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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 福建省 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 南平市人民政府 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2010〕92号)和中共 南平市 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委〔2010〕70号),设立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正处级  
现任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长发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基本信息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二)承担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市情的住房政策;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与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发布全市房地产开发、交易信息。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城市市容治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指导和参与武夷新区建设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推进散装水泥、新型建材及制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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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驻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派驻监察室机关行政编制1名,其中:监察室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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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重要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本单位及部门绩效评估;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督查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物资、房产和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土建环保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注册考试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编制工作;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各项资金;管理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管理;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指导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编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较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受理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负责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报备工作;承担本局行政和信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对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规范征求意见的答复;负责申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及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双拥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和法制宣传。

(四)工程建设科

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的规范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监理、检测管理工作;负责贯彻和实行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参与市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综合指导管理全市工程质量与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指导和督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业特殊工种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安全年审工作。

(五)建筑业科

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制订全市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投资估算指标;负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人工材料、机械、设备预算价格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属建筑业企业的改制工作;参与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和执业资格管理和指导企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市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六)城乡建设科

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城镇减排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供水、节水、燃气、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路灯)、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项目策划和统计工作;指导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对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镇、乡、村规划编制与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国家重点镇、省级中心镇的建设;指导历史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有关工作;配合推动城乡统筹工作。

(七)科技与勘察设计科(抗震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用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负责科技成果及新材料的管理和推广应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

拟订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行业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规范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发展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参与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重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指导全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八)产权产籍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范性文件,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房屋权属管理工作;指导城镇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指导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对房屋征收与补偿纠纷依法进行核实、处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县(市、区)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及房屋权属管理工作。

(九)市场物业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中、长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建设用地指标、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核审批科

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备;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理、检测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负责城市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的有关许可、经营、服务、使用等审批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审批;负责房地产开发和物业企业资质审查或审批;负责商品房测绘成果审查。

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制品、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金属结构、建筑幕墙、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资质审查或审批;负责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备案;负责燃气工程建设、供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或备案;负责城市建设、设计、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审查;组织或参与有关审批、审查、备案项目的现场勘察、复核工作。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备案事项。

(十一)住房保障科(南平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和规范公有住房出售、出租以及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住房货币化和补贴发放工作;负责中央和省上保障性住房资金在我市安排的有关事项。

党委办公室。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党委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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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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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和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将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负责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和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全市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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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员编制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党委办公室行政编制在行政总编内调剂)。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党委书记(或专职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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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事项

(一)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布局和政策措施及相关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能源行业规划与行业政策,审核、转报、安排能源重大项目,协调能源重大项目建设和前期工作;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能源行业管理,组织拟订能源行业规划,培育和监管能源市场,规范能源市场运行秩序,监测分析能源生产、使用情况,提出近期能源综合调控目标,衔接能源生产和供需平衡,协调解决能源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煤炭、石油及成品油等能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林业局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以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市农业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陆生其他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职责。

(四)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在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五)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关于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公交线路、站点设置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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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任领导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张长发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广钦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岩、詹国方、陈建竞、朱忠勇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监察组长:马凌芩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级调研员:杨新仪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苏绍德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级调研员:陈金柱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郑灿华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荣华山产业组团管委会副主任:陈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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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南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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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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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 主题活动查摆问题情况报告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 “强两基、重民生、转方式、促发展”主题活动开展以 来,我局紧紧围绕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从实际工作入手,坚 持把改善民生作为开展主题活动的落脚点,深入开展主题活 动,特别是主题活动进入查摆问题环节以来,我局结合市活 动办要求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服务对象、设置投诉意 见箱、公开投诉电话、网上征求意见和专题调研等形式广泛 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深刻查找在基层基础、改善民生、信访 稳定、方式转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查摆问题情况汇报 如下: 一、基层、基础方面 1.在加强基层同志业务培训学习、技能提高方面做的不 够多。 2.在服务基层基础建设方面,实施上门服务、加强业务 宣传方面力度不够大。 3.对基层干部职工工作上要求的比较严,身体健康、思 想生活方面关心的比较少。 二、改善民生方面 4.所承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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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质安〔 2018〕7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云浮新区公建局,市城区各建筑施工、 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 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在建工地要密切 注意天气预报信息,在大雨、大风、冰雹、雷暴等强对流恶劣 天气来临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各项防御工作,确 保施工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汛期防灾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到汛期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的重要性,针对汛期特点和规 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开展相关防汛工作,督促建 筑施工等相关单位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为相关作业人 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全面提升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 处置能力。 二、深入排查施工现场及重点部位的安全隐患 各企业要增强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现任领导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良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处长级):黄玉忠、黄永明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林金和、余平、季建国、吴俊、聂建霖、王芸生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纪检组组长:吴建业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乐开华、杨志辉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陈展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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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简介

条例全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南平市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行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业务受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市)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测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规定,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全市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攻关、测绘新技术的普及推广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测绘成果的评审及测绘科技奖励管理工作;对在测绘科技进步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全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数字化产品进行统一分幅及编号。

(四)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复测与加密全市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组织测制与更新市区和重点区域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组织编制、维护与更新全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负责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五)负责全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全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考核,并提出推荐意见;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单位年度注册和资质复审的审查工作。

(七)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人员的测绘作业证审核、发件、注册和验证等工作;负责全市测绘执业资格报名、考试、注册的接收报送等组织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标和发包活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管,督促检查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九)负责全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十)负责监督全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的地图编制、印刷、展示、登载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全市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市场,

(十二)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并转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下一级测绘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法制宣传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承办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测绘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县(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测绘管理措施,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做好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县(市)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复测与加密县(市)城镇首级平面和高程控制网,测制与更新县(市)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制与更新县(市)综合地图集和普通地图集,建立、维护与更新县(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对财政核拨的基础测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四)负责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技术规范及标准贯彻执行。

(五)负责县(市)测绘航空摄影项目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负责县(市)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六)开展测绘资质单位日常监管等有关工作;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批准立项和核定财政补助之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测绘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负责县(市)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测绘单位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市场信用体系。

(七)负责县(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接收、整理、归档、储存及上报工作;依法确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时汇编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资料。负责本级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的审批工作,核实县(市)级有关单位使用所需省级以上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会同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对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八)负责监督管理县(市)地理信息市场,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采用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审核认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机制,鼓励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增值开发和应用服务工作,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九)负责县(市)地图、印刷、展示和地图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工作;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工作。

(十)负责县(市)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负责县(市)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材料的核实及转报工作。

(十一)负责县(市)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负责县(市)测绘法制宣传计划制定和实施工作。协助做好测绘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县(市)测绘综合统计,并按年度汇总后上报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承办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是指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和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定期更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测绘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

(二)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四)建设和维护基础测绘设施;

(五)编制与更新本行政区域地图(集、册);

(六)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南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保管的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当年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及资料;

(二) 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十年内复测一次;

(三)1∶500、1∶1000、1∶2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三至五年更新一次。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基于统一标准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上,建立本级地理信息数据的交换平台,健全交换机制,管理、收集、整合、提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所属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地理信息数据交换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三章 测绘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下列测绘项目前,应当持相关材料报市或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国家四等及四等以上控制测量。

(二)比例尺1:500、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

(三)比例尺1:1000、面积大于2平方公里。

(四)比例尺1:2000、面积大于3平方公里。

第十二条 凡在南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绘单位从事测绘业务,应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应持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作业证》。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业务,可不受地区限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测绘单位在南平市作业必须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到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备案,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测绘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测绘业务。

(四)测制测绘成果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执行南平市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城市或局部地区可采用南平市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但必须与国家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测绘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城市测量规范》、《地籍测绘规范》、《工程测量规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地形图图式》等规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必须执行国家《测绘收费标准》。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八)各测绘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监管。

第十三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的单位实施测绘资质监督检查。

测绘单位应当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测绘资质监督检查有关的情况和材料。

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委托、承接测绘及相关服务等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十六条 财政出资的测绘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项目执行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接测绘业务,并与委托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书面合同。

测绘单位不得以挂靠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并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业务单位的资质、业绩、质量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市场活动的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等信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汇交制度。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及时公布测绘成果目录。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由测绘单位办理汇交。

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技术设计书。

(二)项目技术总结。

(三)测绘成果副本。

(四)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基础测绘成果由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管理、提供;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使用许可制度,申请使用市、县(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单位介绍信(函)。

(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四)依法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使用的,由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后提供;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入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国家所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明确无偿使用的范围除外)。收取的经费专款用于基础测绘和测绘管理。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投资基础测绘领域。其依法投资所形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归出资人所有,可以有偿提供社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与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下列范围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政府及所属部门用于资源调查、规划、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产生的衍生品应当在最终验收后30日内将衍生品副本汇交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测绘成果应当做到充分、合理利用。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经审批后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三)委托第三方利用涉密测绘成果进行开发、利用的,委托方应当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并送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使用基础地理信息的单位身份变更或者使用单位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用途改变时,应当向原提供单位提出申请,重新签订有关协议。

(五)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或者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复制、编辑、转让、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生产、处理、使用、保管、销毁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依据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的索取、登记、入库、借用、审批手续,并有专人负责测绘成果的索取、保管和保密管理工作。

(二)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具备保密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复制、转借,经批准复制的,按原密级管理。

(三)储存、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网络不得与互联网链接,并遵守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规定。

(四)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报市或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国家秘密测绘成果遗失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国家秘密已经泄露、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有权就测绘质量问题向测绘单位查询,测绘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测绘成果使用者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理信息资源应当实行共建共享。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机制、交换制度,拓宽测绘成果的使用范围。

第五章 测量标志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迁建申请测量的核实和转报工作,定期检查、维修和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并可以将测量标志委托有关单位保管、维护,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地图管理

第三十二条 编制地图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本辖区纸质地图及电子地图的, 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或样品依法报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利用公开版地图为载体标载企事业单位名录或者以地图做广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方可编制出版。

第三十三条 承担地图印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出版物印刷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担印刷任务。编制、出版和印刷属于国家秘密的地图,应当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国家秘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销售或者展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福建省测绘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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