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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于2018年7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于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基本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规定,今后宁夏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条例还提出,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同时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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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

7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立法旨在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宁夏全力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格局,为加快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条例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改造、技术与应用、引导与激励等方面就推进绿色建筑作出明确规定。条例提出,要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

条例规定,今后宁夏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在技术与应用方面,条例提出,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同时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制定本条例,对于促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集约节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调研员武占强说,建筑业是高耗能产业,由于绿色建筑建设成本提高、社会认知度低,在我区推广比较困难,2017年全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仅为10.5%,低于全国35%的平均水平。这次出台的条例中,既有强制性条款,也有奖励性、引导性的措施,通过立法引领,刚柔并济,将积极推动我区建筑业向绿色低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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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全文

(2018年7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评价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水利、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宣传,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对在绿色建筑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坚持绿色发展原则,落实生态环保、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等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结合周边建筑的特点,确定绿色建筑等级比例、装配式建筑比例、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等技术指标。

第九条绿色建筑按照技术应用水平和评价要求,由低到高划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条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租赁或者划拨土地用于民用建筑的,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委托项目咨询、设计、施工、检验检测时,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等指标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审查意见书中注明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结论。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并实施绿色施工方案,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验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交付新建绿色建筑,应当在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绿色建筑等级及技术措施;

(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与部位;

(三)建筑围护结构体系及相应的保护、维护要求;

(四)建筑用能系统状况及使用要求;

(五)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状况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

(六)照明设备及控制情况;

(七)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及使用要求;

(八)用水设备、卫生器具的节水等级;

(九)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销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二)绿色建筑措施和保护要求;

(三)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保修期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运营与改造

第十九条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二)节能、节水、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供暖、通风、空调、供水、供气、照明等设备的分项能耗的监测系统运行正常,自动计量、记录完整;

(四)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和标识,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

第二十条建筑装修不得破坏原有的围护结构、用能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装配式构配件、非传统水源利用等设施设备。

违反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应当要求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

共用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节能监管制度。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能耗实行超限额加价和差别价格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办公建筑运行能耗检查,检查情况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绿色改造的,应当同步安装与本地区建筑能耗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并按要求接入建筑能耗监测平台;不具备能耗数据上传功能的,应当及时将能源消耗数据上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节能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绿色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建筑节能量核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技术与应用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三十条鼓励城镇集中开发建设的区域规划建设区域建筑能源供应系统、城市再生水系统和雨水综合利用系统。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十二层以上住宅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行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

第三十二条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预制砂浆、预拌混凝土、高强钢材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高性能建筑材料,鼓励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第三十三条鼓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评价、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材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五章引导与激励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第三十六条建设、运营绿色建筑,采用墙体保温技术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造的商品房项目,预制部品部件采购合同金额计入工程进度费用。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鼓励建设绿色交通、绿色照明、绿色市政等城市基础设施。

第三十八条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推进室内装修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三十九条鼓励工业园区、旅游集中服务区、生态园区、大型商业设施等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

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第四十条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设计,或者选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未按照绿色施工方案施工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载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八条工业建筑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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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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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生活的期望已由生存型向舒适型转变,对住房建筑面积、室内环境舒适度等居住条件的要求逐渐提高,导致建筑能耗持续上升,并成为今后一个时期能耗和排放的主要增长点。为应对这一变化,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转发了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绿色行动方案》,要求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建筑的全寿命期,倡导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绿色发展的理念,要求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充分表明,发展绿色建筑,是我国建筑业由传统高消耗性发展模式向高效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社会民生需求的必然选择。

我区从2009年开始试点推广绿色建筑,经过近10年发展,取得一定成效,先后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宁夏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政策文件,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推动绿色建筑政策标准落实,累计实施绿色建筑约800万平方米。但同时,与发达省份相比,我区绿色建筑也还存在发展规模相对较小、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较低等突出问题,2017年全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仅为10.5%,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造成我区绿色建筑发展较慢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我区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尚未依法建立强制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设单位和开发企业基于建设成本等原因,建造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主动性普遍较低,整体工作推进困难、进度缓慢。《宁夏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出台,为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转变我区绿色建筑发展的落后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有关问题说明

《条例(草案)》共七章4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发展绿色建筑方面的职责;二是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三是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营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的有关规定;四是规定了绿色建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等相关内容;五是规定了引导和激励绿色建筑发展的措施;六是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管理职责和范围。《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规定。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水利、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二)关于规划管理。《条例》注重强化规划的源头管控,提出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确保绿色建筑稳步发展。明确了绿色建筑实施的范围,即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三)关于建设管理。为确保绿色建筑要求在项目实施中得以落实,一是明确了投资主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环节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要求的审查职责;二是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中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了销售、交付新建绿色建筑应当在有关文件中载明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运营与改造。为节约资源,保证建筑在运营阶段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推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条例》提出如下规定:一是明确了绿色建筑运营的具体规定。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用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为切实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浪费,《条例》还规定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关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为了降低建筑能耗,减少环境排放,《条例》鼓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出如下措施:一是按照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技术路线,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雨水利用、保温遮阳、余热利用以及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源热能、污水源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二是规定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当编制雨水利用专项规划,同步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和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建筑一体化太阳能热水系统。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三是为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当优先采用装配方式建造。四是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技术、产品、材料的评价、推广制度,定期发布绿色建筑技术公告、绿色建材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建筑工程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六)关于引导与激励。为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提出如下引导激励措施: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支持绿色建筑活动;二是明确了建设、运营绿色建筑在容积率核算、工程进度费用核算方面的政策;三是提出了绿色建筑发展的引导方向,鼓励新建居住建筑实施全装修;鼓励在能源负荷中心建设区域分布式能源系统或者楼宇分布式能源系统;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屋面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企业和相关机构发展绿色建筑服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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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文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十二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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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1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 “十二五 ”规 划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 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 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为加快我区绿色建筑 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宁夏回族自 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 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区绿色建筑发展潜力和现状 (一)绿色建筑发展潜力。 我区既有建筑保有量约 1.3 亿平方米,每年新建建筑增 量约 1000万平方米。 2005年以前的既有建筑 90%以上是高耗 能建筑,在达到同等室内舒适度的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能 耗是同等气候条件发达国家的 2倍至 3倍。对既有建筑进行节 能改造,节能减排潜力巨大。我区太阳能资源丰富,太阳能 辐射总量为 4936兆焦 /平方米〃年— 6119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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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 5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 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 [2013]168 号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3.12.12 【实施日期】 2013.12.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 2013〕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转变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现 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 12 月 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2 / 5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我

江苏积极宣贯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日前,江苏省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座谈会,对《条例》相关内容进行了解读与宣贯。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忠指出,《条例》是国内首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提高江苏生态文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体现了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的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江苏省副省长张雷在讲话时指出,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是有效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扶持及执法监管,确保《条例》的有效贯彻实施。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顾小平指出,《条例》是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系统总结多年来江苏推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的实践工作经验,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后形成的地方法规,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系统性。它在全国的率先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江苏绿色建筑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有力增强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与参与,对绿色建筑发展由政府引导向全社会推动、由示范创建向整体提高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他表示,下一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同时,按照《条例》规定,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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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

绿色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如何在建筑领域落实绿色发展是江苏面临的一个大课题。201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对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该条例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即将施行之际,我们就《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几个问题,采访了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记者:据了解,我省是在全国省、市地方立法中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的,为什么要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刘克希:是的。在国家尚无绿色建筑立法的情况下,我省率先探索,在全国第一个制定绿色建筑地方性法规。下面我从“四个需要”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一是我省落实国家绿色发展战略的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绿色发展既是理念,更是发展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在地方治理中落实这些要求,让国家战略落地生根?制定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可以说是一条重要路径。

二是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绿色建筑的推行将倒逼传统的建筑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引领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通过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将给绿色建筑的相关产业带来转型升级的难得机遇。据测算,我省每新增1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将直接拉动50亿元以上的增量投资。

三是我省应对环境资源约束日益增强的需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其中一个重要的特征是环境资源的约束日益增强。在这种情况下,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既是立足当下的必然选择,更是着眼长远的明智决策。绿色建筑的好处就是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保护环境。

四是满足人们居住要求不断提高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有房子住,还追求生活方式绿色化,即希望有舒适度高、节能低碳又环保的房子住。绿色建筑就是舒适度高、节能、低碳、环保的房屋,可以满足人们改善居住条件生活方式绿色化的要求。

记者:很多人对绿色建筑不了解,请问什么是绿色建筑?

刘克希:条例第二条,对此专门作了定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建筑。这也是目前通行的绿色建筑的定义。

具体来说,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这个等级是根据我省绿色建筑的地方标准来划分的。

换句话说,虽然都是绿色建筑,但是设计的标准是不同的,星级越高,建设的标准越高,相对来说,投入的成本也相对高些。

绿色建筑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减轻建筑对环境的负荷,即节约能源及资源;提供安全、健康、舒适性良好的生活空间;与自然环境协调,做到人及建筑与环境的和谐共处、永续发展。

记者:条例是通过什么样的制度设计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

刘克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既有强制推行的刚性规定,也有奖励、扶持引导的柔性规定,刚柔相济,双管齐下。

刚柔相结合的规定,集中体现在条例第十条的三款内容:

第一款:本省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换句话说,新建民用建筑,至少采用一星级标准设计,这是基本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即一星级标准,是绿色建筑的基本标准。这就体现了法规的刚性约束。

第二款: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这可以说是抓关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大型公共建筑,是消耗能源资源的大户。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需要这些国家投资、融资的大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款:鼓励其他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的标准设计。这一款体现的是鼓励,是柔性的要求,奖励引导性的。对这类其他建筑是否设计成二星级或者三星级,由建设单位自由选择。

记者:如何保证刚性规定得到落实?

刘克希:立法者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嵌入建设工程的各个程序。从规划、设计开始,就要落实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条例设计了一系列制度,从规划、设计、许可、审图、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来进行控制。条例第十一条到第二十三条都体现了这样的思想。

比如,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

又如,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规划建设用地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再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此外,法律责任章专门针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

记者:奖励、扶持引导绿色建筑发展,有哪些举措?

刘克希:首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对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进行奖励。

此外,在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制定了一系列扶持的规定,可以说是一个“组合礼包”。

比如,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这个扶持政策将对房地产开发商做好建筑的保温层起到巨大的激励作用。而对房屋的使用者来说,就意味着未来居住舒适、能源消耗费用大大降低。这是一个开发商、消费者双赢的规定。

又如,公共建筑达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这将激励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采用高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未来公共建筑的运营能耗将因此而降低。

再如,地源热泵系统应用项目按照规定实行减征或者免征水资源费。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能够有效降低能源使用的地源热泵系统。

还有,居住建筑利用浅层地温能供暖制冷的,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运行成本低,是吸引房屋购买者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将引导建设单位采用浅层低温能供暖制冷。

最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这将一定程度上引导开发商建造高星级的绿色建筑。毕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提高,对购房者来说,意味着贷款利息的减少,实实在在地降低了购房成本。

我相信,这一系列规定组成的“组合礼包”将会在实践中发挥其奖励引导的作用,真正助推绿色建筑在江苏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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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将出台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据记者日前从合肥市城乡建委获悉,该市已累计建成绿色建筑2000多万平方米,相当于60多个逍遥津公园的面积。与此同时,《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也已通过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待省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后实施。据悉,本次立法也是全国市级城市第一家拟通过人大立法的方式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据了解,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限内,最大限度地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安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外遮阳、雨水渗透与收集、中水处理回用、透水地面、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配式建筑、隔音、智能控制和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余热废热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本土植物、普及高能效设备及节水型产品。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用水应当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使用节水器具,场地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逐步推行全装修住房,并实施分户验收制度。

 

违反绿色建筑标准最高可罚50万元

《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违反绿色建筑条例的行为未来将受到处罚。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绿色建筑专项查验不合格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符合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以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从事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节能检测、建筑能效测评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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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应当优先改善门窗、屋面、遮阳和外墙等保温隔热性能,不得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此同时,鼓励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措施,设计安装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对屋顶、外墙面等部位实施立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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