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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第三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 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重点领域是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
第五条 根据缔约方大会的有关决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应保证透明、高效和可追究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第 10 号
为加强中国政府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序进行,特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发展改革委主任 马 凯
科 技 部 部 长 徐冠华
外 交 部 部 长 李肇星
二〇〇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约》、《议定书》和有关缔约方会议的决定。
第八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
第九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第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第十二条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企业必须提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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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以下简称项目审核理事会),其下设一个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为清洁发展机制重大政策的审议和协调机构。其职责是:
1.审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国家政策、规范和标准;
2.批准项目审核理事会成员;
3.审议其他需要由协调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审核理事会联合组长单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气象局、财政部和农业部。主要职责是:
1.审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主要审核内容为:
(1)参与资格;
(2)设计文件;
(3)确定基准线的方法学问题和温室气体减排量;
(4)可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价格;
(5)资金和技术转让条件;
(6)预计转让的计入期限;
(7)监测计划;
(8)预计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效果。
2.向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3.提出和修订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运行规则和程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主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
2.依据项目审核理事会的审核结果,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批准文件;
4.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5.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机构;
6.处理其他涉外相关事务。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其义务如下:
1.承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对外谈判;
2.负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工程建设,并定期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3.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监督下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编制并执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自我监测计划,保证该温室气体减排量是真实的、可测量的、长期的和额外的;
4.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接受经营实体对项目合格性和项目减排量的核实;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监测记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应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正当商业秘密;
5.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6.协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并接受质询;
7.承担应由其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在中国境内申请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中资和中资控股企业、以及国外合作方应当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文件;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0日;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专家审评合格的项目提交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
4.对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科学技术部和外交部办理批准手续;
5.从项目受理之日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日之内(不含专家评审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6.实施机构邀请经营实体对项目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估,并将评估合格的项目报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
7.实施机构在接到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批准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执行理事会的批准状况。
第十九条 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监督和核查程序:
1.实施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经营实体提交项目实施和监测报告;
2.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质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3.经营实体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实和证明,将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其他有关情况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报告,经其批准签发后,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的登记和转让,并通知参加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的参与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受其委托机构将经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登记注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发达国家缔约方是指《公约》附件一中所列的国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是指《议定书》下为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专门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实体是由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指定的审议核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由中国政府确定。确定前归该企业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科学技术部、外交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30日起施行。
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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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运行管理办法
煤矿机电运行管理办法 2009-11-12 23:37:34 作者: jaycumt 来源: 浏览次数: 28 网友评论 0 条 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矿井稳产高产的重要保证, 设备运行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 措施、手段的有效实施,规范和约束设备管理者、操作者的行为,实现设备的安全、可靠、 高效运行。 设备使用的好坏, 直接影响全矿的生产、 安全和效益, 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个人更 新思想观念, 学习掌握新技术, 接受新的管理理念, 为适应机电设备新形式, 配合公司部门 管好用好各种机电设备, 特制定本措施, 目的就是促进全矿的机电工作, 进一步提高机电工 作人员的管理、操作、维修、保养水平,让先进的设备创造出最大的效益。 机电设备管理指导思想 : 1、 以人为本,强化现场管理,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创安全、生产、效益之最。 2、 科学管理,实施寿命监控,推行预防性检修制,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清洁毛刷的产业发展
据了解,近几年来,我国毛刷行业加快了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步伐,产业结构日趋合理,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看到日益发展的中国毛刷市场,纷纷进入到中国毛刷市场,很多国际知名的汽车毛刷企业、注塑毛刷企业也都陆续进入中国,且进入中国市场的力度非常迅猛,速度也非常快,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不仅将资金带到中国市场,而且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厂管理。
此外,民营毛刷企业的崛起也是整个中国毛刷产业结构中的重大调整,民营毛刷企业在整个毛刷市场中已占绝对的主导地位。
很多新兴的民营毛刷企业善于总结整个中国毛刷行业发展历程,从中吸取有价值的经验教训,并将其消化吸收在企业的设计规划和发展战略中。民营毛刷企业在资金使用方面更自由,促使其在市场方面走得也较国营企业快。很多民营毛刷企业还很注重企业的品牌建设,注重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注重企业的国际化市场的开拓,并实现了毛刷的专业化生产。
(文章来源:网址:http://www.gdzxwc.com/至细无尘毛刷有限公司)
近日,秋风送凉,气温骤降,冬季供暖即将开启。今年以来,山东省青岛市加快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力促能源转型,全市新增供热面积900万平方米,新增清洁能源供热能力200万平方米,保障今冬优质、稳定、清洁供热。
今年年初,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将清洁能源发展列为全局工作重点,明确了“四改造、三开发、二替代、一建立”的总体工作思路,按照规划先导、项目示范、政策支持的工作步骤,全力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工作。编制完成《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至2020年实现清洁能源供热比例达到57.4%,对现行城市供热条例提出修编意见,制定相关监管鼓励政策,从政策层面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工作以有力的支持。发挥项目规划引领作用,试行非煤化供热区域建设,鼓励新建小区热能多元化,梳理确定近几年清洁能源可行供热项目共53项,可形成清洁能源供热能力2523万平方米。配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乡镇供热,推进供热设施向镇村延伸,已在胶州市和莱西市试点乡镇完成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今年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正在有序推进,目前,全市已累计完成15个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方案制定,将形成200万平方米供热能力,蓝海新港城、银都花园等区域今冬将实现清洁能源供热;对51台燃煤锅炉实施排烟系统环保改造,进一步降低燃煤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在此基础上,通过实施企业整合、热源替代、环网联网等措施,累计关停和替代了20吨以下燃煤锅炉24台,提高节能减排水平,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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