查结果汇总表(附件2)等有关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重点抽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检查组,对各市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结束后通报全省监督检查情况(省检查时间及人员分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检查正式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集中动员培训,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解读,介绍相关情况,提出检查要求。
(二)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质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查。检查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防止走过场或敷衍检查的现象发生。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责令整改后,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处理。
(五)各市对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同时要分析影响保障性安居工程合理造价、工期的因素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2、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情况表
检查时间:2011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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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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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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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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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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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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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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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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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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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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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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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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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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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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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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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组意见:
检查组人员: 被检单位负责人: |
注:此表由各市按照实际检查情况填写。
附件2: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结果汇总表
市:(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保障房类别 |
投资形式 |
建筑 面积(m2) |
结构形式 |
是否 纳入 建设 部门 监管 |
形象进度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造价咨询企业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合同 工期 |
中标价 |
合同 造价 |
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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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各阶段计价活动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情况 |
合同价、工期合理性情况 |
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工作质量情况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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