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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专业名称 |
考试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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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称外语 |
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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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刑侦、技侦) |
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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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 |
5月9、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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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计(初级,计算机作答) |
5月16日—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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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卫生(初级、中级,纸笔作答和人机对话) |
5月16、17、23、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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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5月23、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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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理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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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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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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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理咨询师 |
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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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棉花质量检验师 |
5月31日—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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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 |
6月13、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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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一级注册计量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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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招标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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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纸笔作答) |
7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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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价格鉴证师 |
9月5、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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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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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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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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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物业管理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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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
注册 土木 工程师 |
岩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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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航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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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5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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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电气工程师(2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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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3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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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 |
9月5、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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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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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结构工程师 |
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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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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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会计(中级、高级,纸笔作答) |
9月12、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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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通信(初级、中级) |
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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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注册测绘师 |
9月19、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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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一级建造师(10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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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3个专业,实际操作) |
10月13日—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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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估价师 |
10月17、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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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拍卖师(纸笔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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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执业药师(2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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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造价工程师(2个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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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审计(初级、中级、高级) |
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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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统计(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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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出版(初级、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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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 |
10月24、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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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机动车检测维修士、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3个专业,纸笔作答) |
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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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经济(初级、中级) |
1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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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级、中级、高级) |
11月7、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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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一、二、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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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拍卖师(实际操作) |
11月21、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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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实际操作) |
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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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各地自行确定 |
人社厅发〔2014〕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附件: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原来已经发布了。考考考
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1、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2012年9月10日,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中小学教师资格在首次注册后将不再是终身...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2012 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 根据 2012 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 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 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规划与管理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和相关考试管理机构研究,现将2016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做好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各项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日期的,将提前另行通知。未列入该年度考试工作计划的其他专业的考试日期,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合作,认真落实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真正做到公平考试、安全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20日
附件内容
附件内容
附件内容
附件内容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有关安排,2022年度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于6月11、12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
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客观题)、“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客观题)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主观题)3个科目。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客观题)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客观题)2个科目。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2009版)》为准。
三、考试时间
四、报名条件
具体报考条件可从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报考条件”栏目查询。
五、报名事宜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宜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栏目。考试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及其他负责报考资格审核的单位,将在考前、考中、考后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或未按要求接受核查的,视情形给予报名无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证书无效等处理。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 “网上报名”平台,按有关要求选择考试地点报名。报名具体日期、考试收费标准、准考证获取方式、报名程序、具体要求等事项,请见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发布的有关通告。
为保障资格核查、考务组织、考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通知、告知、处理决定等)送达、证书制发等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人事考试机构将收集报考人员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电子照片、学历、工作单位等信息。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并保持注册时所使用的手机号码通讯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提醒信息。人事考试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考试规则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替考、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主动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要求,及时关注当地考试机构官网,获取最新信息,并做好个人防护。
七、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预计于2022年8月在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