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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以拆旧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四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坚持严格报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兴建。否则视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二、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民房设计图纸进行安排。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和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3、原有住房破旧经房管部门认定为D类危房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另选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有转让、出售、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农村居住但户籍属非农户口的;
5、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政府已进行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以上条件,建立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确立本村农民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为5天),编制本村农民建房户台账,并上报镇城建办存档。
三、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1、各行政村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中的建房户进行初审分批次、分数量上报镇城建办;
2、县规划局、镇城建办、国土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3、被确定可审批建房的农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公示表,并用红纸书写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需拍摄2张照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城建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填写上报。
4、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城建办上报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5、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呈报手续;
6、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房图纸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手续齐备后,由县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镇城建办派员现场放线定位,开工建设;
8、建房完工后,经县规划局、国土管理所验收后分别换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并执两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9、建房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房屋必须建设完工,逾期原证作废,重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必须对所呈报建房户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审批,并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审批。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户个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2)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 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 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 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
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切实加强农村住房 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江西省乡村建 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 适 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 @@@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 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 对 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 制乡镇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农民建房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为了加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德安县城市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尽量以拆旧建新,充分利用老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三荒地”。
第三条 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一户一宅”的方针。
第四条 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 坚持严格报批。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报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宅基地,不得动工兴建。否则视为违法违章建筑依法拆除。
农民申请建房的条件
第六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按统一规划设计的民房设计图纸进行安排。原则上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楼层不得超过三层。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22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和人口自然增长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新房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继续从事农业劳动,承担村民义务,确无住房的农业人口;
3、原有住房破旧经房管部门认定为D类危房需要改造、拆迁或因灾倒房在原址新建且符合规划的;
4、原有住房破旧或因灾倒房需另择地址新建住房,新选地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审批宅基地:
1、不符合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安县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另选址新建住房不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的;
3、有转让、出售、出租、赠予房屋行为的;
4、在农村居住但户籍属非农户口的;
5、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6、已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改造范围的;
7、原有住宅拆迁时,政府已进行安置的。
8、户口虽已迁入,但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第八条 各行政村根据以上条件,建立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确立本村农民建房户名单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期为5天),编制本村农民建房户台账,并上报镇城建办存档。
农民建房用地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民需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用地申报审批手续:
1、各行政村遵循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本村农民建房信息库中的建房户进行初审分批次、分数量上报镇城建办;
2、县规划局、镇城建办、国土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分别提出初审意见;
3、被确定可审批建房的农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公示表,并用红纸书写在本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需拍摄2张照片),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镇城建办发放农村个人建房规划申报表填写上报。
4、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镇城建办上报县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
5、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到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用地呈报手续;
6、建房户持《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房图纸到县规划局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
7、手续齐备后,由县规划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镇城建办派员现场放线定位,开工建设;
8、建房完工后,经县规划局、国土管理所验收后分别换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土地使用证》,并执两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证。
9、建房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之日起一年内房屋必须建设完工,逾期原证作废,重新审批。
第十条 村委会必须对所呈报建房户严格把关,在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呈报情况与事实不符,不予审批,并暂停该村的农民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本镇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户个人建房、用地和管理等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执行。
蒲亭镇重大洪涝、台风应急处置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蒲亭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处置预案》的文件精神,为保证及时、高效、妥善地应急处置我镇突发的重大洪涝、台风灾害,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状态的界定
(一)洪涝应急状态的界定
洪涝应急状态按泊阳河洪水水位的防御等级:
(二)内涝应急状态的界定
指我镇一个区域的范围内积、淹水达30公分以上时,或省、市、区政府发布内涝预报时。
(三)台(大)风应急状态的界定
指由省、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时。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镇成立处置重大洪涝、台风灾害指挥部,镇长任指挥长,分管安全副镇长任副指挥长。成员为镇单位、各村村委会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镇水利站,办公室主任由水利站长兼任。其职责:
(一)、党政办:负责组织机关干部抢险队伍;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撤离后的安置工作。
(二)、人武部:负责组织50人的抢险队伍,成立中队,编成若干个分队;自备各种车辆、物资、器材,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制定抢险救灾队伍在不同险情下的抢险调度预案,并要控制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机动队伍。
(三)、财政所:负责督促社区查险和排险工作;居民撤离的动员工作;做好撤离居民的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四)、水利站:负责做好汛期各类广告牌的加固、督查工作;参与清障、取缔河道两侧影响堤防加固和安全的违章搭建;准确掌握江堤、泵站、闸门运行及安全情况;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汛期的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淹水片出现传染疫情;及时向镇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提出抗洪抢险方案供领导决策。
(五)、综治办:承担本辖区内抢险救灾期间社会稳定工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抗洪应急处置
1、复新河水快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镇防汛指挥所进入24小时值班,加强信息收信工作,分管领导定期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分析情况。
(2)抢险救灾队伍进入备战状态。
(3)认真检查本责任段防范措施落实和物资、设备、车辆的存放、保管情况。
(4)加强河堤巡查,清除背水坡杂草,严密注视、检查堤防渗水,清除行洪障碍,发现险情及时上报镇指挥部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消险。
2、博阳河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镇抢险救灾专业人员转移工作重点,集中办公、值班,做到在岗在位。
(2)按岗位责任制要求,各堤段、险工段责任人负责督促巡堤查险;适时关闭涵闸、封闭出水口,并及时架设临时泵机。
(3)根据镇指挥部指令,架设应急临时机泵,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必要提前到岗到位。
3、博阳河水达到紧急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各单位、社(村)委会负责人,定期汇报情况,研究工作。
(2)根据汛期发展,指挥部随时将有关抢险救灾决策下达下属各单位,各单位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3)所有设防江河堤防实行24小时严格巡查,如遇大雨、暴雨,应适时增派人员。同时要加强与部队的联系,共同研究抢险工作。
(4)各级抢险队伍根据指令集结待命,集中待命人员在接到命令后30分钟内,应能立即投入抢险等行动。
(5)镇挥部再次检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并按指令要求尽快储备到位。
4、博阳河水达到危险水位,且继续上涨,有可能突破历史最高时:
(1)继续执行、完成前期的各项工作。
(2)指挥部全体成员,24小时指挥防汛抢险,根据工作需要颁布命令,严格纪律。
(3)对需重点保护的单位、部位和重点防守的地段、险段,必须增派民兵,以加强治安保卫工作,防止有人破坏。
(4)指挥部要从组织、人员、物资资金各方面做好抗大汛、抗大灾的充分准备。
5、博阳河水超过危险水位,且继续上涨时:
(1)按《防洪法》有关规定,根据指挥部宣布进入紧急抗灾状态令,镇指挥部紧急动员,集中地区力量,确保地区安全。
(2)用铁的纪律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级负责制,加强抢险救灾组织指挥。
(3)根据汛情发展,指挥部适时做出调度地区人力、物力、财力及医疗卫生、治安保卫等重大决策,各有关单位必须无条件确保、势行。
(4)所有抢险队伍,要昼夜集中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必要时,要动员和组织新的抢险力量。
(二)内涝、台(大)风应急处置
1、组织专人,重点检查仓库(特别是危险品仓库)、低洼易涝地段、在建工地、危房险房和搭棚的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2、立即在本辖区低洼地段、下水不畅地段、无下水地段架设临时泵机,全力排水,保证居民家中不进水、不淹水。雨停后,负责立即排水。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