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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2000]49号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青政〔2000〕4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997-201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矛盾,控制非农建设规模和外延扩大对耕地的占用,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更趋合理,为青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编制《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1996年为基期,1997-2010年为规划期,远期展望到2030年。
一、土地资源及利用现状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环境。我省位于北纬31°39′-39°19′,东经89°35′-103°04′之间,土地总面积72.17万平方米公里(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居全国第四位。海拨1650-6860米,绝大部分土地在3000米以上,地貌形态以高原山地为主,分为祁连山地、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三大区域。属高原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5.6-6℃,年平均降水量17.6-764.4毫米,年际变率较大。春旱、山洪、冰雹、霜冻、大风和雪灾等灾害易于发生,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
2、社会经济条件。我省现有1市、1行署、6个自治州和51个县(市、区、行委)。1996年全省总人口488.30万人。国民生产总值183.57亿元,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700余元,全省工农业总产值(现行价)为195.2亿元。农业总产值51.6亿元,占总产值的26.4%。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全省土地总面积7216.53万公顷(由于省勘界工作未完成,比土地详查工作界总面积大41.72万公顷)。其中耕地占0.95%,园地占0.01%,林地占3.39%,牧草地占56.29%,水面占2.22%,居民点及工矿用地占0.32%,效能用地占0.06%,水利设施用地占0.01%,未利用地占36.75%。
1、农用地
全省农用地总面积4536.06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2.86%。其中:耕地面积为68.80万公顷;园地面积为0.64%万公顷;林地面积为244.47万公顷;牧草地面积为4062.17万公顷;水面面积为159.98万公顷。
2、建设用地
全省建设用地面积为28.09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9%。其中:城乡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22.98%万公顷;交通用地面积为4.39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0.72万公顷。
3、未利用土地
全省未利用土地面积为2652.38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5%。全省未利用地面积比重大,主要分布在省境西部自然环境严酷的柴达木盆地和青南高原。
(三)土地资源特点
1、面积大,利用率低。我省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7.52%,但耕地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0.53%,土地利用率为63.25%,而垦殖率仅0.95%,未利用土地占全省面积的36.75%,其中90%以上为沙漠、裸岩、石砾地、高寒荒漠等难以利用的土地。
2、类型多、质量差。我省土地利用具有8个一级类型和42个二级类型,由于高寒干旱,水土流失严重、多数土地质量较差,无法用于种植业。耕地资源中,中低产田约占70%,旱地的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需要进一步发展灌溉。畜牧业用地中,牧草生长期多为4-5个月,产草量偏低。
3、土地类型地域性强,地区间差异大。我省宜农地主要侵吞由于东部河湟地区,共和盆地和柴达木盆地等局部地段。宜牧地主要分布于青南高原、祁连山地和柴达木地区东南部。宜林地主要分布于长江和澜沧江上游的班玛县、囊谦县、祁连山东段和黄南州中部等地。
4、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开发治理难度大。
(四)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
2、土地用养失衡,生态环境恶化。
3、土地投入不足,人均耕地减少。
4、水土资源未能得到较好配置。
二、土地利用的目标和基本方针
(一)土地利用的目标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向集约转变,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综合利用效益有比较显著的提高,切实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管理,为实现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1、200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九五”末,耕地面积控制在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人均占有耕地1.96亩.复种指数提高到0.94以上。
(2)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农、林、牧用地结构,严格控制新发展果园,挖渔塘占用耕地,鼓励改造和整治荒地,发展林牧业。为改善生态环境,应退耕1.07万公顷(16万亩),加大植树造林力度,新增林地面积20.90万公顷(313.50万亩)。
(3)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在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前提下,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国家下达的用地控制指标的40%。
(4)大力开展土地整理与开发,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大力改造中低产田,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同时要加大土地事理力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0.73公顷(11万亩)。
2、201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进一步搞好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应退耕1.6万公顷(24万亩),开发整理耕地1.87万公顷(28万亩),建设占用耕地0.56万公顷(8.4万亩),增加林地面积46.77万公顷(701.55万亩),耕地由本世纪末的68.20万公顷(1023.00万亩),调整到规划期末的67.80万公顷(1017万亩)。
(2)加大控制建设用地力度。对城镇、独立工矿区内部用地进行挖潜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向集约利用土地的方向发展;农村普遍开展土地整理。土地供给要向资源开发重点建设项目适度倾斜,但对占用耕地控制要更加严格。
(3)努力提高土地质量。到2010年基本遏制全省生态恶化的趋势。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44万平方公里,治理荒漠化土地面积32.56万公顷,新增人工草地面积146万公顷,改良草地214万公顷,新增水平梯田15万公顷,坡耕地基本实现梯田化。
(4)土地利用率提高到新的水平。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在合理调整,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搞好海东地区的土地整理和共和盆地的土地开发,在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进一步提高,耕地复种指数提高到0.95。
3、土地利用远景展望
预测到2030年,全省总人口将达65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260.80万,耕地可望达68.80万公顷(1032万亩)。这一时期,全省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要占流失面积的60%以上,重点治理区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治理,新增森林面积99.33万公顷(149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改良草地614万公顷(9210万亩),退化、沙化、碱化草地得到恢复,牧草地基础设施得以完善,畜牧业生产水平大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全省走向人口、环境、经济、资源良性循环的轨道。
(二)土地利用的基本方针
1、从省情出发,把保护耕地放在土地利用与管理的首位。
2、坚持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坚持土地“开源”和“节流”并举,充分挖掘土地生产潜力,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土地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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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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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安徽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 来自:安徽省生态办 时间: 2005-3-21 安徽省国土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 (2003年—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安徽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坚持用近 20 年的时间 将我省建成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生态省区,这是我省新世纪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是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宏伟工 程。 为落实《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矿产 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安徽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安徽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 徽生态省建设行业实施意见和市县规划编制指导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 (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 I 目 录 前 言 ............................................................................................... 1 第一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 2 第一节 土地资源现状与特点 .................................................. 2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成效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7 第三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工〔2015〕26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青海省建筑市场
监管信息系统培训的通知
为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与诚信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在海东市进行了试运行。为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决定分批开展“信息平台”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信息平台”中资质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投标管理、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业务系统的操作使用。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批:西宁市、海北州、海南州及所属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培训时间:2015年8月11日-12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第二批:海西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及及所属各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培训时间:2015年8月13日-14日(上午9:00,下午14:30开始上课)
培训地点:青海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西宁市南川西路 96 号)
三、参加培训人员
各市(州)、县(市、行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资质审批、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等业务的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使用信息系统办理各项业务是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处理好工学矛盾,做到具体操作人员全员培训。
(二)自2015年8月20日起,各建设类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办理资质业务、建设单位新申请办理中标登记、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备案等业务,必须通过“信用平台”办理。省厅将建立“信用平台”使用通报制度,定期对各地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信用平台”办理业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三)请各地于2015年8月5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将参加培训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身份证号,负责业务、联系方式)报省住房城乡建筑业监管处,省厅将根据名单建立登录账号,没有账号的人员禁止使用系统办理业务。
(四)本次培训不收取费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唐晓剑 电话:0971-6146181
邮箱:365674412@qq.com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30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青建房〔2015〕252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为维护《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严肃性,切实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条例》,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在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基础上,梳理总结了我省物业管理发展20多年来的基本规律,经过深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物业管理科学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宣传《条例》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对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要及时废止或修订。同时要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机制,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办事流程、投诉处理、装修管理、档案管理、设施设备操作维护以及各类应急预案等符合小区实际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一套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高效服务的运作机制。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要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其中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报当地市、州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经当地市、州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厅提出考核申请。今年省厅将对未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历年来考核未达标的二级资质以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参加规范化管理考核或者考核未达标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青建法〔2013〕41号)予以处理。
三、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物业市场秩序
各物业服务企业近期要集中精力,集中一段时间对企业自身物业服务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行为对照《条例》逐条逐款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立即予以纠正。自查自纠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及时废止或修订与《条例》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规定,认真对待业主的投诉,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二)是否存在对尚未出售并空置的车库、车位只售不租的现象;
(三)是否对承接的物业进行了查验,是否按规定公示有关物业管理事项;
(四)是否存在未经业主同意物业服务费预收期限超过六个月的行为;
(五)是否执行了“未实际入住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经协商后停止供热的采暖费按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交纳”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是否存在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不配合管理等为由降低服务质量;
(七)是否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八)是否制定了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九)是否存在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以及损坏、隐匿、销毁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行为;
(十)是否执行了“为业主提供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临时停放的车辆以及因业主需要进入住宅小区临时停车未超过半小时的车辆免交停车费”的规定;
(十一)是否禁止大型车辆、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住宅小区;
(十二)是否对装饰装修进行管理服务以及对装饰装修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请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以及自查自纠的情况在8月底前报送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2日
青建协〔2016〕09号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2015]91号《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协调小组《关于公布青海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的通知》、《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开展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均可参加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的评选,参评企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申报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管理等现状。同时,根据《暂行办法》中优势建筑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已荣获过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的企业,都应参加第四届优势建筑企业的申报,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在西宁地区经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和中央驻青建筑企业,迳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资料,交通、水利、电力等建筑企业相应报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电力等省级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评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专业优势建筑企业的组织评选,资料受理和初审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于2016年8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并签署意见的企业的申报资料函报省建筑业协会。
三、省建筑业协会将对初审通过的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有关部门组成青海省优势建筑业企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审定并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将正式发文表彰并授予第四届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称号奖牌和荣誉证书。
四、开展优势建筑企业评选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一定要秉公办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严肃处理。
在评选过程中《暂行办法》可在青海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栏目查阅,如有问题和建议,请与省建筑业协会联系。
联系电话:0971-6150345
附:1、青海省优势建筑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2016年6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