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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拟定有关规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
督查,指导全面依法行政工作,承办和协调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行政法律事务;
(二)根据本区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课题调查和政策研究;
(三)负责局机关的机要收发、文秘、文印、文书档案管理,负责全局的信访管理;
(四)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修改,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五)负责局行政、党务条线的年度工作计划的汇总和修改,全局性会议活动的筹办工作;
(六)负责局党工委的日常性事务办理,做好局党工委会议安排等工作;
(七)负责局对外宣传、政务信息报送、编写简报等工作;
(八)负责局信访、社会稳定、综合治理等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的献血、兵役、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安全等工作;
(十)负责编制因公出国考察、培训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负责外事管理及内宾接待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行政后勤事务、机关计划编制、资产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工作;
(十三)负责全局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人事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拟定局党组织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局系统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协调落实政风行风建设各项任务;
(三)负责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四)负责局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的干部队伍建设,做好干部的培养、选拔、任免、教育、培训、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局系统的人事调配、干部聘用、职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做好人才规划、人才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录用及军转干部安置等工作;
(七)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教育、待遇保障及其他有关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劳动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局系统干部、人事信息的采集、维护,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等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局系统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络工作;
(十三)负责局系统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的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作;
(十五)负责与上述职责相关的统计工作;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计划财务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局系统财政部门预算及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对计划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协调、监督局系统计划综合平衡、资金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预算执行进度,指导局属各单位年度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组织基本建设的前期审批及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局系统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六)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财务管理有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制订局系统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根据国家财会制度,指导和监督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各类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年报汇审、决算工作;
(八)负责国家财政预算、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内部审计等有关政策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审核、登记、变更、划转等工作,以及局系统国有资产年报汇编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统计制度的建立,各项业务统计的综合管理工作,完成全局综合统计的各类报表以及统计分析工作;
(十一)按照新区有关票据使用和管理要求,指导和监督局系统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工作,根据新区统一安排负责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收费的规范
收支工作;
(十二)负责并指导局系统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建设和专项审计工作;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污染防治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水、气、声、固废、辐射污染防治和总量控制;
(三)负责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统计年报、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等法律制度的实施;
(四)负责有关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发布以及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组织区域环境质量调查,负责环境污染、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承办区人大、政协污染防治方面的提案及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协调处理环境突发应急事件;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七)负责循环经济工作和组织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
(八)负责本区环境保护基金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区环境保护队伍和管理网络的建设工作,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和街道、镇、企业环保专兼职人员岗位培训;
(十)负责有关的环保科研和环保宣传工作;
(十一)参与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影响评价处(生态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环保试生产、竣工验收管理;
(三)负责排污权交易管理;
(四)负责环境目标责任制工作;编制和实施本区环保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
(五)负责协调并监督检查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生态区、环境模范城区创建工作以及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编制和推进、绿色创建工作;
(七)负责开展循环经济以及环保基金有关工作;
(八)负责环保科研、环境宣传工作;
(九)负责有关环境统计及信息公开工作;
(十)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环境卫生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本区环境卫生规划、计划、标准的编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三)负责本区固体废弃物、粪便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监管;负责固体废弃物、粪便的调运等相关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本区市容环卫经营性服务费
实施征收管理;
(四)负责本区区级水域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指导开展镇级以下水域保洁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公共厕所、废物箱、垃圾箱房、垃圾压缩站等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保洁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宣传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推进市容管理行业的科技兴业和科技进步;
(七)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容景观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本区户外广告设施的专业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市容景观灯光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牵头负责城市景观建设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区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综合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牵头、协调新区重大活动、节庆活动期间市容环境保障工作;
(五)牵头组织户外广告设置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许可、备案、申报、登记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市容环境考核评比等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水利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利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业指导意见;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水利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水务规划控制和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本区防汛防台工作;
(五)负责本区水利的行业管理;
(六)主管本区河道、湖泊、堤防;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负责本区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排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九)负责协调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十)研究制定水利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供排水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有关供、排水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行业指导意见;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本区供、排水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本区供水、排水行业的管理;
(五)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排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六)负责计划用水管理工作、节约用水工作;
(七)主管本区水文工作,组织实施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文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八)负责协调供、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九)研究制定供、排水及水资源管理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
(十)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绿化管理处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发的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有关绿化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区绿化建设和管理专业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区域内绿化管理,建立完善绿化养护考核标准,组织检查考核;
(四)负责本区绿化行政审批,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并进行后续监督;
(五)组织本区的绿化宣传、推动全区义务植树活动,指导、推动城镇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区绿化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本区绿地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
(八)负责协调本区绿化重大项目的推进、协调;
(九)负责协调本区绿化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林业管理处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发的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制定本区有关林业行业规范、指导意见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区林业建设和管理专业规划、年度计划等并组织落实;
(三)负责本区森林资源管理的监管及森林防火工作;
(四)负责本区有害生物防控和森林植物检疫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本区林业行政审批,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工作,并进行后续监督;
(六)负责本区野生动植物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七)负责本区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八)负责本区林业科技工作;
(九)负责本区林业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东滩湿地的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市政设施管理处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管理规范性文件,并指导道路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督促
落实;
(二)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公路专业规划,参与编制城市道路专业规划;
(三)负责本区公路、农村公路、城市道路及桥梁的管理工作,指导公路、农村公路、道路管理单位养护管理工作,并对其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依法开展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行政许可,监督指导掘路占路许可、超载许可、管线依附桥梁许可、人行道设施设置许可、桥梁保护区施工许可,负责乡村公路命名和
更名许可;
(五)参与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建设、接管(废除)、道路更名、道路规划更改等审核管理;
(六)组织本区公路、城市道路和桥梁的检测和普查,并提出状况分析报告,组织建立公路、城市道路设施及桥梁维修项目储备库;
(七)协助编制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管理的技术引进、开发、应用和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规范公路和城市
道路养护作业市场;
(八)负责编制公路和城市道路行业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维修养护、路政管理等业务报表的汇总,年度公路和城市道路设施量统计和市政设施技术档案
管理;
(九)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公用事业管理协调处(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关于公用事业管理(燃气、电力、通讯、集中供热)、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编制本区公用事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并指导公用事业管理单位具体实施,督促落实;
(二)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本区公用事业专业规 划和无障碍设施建设专业规划;
(三)负责本区公用事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协调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本区道路和管线监察管理工作,负责掘路计划编制,依法开展燃气安全检查执法、文明施工督察执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检查,落实本区架空线管理和管线保
护工作;
(五)协助编制本区公用事业行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区公用事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技术引进、开发、应用和交流。配合有关部门培育、规范公
用事业服务市场;
(六)负责编制公用事业各行业应急预案,协助处理重大电力、燃气、通讯、供热设施事故;
(七)组织协调市府和本区重大工程、实事工程中公用设施配套中的有关问题,协助本区内电力、燃气、通讯、集中供热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八)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的来信来访;负责有关政风行风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工委书记、局长:章灿钢
主持局党政全面工作
党工委副书记:顾兵兵
顾兵兵简介:男,汉族,1960年5月生,硕士研究生
分管组织人事、党务、监察等工作
分管处室:组织人事处、监察室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张政
张政简介:男,汉族,1966年2月生,博士研究生
协助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创生态城区的协调推进工作
分管处室:局办公室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金志强
金志强简介:男,汉族,1962年1月生,大学学历
分管处室:环卫处、市容景观处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李春铭
李春铭简介:男,汉族,1961年2月生,大学学历
分管生态环评、污染防治工作
分管处室:环评处、污防处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罗家渊
罗家渊简介: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大学学历
分管绿化、林业工作
分管处室:绿化处、林业处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徐创
徐创简介:男,汉族,1961年9月生,大学学历
分管市政工作,协助管理计划财务工作
分管处室:市政处、公用处、计划财务处
党工委委员:罗法连
罗法连简介:男,汉族,1955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
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党委书记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杨永荻
杨永荻简介:男,汉族,1961年7月生,硕士研究生
分管水务工作
分管处室:水务处、供排水处
党工委委员、副局长:赵瑞春
赵瑞春简介:男,汉族,1966年10月生,硕士研究生
分管城管执法工作
分管单位:城管执法支队
(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本区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制订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区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管理、城管执法等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区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的行业管理。
(五)负责本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环境监测管理;环境质量调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研等。
(六)负责本区的水务管理工作,包括水资源管理;水文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农村水利;城市供排水行业管理;防汛防台工作等。
(七)负责本区的绿化、林业管理工作,包括绿化、林业资源管理;公共绿地和公园建设管理;林业建设管理;群众绿化管理;野生动物保护;古树名木管理;森林植物检疫;有害生物防控等。
(八)负责本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包括市容景观的建设管理;水域环境卫生管理;固体废弃物管理;环卫设施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等。
(九)负责本区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燃气管理;电力、通讯等公用事业的协调等。
(十)负责本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扩权范围,组织实施城管执法。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苏州科技大学 李方文 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创建国家卫生 城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创建卫生城市是城市居民为改善自己的物质生存空间和精神享受空间而进行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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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九号)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 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
1、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支队
2、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察支队
3、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4、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事务管理中心
5、上海市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6、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容景观管理署
7、上海市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容环卫收费管理中心)
8、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署
9、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园管理所
10、上海市浦东新区林业站(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城绿带建设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上海市浦东新区森林植物检疫站)
11、上海市浦东新区水文水资源管理署(上海市水环境监测中心浦东新区分中心)
12、上海市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排灌管理所)
13、上海市浦东新区水闸管理署
14、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塘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防汛墙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水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15、上海市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
16、上海市浦东新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7、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
18、上海市浦东新区公用事业管理署(上海市浦东新区供水管理所)
19、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指挥中心)
20、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科技信息管理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参与城市管理事务协调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行政效能监督中心)
21、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
22、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城市管理署)
23、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城市管理署
24、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城市管理署
25、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
26、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城市管理署
27、上海市浦东新区港城城市管理署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 年 5月 20 日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 年 6 月 28 日国务院令第 101 号发布) (相关资料 : 行政法规 2 篇 部门规章 33篇 地方法规 623 篇 裁判文书 14 篇 相关论文 4 篇 法学教 程 1 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 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相关资料 : 地方法规 2 篇)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 2007-03-06 | 作者: | 来源: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颁布机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9.03 ·实施日期: 1995.03.01 【注】 (1994年10月28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 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5 月29日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划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街巷、桥梁、地下通道、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以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道路照明、供气、供热、供水、雨(污)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邮政、通信、供电等公共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展览、公园、绿地、公交站点、公共自行车站点、车站、停车场、宾馆、餐饮、商店、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户外广告、管、杆、线,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民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
(五)公路、穿越城市的铁路及其两侧界定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沟渠、塘坝及其界定的周边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各类建筑工地,已经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缓建、尚未施工的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向建设单位交付建设用地的待建工地,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八)拆除、征收工程及其相关范围,由拆除和征收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
(十)景观照明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十一)风景名胜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二)宗教活动场所由管理者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
记者11月8日从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在9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29条,围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落实”与“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单位和执法主体,确立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健全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范,对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和群众生活品质,促进美丽绍兴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指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包括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停车、乱堆放、乱晾晒等行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禁止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桥梁、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等等。 2100433B
第十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公路、铁路城区沿线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六)车站、码头、公交车始末站、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电信、邮政、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商业摊点、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一)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的,由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分和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并公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晒、乱摆乱放、乱发宣传品、违规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蚊蝇孳生,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三)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