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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非专养县道、乡道和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村道及桥梁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交通工作副县长为副组长,交通、财政、城建、林业、行政执法和各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主要乡道以外的其他乡级公路和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主要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的连接县与乡、乡与乡的公路。
养护
第七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
(一)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养护,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引入竞争机制,由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施工。
(二)已改建为水泥路(油路)的其它乡道、村道路面小修、灌缝等专业养护与日常养护,由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村道由村自行组织养护。
(三)非专养县道、乡道里程碑、安全标志等交通设施,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设立,村道的安全标志由乡镇、村组织实施。
(四)非专养县道及主要乡道的改善、改建,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乡道和村道改善、改建,由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共同组织实施,以乡镇为主。
第八条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队伍,落实工作责任。非专养县道和主要乡道养护人员由公路管理机构聘用,油路每3至5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水泥路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其他乡道、村道养护人员由乡镇聘用,每6至8公里配备1名养路工。人员管理实行定岗、定责、定标准、定工资的办法,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外业)检查评定标准》,加强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把养护质量关,养护质量不合格的,逐级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专业养护。
(一)日常养护
1、修整平交道口,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垃圾、堆积物等杂物,保持平交道口顺适,路肩完整,路容整洁。
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畅通。
3、清除路面泥土、污物、杂物,保持路面整洁。
4、清除污泥、杂物,保持桥面、隧道内及洞口清洁。
5、疏通涵管、疏导桥下河槽淤泥以及汇水孔疏通。
(二)专业养护
包括春季灌缝,病害修补,桥涵维护,公路标志、标识、警示标志的设立维护等。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要达到如下标准:
(一)公路上无擅自进行建筑作业行为;
(二)公路上无摆摊设点,设置市场或者其他经营场所行为;
(三)公路上无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行为;
(四)公路上无挖沟引水、漫路灌溉行为;
(五)公路上无焚烧秸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行为;
(六)无破坏公路或者非法影响公路通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公路用地和规划用地红线。根据《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至三米划定。设隔离栏网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隔离栏为界;公路与城市道路交界处二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其公路用地以边沟外缘不少于十米划定,无边沟的公路,其公路用地以公路路缘石(无路缘石按边缘线)外不少于十五米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最小宽度,低于二级路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县道十二米,乡道八米划定。
第十四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非专养县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增设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长春市交通主管部门许可;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县交通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县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限定标准,采取限制措施,避免超限车辆损害农村公路。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入口明显位置,应当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警示标志。非专养县道、主要乡道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其他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置。
第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的需要,在农村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许可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成立县、乡农村公路路政巡查机构,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管理权限和责任,协同运作,分线包段,严格监管,杜绝超载运行和破坏公路设施现象发生。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设2名以上专(兼)职路政管理员,协助县公路管理执法机构搞好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做好治超限载、保护公路用地、路产等项具体工作,协助维护养护施工时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一条要坚持依法治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查处违章占道、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确保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公路管理,监督、举报各种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非专养公路、主要乡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省、市补贴资金外,在县财政资金和农拖费中列支,其他乡道和村级公路养护资金除县定额补贴资金外,在乡镇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给县交通主管部门,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接受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二十六条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乡镇主要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县政府统一考核。
第二十八条非专养县级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以乡镇为单位,采取日常检查和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日常检查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40%);统一检查由县政府组织财政、交通、城建、林业、卫生、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半年和年终进行检查(占全年考核评比分数的60%)。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年检查全县农村公路覆盖面要达到100%,至少每条线路检查2次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每月组织自检一次,覆盖面要达到100%。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乡、村公路(油路、水泥路)建档立卡,把每次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全年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在年度考评中,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或被综合评定为全省交通工作先进县,县政府奖励交通主管部门5万元;在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年度考评中,排在前3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3万元,排在4至9名的乡镇,由县政府各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在年度考评中排在后3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由乡镇主要领导向县政府作出检查。
乡镇未按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的任务,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养护企业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在乡镇财政资金中统一结算。
第三十一条年度内公路养护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的部门、乡镇,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请先给出明确答复:2012年以来我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一直处于重建轻养的思维,交通部自2016年以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式列入各工作计划,针对性的解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不到位,管理养护资金不落实...
随着现在时代的更新替换,交通便捷是人们很好的的一种生活方式,无疑农村公路也是几乎铺到各家各户门口了,这我们就得将它们管理起来。都说是三分建,七分养。第一,政府需要安排公路交通运输局还有绿化管理所的工作...
http://he.people.com.cn/GB/channel5/31/200504/12/7324.html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 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 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 养路段路面平整、 横坡度适顺、 路面、路肩整洁、 边坡畅通、 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 3 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 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 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1 - **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巩固农 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和《介 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是指我镇行政区域内的镇级 公路和村级公路。凡在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镇级公路、村级 公路的路面养护、道路绿化、路肩培土、建筑红线控制、路 牌标识保护、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均由所在村负责;城 镇规划区及工业集中区内镇级公路养护管理由镇农村公路 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分级 管理、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公路养护应当按照上级 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逐步改善公路技 术状况,使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 构造物及公路附属设
内容简介
农村公路是当前我国公路建设的重点之一,如何建设和养护好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公路,提高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质量水平,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介绍,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农村公路设计与施工,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管理等。
沿滩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法〔2008〕43号)、 《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筹资、民主决策,因地制宜、标准适度,建养并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附属设施管护,受灾恢复工程、大中修工程以及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养护管理办法,检查考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议性计划,筹集、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管理、考核全区公路的养护工程质量,指导和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区公路养护段具体承担县道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并对乡道、村道的养护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各乡镇协助区交通运输局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筹集、管理乡道和村道养护补助资金,并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村规民约”、“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村道养护资金,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制定村道养护管理“村规民约”,负责筹集村道养护资金,成立村道养护管理队,由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日常养护人员,建立健全村道养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提出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初步安排计划,由区政府纳入预算,并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区的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交警、交管、国土、城乡建设、工商、通讯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同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工商、农牧林业、水务、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章 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路面出现的病害及时处理、修复,确保路面完好;
(二)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干净整洁、路容美观,无垃圾、无杂物、无粪便、无积水、无积雪;
(三)经常清理公路边沟,发生垮塌及时清除,发生损毁及时维修,保持公路边沟完好畅通,无杂草、无淤泥、无堵塞;
(四)经常清铲整修路肩,使路肩无堆积物、无杂草,横坡适度,排水顺畅;
(五)经常疏通涵洞,保持进出口通畅,无杂草、无杂物、无堵塞;
(六)保持桥梁外观整洁、桥面平整、排水畅通,养护伸缩缝、支座,疏通清理泄水孔,封堵桥面裂缝,养护、维修调治构造物及防护工程,经常检查桥梁,及时发现受损病害情况;
(七)清除遮挡行车视线的树枝、杂草等,以及边沟外缘视线内的垃圾、杂草,确保路容整洁;
(八)做好防洪抢险工作,保证车辆安全通行,及时上报严重垮塌等重大险情;
(九)保护好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保持清洁并防止损坏和被盗;
(十)积极宣传爱路护路及交通安全知识,发现有损害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并制止。
第十三条 根据不同公路等级,不同路面结构类型,采用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相应方式,选择责任心强、敬业爱岗、吃苦耐劳的公路养护队伍,实行合同化管理,建立按养护合同拔付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乡镇也可委托专业队伍对所辖区域内村道进行养护。
第十四条 县、乡道路原已划定的公路用地,沿线群众已作为包产地、占用地的应归还公路养护部门作为养护用地。村道养护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自行确定。农村公路养护用地、料场由各乡镇妥善解决。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等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敛财。
第十七条 区路政管理大队应重点加强对县道、乡道和开通客车村道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乱堆、乱倒、乱建和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巡查,并落实专人抓好通村公路的日常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村道不少于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控制区内修建临时建(构)筑物、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广告牌等设施的,须报经区路政管理大队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区路政管理大队应对重要的县乡道路加强监控,严把超限超载车辆进出关,对超限超载的车辆依法卸载或依法处罚。
第二十条 加强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路政管理大队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偷盗和损坏交通标志标牌、站点站牌、警示桩、防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区政府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县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资金区财政承担80%,乡镇财政承担20%。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经费标准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3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执行(今后可作适当调整):
1.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
2.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
3.村道水泥路每年每公里1000元。
(二)大中修及道路病害综合整治工程,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另行申报区政府同意,并按区政府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来源是:
(一)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
(二)上级拨付的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养护管理资金;
(四)乡镇财政安排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经营交通资源获取的收益;
(七)社会捐资;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资方式。
第二十四条 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区财政统筹的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批,纳入部门预算;村道补助资金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均由乡镇统一专账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经费按季养护考核情况拨付;村道养护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交通运输局对村道的考核结果拨付给各乡镇,村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自筹的养护管理资金必须按规定储存到乡镇专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财经制度,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区目督办、财政、安监、交警对各乡镇和区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实施考核。每年根据路况下达公路养护管理目标任务,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月检季查,年终考评,奖惩兑现(具体考核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九条 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做到管养分离,积极培育、规范养护市场,建立适宜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县乡道实行招标养护、达标验收、计量支付、合同管理方式进行日常养护。村道的养护原则上由各村所属的村道养护管理队实施,也可采取由当地有经验、技能的村民个人(家庭)承包等方式。
第三十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能,加强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考核工作,加强与乡镇的协调联系及业务指导。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和指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和检查考核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沿滩区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自沿府办发〔2007〕75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8年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200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