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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程规划建设和供应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程规划建设和供应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社会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二)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及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区、市政府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年内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65万套,启动危旧房改造1.7万户。各区、市要抓紧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9月底前开工建设。加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量,年内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抓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四)创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经营和管理机制,建立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以保基本、全覆盖为目标,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从以保障户籍家庭为主逐步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扩展。适应被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调整租售保障结构,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逐步实现由产权型向租赁型的转变。2013年年底前,各区、市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突出规划统筹,强化质量监管。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城市功能定位、城镇化发展和居民住房需求等实际,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间布局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储备利用规划,建立项目土地储备库。要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在地铁、轻轨沿线集中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储备或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要合理安排布局,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方案环节,做好户型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生活配套设施,确保被保障家庭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

(六)加强分配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地税等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合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扩展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市要建立日常巡查、举报核查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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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七)继续增加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住房用地平均供应量,达到1350公顷以上,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供应总量的70%,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八)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将土地出让价款缴纳与土地成交溢价率挂钩,随交易价格上涨提高出让价款首付款比例,缩短付款时间,溢价率在50%(含50%)以下的,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作为首付款,2个月内缴纳全款;溢价率在50%以上的,1个月内缴纳全额出让价款。做好高价地预研判,对在出让过程中可能出现过度竞争的房地产用地,探索采用“限地价、竞配建”等多种竞价方式组织出让。

(九)努力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商品住房项目用地,规划部门要加快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配套设施等指标;国土部门要加快推进土地前期开发、供地方案编制审批等工作,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设计条件、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纳入出让合同管理;对已经供地的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应会同城乡建设部门,加快审批规划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套型建筑面积。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协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中小套型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十)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约定的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内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动工开发、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约定的期限到期前30日内,书面申报延迟原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土部门核实情况后,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

四、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十一)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限购住房类型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无法提供自申办《住房情况证明》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继续暂停向其售房。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交易合同时,应如实填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并分别提交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出具的关于拥有住房情况的证明。

(十二)房管、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住房限购资格审核工作机制,依据各自职责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并暂停其商品房网签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开发资质;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对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好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十四)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件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政策规定。税务、房管、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信息、预售款收据等监管,准确核算房地产收入、成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深入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规范税收秩序,减少和避免“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流失。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五)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预售许可审批。强化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的商品房项目,要启动约谈机制,对拒不接受房管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继续加强房地产项目售前监管,进一步完善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强化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对串通、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发布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机构,房管部门应依法取消其销售代理备案资格,工商部门应依法查处。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

(十六)强化房地产交易市场信用管理。研究建立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要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房管、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十七)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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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程规划建设和供应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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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程规划建设和供应文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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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的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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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郑政办[2013]19号二○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切实负起稳定房价工作的责任,逐级建立和落实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保持房价基本稳定。我市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税务、物价、统计、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落实工作。

二、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继续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结合我市实际,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高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市国土部门进一步优化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将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纳入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实现平行接件、并联审批,提高效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三、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全面推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住房保障新机制。12月5日前完成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5848套、基本建成45672套的建设任务。优先在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公租房;优先落实商品房项目配建公租房政策;优先与中心城区改造提升和城中村改造相结合,并根据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需求,将符合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和建设标准,除自住外的多余安置房源统筹纳入公租房管理。建设项目要安排在公共服务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的区域,力争实现供求平衡,合理引导市场走向。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积极推进以城中村、旧城改造为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增强中心城区功能。

四、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

市物价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市房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在商品房预售审批时,对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商品住房价格明显高于该项目上一期实际成交价格或本区域同品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的,且不接受物价、房管部门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提高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管部门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郑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郑政文〔2012〕280号),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开发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和服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市房管、工商、物价、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长效的中介市场管理联合工作机制,并及时开展房地产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对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市场信息引导

建立市房管部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参与的信息公开和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机制,动态监控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住房供求结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发布住房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建设、商品住房投放、交易价格和房屋租赁价格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发布住房消费警示,引导理性投资和合理消费。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我市住房建设成果,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信息和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各县(市)、上街区要按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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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简介

通知具体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2013年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2013年度,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二、加快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落实2013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34753套、建成38301套的目标任务。结合住房保障需求,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统筹,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方便保障对象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将现有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体系实行统一建设、并轨管理。

三、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按照全市今年住房用地供应量原则上不低于前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可建住房面积高于前5年年均实际建设面积的要求,统筹编制我市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我市住房用地年度供地计划,并按照计划推进,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

四、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大对违反限购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五、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价格申报备案的规定,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同品质在售楼盘价格,且不接受约谈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暂不办理价格备案手续,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期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舆情监测,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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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文件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1〕11号)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确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稳定房价的责任,确保实现价格控制目标。

认真执行国家住房限购要求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再购买1套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继续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首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按规定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及时制止、纠正;人民银行沈阳分支机构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依法执行二手房交易税收政策

税务、房产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够核实房屋原值的,按转让所得20%计征,无法核实房屋原值的,可按现行核定标准计征。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办法,加强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用地供应

土地规划部门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2013年住房用地计划供应总量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土地市场预期;将商品住房项目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出让合同;建立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中小户型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建设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紧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确保按要求全部开工建设;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交付使用;在适合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公共租赁住房;由民政部门牵头,积极推进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建立公安、工商、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及旧住宅区改造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及时完成危房改造工作。

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继续实施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预售管理。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管理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由建设部门牵头,房产、土地规划、税务、金融等部门配合,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依法严格处理。

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整理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等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积极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升房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逐步建设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及时统计发布市场信息,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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