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持续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各项政策措施,努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有效供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做好社会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3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为: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确保本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明显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幅。
(二)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住房工作责任制,确保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落实到位。未完成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住房用地供应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及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区、市政府和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年内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65万套,启动危旧房改造1.7万户。各区、市要抓紧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确保9月底前开工建设。加快形成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量,年内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少于9000套。继续加大人才公寓建设力度。抓好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四)创新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经营和管理机制,建立良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以保基本、全覆盖为目标,不断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从以保障户籍家庭为主逐步向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扩展。适应被保障家庭的实际需求,调整租售保障结构,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逐步实现由产权型向租赁型的转变。2013年年底前,各区、市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突出规划统筹,强化质量监管。市规划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城市功能定位、城镇化发展和居民住房需求等实际,结合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间布局规划。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储备利用规划,建立项目土地储备库。要结合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在地铁、轻轨沿线集中规划布局保障性住房居住区,储备或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要合理安排布局,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设计方案环节,做好户型设计审查。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交通、教育、医疗、购物等生活配套设施,确保被保障家庭居住、生活和工作便利。
(六)加强分配管理,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房管、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地税等部门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联合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的公开力度,进一步扩展公开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各区、市要建立日常巡查、举报核查等监督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闲置、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