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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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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贷款、捐赠及援助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不含)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通信、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市政、水利、能源、交通、农业、林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审议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请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向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统筹编制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调整。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没有健全的工程管理机构和制度,没有专业管理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第九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咨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项目业主按以下额度分类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议书或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市发改局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招标(比选)范围、招标(比选)方式、招标(比选)组织形式等招标(比选)事项编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招标(比选)事项进行招标(比选)核准。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招标方式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招标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发改局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比选)控制价编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5%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比选)核准,履行招标(比选)程序。依法不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批复中对应的投资限额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报市评审中心评审,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招标(比选)控制价是招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比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事项进行备案;市发改局负责对招标(比选)公告、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应按规定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凡属于《彭州市合同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范围的重大合同,须提请市合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合同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比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予备案,并责成项目业主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比选)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载明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以及“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其中中标备案、合同备案需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周期,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实施,项目业主和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手续;市统计局应依法做好项目入库指导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应统尽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中标(中选)文件的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图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招标(比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和工程量误差修正等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确需对中标(中选)合同价进行调整的,项目业主须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中标(中选)合同价调整报批前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项目业主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方案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属于相关行业规范认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需经原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条件改变的,需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项目业主委托市评审中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市评审中心对调整后的投资概算重新进行评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相关环节进行审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将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必须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章 项目结(决)算和资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请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下达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应在市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资产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暂停拨付资金并责令项目业主追回已付款项: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比选)并签订合同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转移、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公示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审批、招标(比选)、施工建设、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该项目上一流程办理的公示情况。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项目稽察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监督;

(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联席会议相关日常工作;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和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工作;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标(比选)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比选)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比选)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四)转移、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的;

(七)未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公示的;

(八)未经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和结(决)算审计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进行公示,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减服务费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错漏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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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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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文献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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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KB

页数: 13页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健全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 2004〕2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挖 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 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 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 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 基础设施;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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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以及用财政性资 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 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

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彭府发〔201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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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工程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及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政府性资金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三)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预算、决(结)算的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后,拟定投资项目预备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以及年度投资额度;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的前期工作项目及项目前期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增补,应当优先安排计划内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范围内,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预备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储备的不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第十七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需要市级以上协调或安排资金且急需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市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经审批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且市、县级配套资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只需填报投资项目申报表,经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资金来源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直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报批要求的特殊项目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审批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综合评审和评估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再对项目给予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未经审查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项目总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视项目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总概算审核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评审。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立项或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预算造价或合同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自觉接受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江川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承包商。

因情况特殊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监察、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应定期将工程招投标情况报送给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建设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时到位使用。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县财政局汇同县发改委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5%的,建设单位应对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予以书面说明,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1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县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云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应当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参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的30天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查明原因后,除追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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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耕地、河道不受非法采砂的破坏,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道砂石和非河道砂石。

(一)河道砂石是指在河道、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砂石资源。

(二)非河道砂石是指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使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各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都具有保护砂石资源的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取用、合理利用。任何破坏砂石资源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第五条 砂石资源日常巡查、重点区域检查卡点的管理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第六条 成立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级相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目督办负责将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开展目标督查、考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市水务局是本市辖区内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市辖区内河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辖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建立省管河道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负责编制全市河道疏浚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审批工作(成都市管河道湔江的疏浚工作由成都市水务局审批)及河道排险疏浚技术指导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全市辖区内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和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以外的地表及地下的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包括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地块内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管辖范围内砂石资源监督巡查制度,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对外运处置建筑渣土进行初审。

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盗采违法案件的受理、查处;负责制定日常巡查制度,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负责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执法力量赶赴现场,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严格制作卷宗存档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与市公安局共同负责全市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配合市水务局与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渠第一管理处建立本市辖区内省管河道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的协作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盗采砂石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负责接到盗采砂石资源举报后,及时组织警力控制案发现场,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处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扣押作案机具到指定位置;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负责全市范围砂石(渣土)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和“双超”整治,发现无合法来源的砂石(渣土)运输车辆,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工程建设中对承建方砂石用料的监督,指导承建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砂石用料;负责全市砂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的审批工作,按照“一车一证”原则,制发《彭州市砂石(建筑渣土)运输通行证》;负责日常道路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车辆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并移送市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市城管局负责砂石料(建筑渣土)运输的扬尘治理工作;负责外运处置建筑渣土的初审工作;负责外运建筑渣土消纳处置的指导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审批权限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地块项目业主开挖砂、石、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市城管局对外运处置建筑渣土进行初审。

市安监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涉及砂石资源开采、加工和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发布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市统建集团负责全市河道防汛疏浚工作,按照市水务局现场技术指导组织施工;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物流运输公司,按制定的运输线路运输河道砂石;负责配合施工河段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彭州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园区作为辖区内砂石资源巡查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的砂石资源巡查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巡查工作制度,发现盗采砂石行为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配合执法部门挡获作案机具、人员,并协助案件调查。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权限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砂石料监督管理。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保护好砂石资源。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对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领导小组安排部署,各司其职,共同开展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因履职不到位,年内被市目督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报3次及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因工作履职不到位,导致产生严重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九条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疏浚的行政审批及河道排险疏浚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受理河道砂石资源使用申报。

第十条 河道内砂石资源的使用通过申请的方式取得。

市内重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与民生事业相关的工程项目可申请使用汛后河道排险疏浚的富余砂石。

涉河工程建设项目因工程建设需要,就地取用砂石,可采用申请方式获得砂石资源取用权。

第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审批。

(一)申报材料:项目业主向市水务局报送用料申请,申请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申报使用砂石料方量,并附项目批准实施文件及设计方案。

(二)受理审核:市水务局在接到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用料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形成意见。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审批:市水务局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及汛后年度排险疏浚计划,采用就近原则选取排险疏浚点位。申报单位根据选定取料河段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该河段排险疏浚方案,报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接收设计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用料申请,做到专料专用,严禁用于其他项目或以其他形式进行二次外运处置。

第十三条 疏浚施工单位在河道排险疏浚中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并向市水务局缴纳施工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费用、运输费用及砂石资源费由申报用料单位给付。

第四章 非河道砂石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利用,严格限定为已取得土地合法用地手续的公司、企业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在本项目范围内按规定自用。

第十六条 本市非河道砂石资源利用必须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一)所有在国有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三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进行审批和砂石料监督管理。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单体建筑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审批和砂石料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产生多余的建筑渣土需要外运处置的,须按以下流程进行申报、审批。

(一)由项目业主向市城管局提出处置申请,申请需明确外运方量、处置时间、处置方式,并提供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市规划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市城管局接到申请后,联合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资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收资料后,当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移交市城管局;由市城管局负责通知、指导项目业主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1.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包括运输方量、运输时间段、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号牌、运输路线等),报市城管局初审。

2.市城管局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相关要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运输方案初审工作,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指导消纳处置工作。

3.项目业主携带已取得的手续资料和运输方案,到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备案,完成复审备案手续后,方可按审定的运输方案组织实施。

(四)未通过初审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由市城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联合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砂石(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实行统一审核,联合备案制度。

(一)河道砂石资源运输由市统建集团负责组织编制运输方案(方案包括运输方量、运输时间段、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号牌、运输路线等),报市水务局初审。市水务局1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移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

(二)建筑渣土的运输审批,由市城管局负责将初审通过的资料,当日内移交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复审。

(三)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初审资料后,根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制发统一的运输通行证。通行证上必须明确运输有效期和运输路线。运输时限到期后,运输单位或个人须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将运输通行证交回市交通运输局进行统一销毁。

(四)市交通运输局完成复审后,1个工作日内需将审定的运输方案抄送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进行联合备案。

(五)因天气、道路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在时限内不能完成运输工作的,需办理运输延期备案。具体流程为:项目业主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市城管局或市水务局)提出延期运输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局完成运输延期备案,并抄送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进行联合备案。延期备案通过后,方能继续组织运输。

第十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砂石资源(建筑渣土)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和扬尘治理的相关要求,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积极配合市公安局和市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运输砂石资源(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员,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加强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对1年内被公安交警、综合执法局查处超过3次的超限运输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依法将严重违法驾驶人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公开曝光。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3年内不得获取砂石资源(建筑渣土)运输许可。

(一)不按审定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擅自改变运输路线、运输时限的;

(二)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管理,擅自涂改、借用、伪造运输通行证的;

(三)运输通行证到期后,不按规定主动交回的;

(四)违反“双超”规定、扬尘治理以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

第六章 砂石资源收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砂石资源根据《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回复四川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函》(川发改价格函〔2011〕1209号)的规定,市水务局按照砂石开采量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向申请用料单位收取砂石资源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未按上述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开采沙、石、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及占用耕地的,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实施处罚;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同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照等处罚;对私下交易的单位或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公务人员参与采砂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严禁在采砂管理中徇私舞弊。对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有奖举报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举报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积极性,设置有奖举报,对群众举报的盗采砂石案件,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由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彭州市行政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保证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举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彭州市水务局、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砂石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彭府发〔2014〕15号)文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终止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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