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招标、拍卖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濮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是我市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主管部门。
第四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招标、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经营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根据广告市场需求,对部分区域、路段及特定位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位置资源,可以向社会以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拍卖具体业务。
第五条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
(六)高速引线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或经营者利用自身、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位置)。
第六条拍卖公共建筑物、公共场地和市政公用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其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场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简称为产权人)的同意,其拍卖所得,市财政与产权人按5∶5分成。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进行招标、拍卖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凭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相关单位签订《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合同》,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经招标、拍卖取得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限为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4年。
使用期满重新招标流拍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户外广告设置权到期后,原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未竞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人无偿自行拆除原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非税收入,使用《河南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票据》,全额缴入市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设置成本性开支及与非公共产权产权人分成。
市财政、审计、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拍卖的户外广告的收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在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和公益性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