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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省安委会《关于下发2004 年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控制目标的通知》精神和州委、州政府领导的要求,为了抓好全州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施行党政线和业务线“双线”考核办法,严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州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现根据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及州直有关部门与州政府签订的《2004年全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特制定《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标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1、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具体落实到各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政府,确保政令畅通,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在控制目标内。

超过控制目标不得分;无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记录倒扣5分。 (10分)

2、全年无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倒扣5分。(5分)

3、全年重大事故起数在控制数内,持平或未超得分,每超一 起扣2.5分 。 (10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议制度等。 (26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有工作记录和考核资料。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2分)

(2)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要求明确责任到人,“包保”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2分)

(3)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向州安委办书面送上发生伤亡事故情况,每月5日前报上月安全情况、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6月25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12 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

缺月报一 次扣0.5分,缺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安排扣1分。 (2分)

(4)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不谎报、不拖延、不漏报。

无记录不得分,隐瞒不报一起加扣10分,拖延不报或漏报一起加扣1分。 (2分)

(5)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督查,同一级政府对所属部门(行业)进行督查。上级部门(行业)对下级所属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督查。全年督查不少于4次。

无督查报告不得分,少一次扣一分。(2分)

(6)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责任追究具体明确。

无责任追究通知书不得分,有责任通知书无落实情况不得分。 (4分)

(7)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

无记录不得分,少开一次扣0.5分。(4分)

(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宣传。

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的文件扣1分,无形势分析记录扣1分,无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记录扣1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未参加安全监察员培训扣1 分。(4分)

(9)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不制定不得分。(4分)

5、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32分)

(1)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做到“四个一律关闭”,完成煤矿安全评估工作;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率为100%;完成安全投入。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2)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对事故多发路段在2003 年治理的基础上,提出治理工作意见,进一步加大治理工作力度;营运客运车辆年检率达100%,其它机动车辆年检率达95%以上;严格控制客运车辆夜间行车,加大马路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 分。(4分)

(3)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渡口、码头安全设施和渡口的船只更新改造情况;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县、乡、村、组,完成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加强船舶检测检验并建档管理。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做好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整治工作及重特大火灾隐患的整治。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5)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情况;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情况;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情况;加强对爆管站建设管理情况等。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6)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矿长、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率达100%;安全评估达100%,无证非法矿山依法取缔、关闭非法;有证矿山验收合格率达85%。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7)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采用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进行取缔、关闭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进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作业情况。认真抓好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和安全评估工作。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4分)

6、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做到“四个落实”。

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 (5分)

7、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检查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发现的安全隐患的整改通知书及复查有记录。

无资料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 (4分)

8、事故查处结案率。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案率达90%。有事故(包括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煤矿、非煤矿山等事故)统计清单、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无资料不得分,结案率小于90%不得分。(4分)

9、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分区域、分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全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得到反映。

无资料不得分,缺、差一项扣1分。(4分)

(二)州有关部门(100分)

1、认真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具体落实到各级对口管理部门和下属各单位,确保政令畅通,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记录。全年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或万车死亡率、百万吨死亡率在控制目标内。

超过控制目标不得分;无各项贯彻、落实工作记录倒扣5分。 (10分)

2、全年无特大事故发生。

发生一起该项不得分,倒扣10分。(10分)

3、全年重大事故起数在控制数内。

持平或未超得分,超一起倒扣2.5分 。 (10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包保”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制度、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督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会议制度等。 (24分)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逐级签订率为100%,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有工作记录和考核资料。

职责不明扣1分;签订率达不到100%扣1分;无记录和考核资料扣1 分。 (4分)

(2)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要求各部门向州安委办书面送上发生伤亡事故情况,每月5日前上月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事故报表;6月25前报送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安排。12 月25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安排。

缺月报1 次扣0.5分,缺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安排扣1分。 (4分)

(3)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准确、不谎报、不拖延、不漏报。

无记录不得分,隐瞒不报一起加扣5 分,拖延不报或漏报1起加扣1分。 (4分)

(4)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上级部门(行业)对下级所属部门(行业、企业)进行督查。全年督查不少于4次。

无督查报告不得分,少一次扣一分。(4分)

(5)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求责任追究具体明确。

无责任追究通知书不得分,有责任通知书无落实情况不得分。 (4分)

(6)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年不少于4次。

无记录不得分,少开一次扣0.5分。(4分)

5、按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安全月活动情况等。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少一项扣0.5分。(5分)

6、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少于4次。有检查方案、工作总结、有检查中发现隐患有整改通知和复查记录等。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少一项扣1分。(10分)

7、按国家要求,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治理和整顿工作。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资料不齐扣2分。(8分)

8、按时完成省、州政府或上级对安全生产的督办工作;妥善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措施,完成工作任务。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未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分,有措施未落实扣2分。(5分)

9、事故结案率大于90%。有事故统计清单、事故处理决定(或批复文件)。

无资料和记录不得分,结案率小于90%不得分。(4分)

10、全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有分区域(或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全年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全面得到反映。

无资料不得分,缺、差一项扣1分。(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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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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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要求

各责任单位的汇报材料要全面,要实事求是。考核标准涉及的内容必须有文件、材料作为依据,落实情况以抽查了解的情况为准。考核结果经州政府审定后,由州安委会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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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工作任务

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警钟长鸣,长抓不懈。加强安全生产的督促指导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州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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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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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

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年底由州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采用听、阅、问、查的方式,对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和州直有关部门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责任单位考核分数为100分,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煤炭、黄金、建设、经贸、公安、交通、农机中心、国土等部门合格分数为70 分,其他签状部门的合格分数为90 分。县、市、顶效开发区奖惩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合格分)×2000元。州直有关部门奖惩计算公式为(实得分—合格分)×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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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试行)文献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格式:pdf

大小:53KB

页数: 4页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 (一)总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对各个部门, 各类人员至每个职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 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责任的制度。 公司根据各个部门, 各类人员的不同职责范围, 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 现已成为完整 的制度体系。 为使责任制的落实, 做到时时处处的安全生产工作都有人切实负责, 实现安全 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依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及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制定。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类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 3.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4.各部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必须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逐 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部门、各类人员自签订之日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始生效。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考核的办法。 6.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安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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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53KB

页数: 4页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控制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 〔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省人民政府令第 33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 府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安 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当年目标考核细则、 组织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川办发〔2016〕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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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乐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考核日常工作。由市级目标督查、组织、监察、安监、法制、应急管理等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承担具体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建立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体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健全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严格工作考核,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落实监管执法经费、装备,创新监管机制,推进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处置体系。

(四)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实施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工程。

(五)加强基础建设。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科技和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筑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

(六)防范遏制事故。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七)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得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

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

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创新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安全生产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表彰以及中央、省、市领导批示表扬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情况考核,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办以及省级部门以上单位书面通报批评、违反事故报告处理规定、重大隐患整治不到位、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由考核工作组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安委办认定,给予累计扣分。

第十三条 建立信息化考评系统,结合日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有关进度要求,动态审查考核任务完成情况。每年1月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对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评报告并报市政府安委办。考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不低于20%的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核查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安委会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安委会进行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市目标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连续2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作出安全生产专题述职。

第十七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考核扣分、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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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简介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从2016年起对省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这是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重大举措。

《考核办法》强调,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激励约束,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考核办法》共16条,明确了考核的目的、范围、原则、程序、结果等事项,规定了责任落实、依法治理、体制机制、安全预防、基础建设等考核内容。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报国务院同意后通报各省级政府,并向社会公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级政府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政府,责令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向国务院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等惩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考核办法》要求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重特大事故防控情况的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按不合格评定。

《考核办法》坚持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由单一指标考核变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评价,注重预防治本,推进建立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企业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构建全面科学、及时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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