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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

《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是清远市2008年施行的规定。

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从根本上治理城市市容“六乱”(乱摆卖、乱张贴、乱拉挂、乱堆放、乱开挖、乱搭建)现象,推进我市市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彻底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建立健全市容市貌长效管理机制,树立“清简务本、行必责实”的工作作风,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问责。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问责对象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对其追究责任。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治理“六乱”,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四条 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单位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含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三)承担市容卫生责任的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四)负责街道、片区清洁卫生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五)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六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二)对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部署、不制定或不落实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三)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的;

(四)没有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或“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

(五)没有建立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

(六)没有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或宣传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七)未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清洁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卖行为不力,影响街道、广场、市场等地点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放和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垃圾乱倒乱扔等行为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存在突出环境卫生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的;

(四)查处广告乱张贴、乱拉挂行为不力,影响市容市貌的;

(五)查处在城市道路乱堆挖和在工地乱堆放不力,影响市容市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六)对未经审批搭建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整治不力,影响市容市貌或妨碍道路交通的;

(七)行政执法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

(八)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八条 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责任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在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单位或职位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落实不到位,导致影响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整体推进的;

(二)对城乡清洁工程具体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责任及工作要求,由于工作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

(三)未认真完成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市城乡清洁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四)不签署、不执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致使城乡清洁工程无法顺利实施的;

(五)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效能低下的;

(六)因城乡市容环境管理秩序混乱而引发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或者对求援救治不力的;

(七)依职责应当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而不配合或消极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六)扣发奖金;

(七)停职离岗培训;

(八)调离工作岗位;

(九)解聘、辞退或责令引咎辞职、免职。

除以上问责方式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的,应当按其规定执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十条 出现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对直接责任人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二次被问责,同时对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实行问责;同一责任人第三次被问责,同时对党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出现有下列涉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情形之一行为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问责: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建议的;

(四)工作检查和考核评定中发现的;

(五)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批示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十二条 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对责任人进行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应当适用第九条第四项至第九项问责方式的,由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报市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讨论后,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问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问责对象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对其所属乡镇(街道)、部门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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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法规颁布

城乡建设

清府办68号

200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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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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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问责暂行规定文献

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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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桥镇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管理,解决当前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 现象,提高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经镇研究,特制定全镇 农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环境、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坚持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加大投入、 尽力而为”的总体原则,在全镇开展以生活垃圾治理为主要 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建设。逐步建立“户集中、村收集、镇 运输、县处理”的垃圾处理运作新模式,以此达到不断改善 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稳步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有力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 )整治集镇环境 1 、整修集镇区道路。 对集镇区街道破损路面进行全面维修, 保持道路平整畅通。 2 、完善公用设施。 对公共厕所、垃圾箱、公交站点、照明 路灯、窨井盖、雨污下水等公共设施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并对 损毁的设施进行修缮,保持整洁美观,正常使用。 3

坚持不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创造干净文明城乡环境 坚持不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创造干净文明城乡环境

坚持不懈实施城乡清洁工程 创造干净文明城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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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在检查桂林市市容市貌整治情况时指出,大力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彻底改变我区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形成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是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

[广东]信宜市部署推进下阶段城乡清洁工程

5月29日,信宜市召开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上一阶段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情况,解读了“城乡清洁工程”有关工作制度和计分细则,部署开展下一步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环卫设备设施,全面开展农村保洁工作,把信宜建设成为全省生态优闲美丽山城。

据了解,自开展城乡清洁工程以来,信宜市围绕“完善环卫基础设施、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线,各级投入资金约8千多万元,建成了“一县(区)一场、一镇(街)一站”以及14个镇级生活垃圾填埋场,“一村一点”的建设工作也正在全面推进中,为全面统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信宜市的“城乡清洁工程”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镇和村级的环卫保洁队伍尚未成立、垃圾收运处理长效机制未建立、垃圾处理设备设施严重不足等等问题。

针对存在的问题,会议提出下一步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完善环卫设备设施,全面开展农村保洁工作。各镇(街道)根据人口规模、保洁范围建立稳定保洁 队伍,建立保洁工作制度,完善垃圾收集点,明确镇、村各部门职责和保洁工作要求,尤其要做好镇区、国道、省道、县道、河流、桥头、学校、市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洁保洁工作。二是推广、普及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镇(街道)根据当前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和垃圾处理成本,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或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合理确定镇区和收费标准,要想方设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相关环卫设施正常运营。三是要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茂名及信宜市政府对农村垃圾处理工作会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今年,该市对各镇(街道)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投入1024万元进行奖补,各镇要做到专款专用,把钱用在实处。四是推行市场化方式开展农村保洁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五是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减量。今后要将农村垃圾分类工作作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重要环节,积极发动群众参与,减少农村垃圾清运处理总量,尤其是偏远的镇、村更应推广。六是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环卫保洁意识。各镇(街)每周都要组织村民进行一次卫生清洁大行动,对各自然村河边、桥头和民居屋前屋后的垃圾进行大清理。通过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环境卫生意识,创造垃圾处理工作全民参与、社会共建的良好氛围。七是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力度。八是要形成每周五下午全市大清洁行动的工作制度。从现在起,每周星期五下午为全市大清洁行动日,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开展大清洁行动,城乡清洁办要做好检查督促工作,并形成书面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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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法规颁布

山西省运城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城乡建设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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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出台问责办法推进“六城”同创

9月11日,恩施市出台《“六城”同创工作问责暂行办法》,以“钉钉子”的精神把纪律挺在前面,以问责追究的方式推进工作落实。

该《办法》明确规定“六启动、六实施”,即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力、整改落实不力等6种情形实施问责;对举报查实、媒体曝光、明察暗访等6种方式发现的问题启动问责。同时,明确问责追究两个层面的不同方式,对单位实施问责,采用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等4种方式;对个人问责,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等10种方式。

《办法》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六城”同创工作中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个人受到停职检查以上问责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用、提拔;受到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实行连带问责、“一案双查”,年度内同一单位出现3次及以上问责情形的,除对当事人问责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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