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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是濮阳市施行的办法。

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基本信息

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主管部门。

第四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经营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广告市场需求,对部分区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资源,可以向社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拍卖具体业务。

第五条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高速引线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或经营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拍卖公共建筑物、公共场地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其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产权人)的同意,其拍卖所得,市财政与产权人按5∶5分成。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4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流拍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到期后,原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竞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无偿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河南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成本性开支及与非公共产权产权人分成。

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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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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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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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文献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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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广场范围内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规划部门” )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 卖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 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市政、公 安、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2)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2)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制度(8页)(精品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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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8页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上以及主要的道路、地段、广场范围内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称“市规划部门” )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 卖的主管机关, 具体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 拍卖活动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安、交通、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依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和 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市规划部门,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招标、拍卖前应当会同市市政、公 安、交通、房产、园林等相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施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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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内容

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蚌埠市建立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的若干规定》和《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依托物、附着物等载体及场地、空间位置,设置面积在4平方米以上或长(高)在10米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或者虽没有达到前述面积(长度或高度),但在一个地方连续设置5个以上户外广告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应当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工作,并作为出让人开展各项工作。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法制、招标、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利用下列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人行护栏;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车场;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外部空间。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按照道路、地段、节点、类别制定竞价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竞价出让。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应征得非公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且正常发布户外广告的,在广告设置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如符合规划定点,过渡期满后,按照产权归属,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统一竞价出让范围。

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买。竞买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出让人(委托人)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托人)进行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竞价出让文件,发布竞价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竞价出让文件;

(四)受托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经委托人审查合格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交纳竞价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竞价;

(八)拍卖成交后,受托人和受让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价出让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委托合同》中有关出让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二)竞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竞价公告应当载明所出让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竞价出让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主持人应当于竞价前宣布竞价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竞价出让前予以说明。出让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竞价活动。受让人应当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

(四)竞价过程中,应当制作竞价笔录。笔录应当有主持人、记录人签名;竞价成交的,还应当由受让人签名。

(五)竞价成交的,受让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受让人应于成交10日内,持《成交确认书》与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签订《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逾期未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违约赔偿金。

《有偿使用合同》采用格式文本,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合同文本应当作为竞价的必备文件,事先提供给竞买人。

第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在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全部价款后,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设置批准手续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按《有偿使用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在取得批准文件90日内,完成广告设施的设置工作。超过90日未建设、设置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设置权重新竞价出让,原受让人所交纳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对拒不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的,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承担。

第十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人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要求,建设、设置广告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限在竞价出让文件及《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竞价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受让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如广告设施仍有使用价值的,原设置权人通过竞价出让取得下期设置权时可保留使用。原设置权人未取得下期设置权的,可以与下期设置权人就广告设施协商转让,协商不成的,原设置权人应当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参加竞价未成交的,竞价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价成交的,竞价保证金用于冲抵成交价款。

第二十三条 竞价成交后,受让人不签订合同或逾期未缴付标的转让价款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属于非公有产权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产权人收益。

第二十五条 竞价出让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活动的竞买人,经调查核实,3年内不得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活动。

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取得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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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市行政执法局根据市编委《关于户外广告设置职责划转的通知》(蚌编[2011]38)文件精神,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代政府拟定了《蚌埠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有偿使用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城市容貌标准》。

二、关于《有偿使用办法》说明的问题

为促进户外广告资源的优化配置,使《蚌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确定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有效运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有偿使用办法》。一是引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属于城市公共资源,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运作原则,通过竞价方式有偿出让。二是明确整体工作思路。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共同研究规划定点、竞价方案等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或分批实施。其次明确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委托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三是细化操作规程。详细规定了有偿使用的各个环节,规定设置权最长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期限,设置权人必须承担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并服从全市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四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收益分成。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出让所得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管理工作。属于非公有产权的,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不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支付产权人收益。

解读人:于群

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容科

联系电话:3129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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