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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什么是市场经济"para" label-module="para">
在市场竞争中,价格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因为价格是市场的核心。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说, 只要自己的价格能够比市场力量所决定的平均水平高,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更多的利润。因此,任何生产经营者都客观存在着这种渴望和追求, 其中一些生产经营者就会使用价格欺诈、串通垄断、低价倾销、联手提价、哄抬价格等不法手段, 来参与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这就需要有规则,没有规则,就不能够谈秩序,更不能谈有序的竞争。竞争、秩序和规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有机的统一体。而所谓规则, 就是全部市场参与者的共同诉求, 它来自市场,并且伴随着市场的发育成熟的全过程。
从这个角度看,市场经济又是规则的经济,或者说是法制的经济。规则不仅需要有人去制定, 而且还必须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全部市场参与者的认可和共同遵守。制定市场规则并强制规则的施行, 这就是市场监管。因此说, 市场监管包括市场价格监管,是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要求。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市场经济中, 价值规律发挥着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 人们看上市场经济, 需要市场经济, 正是因为它具有无形的巨大的这种调节功能。但市场经济也有它不足的消极的一面, 主要表现在这种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大家都知道, 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价格围绕着价值不断地上下波动来实现的。价格在这个运动过程中,主要受供求规律的影响, 供不应求, 价格上涨,供过于求, 价格下跌, 供求平衡, 价格稳定。现在假定一种商品任供求平衡价格稳定的情况下, 需求发生了扩大的变化, 这就必然引起供给不足, 价格应声上涨,这时的价格人于价值, 资源便开始流入这种商品的生产之中; 随着资源不断流入, 供给不断增加,价格便逐步同落, 这时的价格逐步向价值靠拢并日趋一致; 当资源流入超过需求的正常增加量的时候,供给开始大于需求, 价格便不断地下跌, 这时的价格低于价值,资源则开始从这种商品牛产中撤离。从上述这四种变量(即需求、供给、价格、资源)的演变过程中, 不难发现, 唯以量化的是价格, 价格成为人们判断需求、供给、资源的增减变化趋势的重要参数。但价格所发出的信号只是告知生产经营这种商品是有利可图或者亏本, 只是告知这种商品供求和资源投入的发展动向, 而资源投入的决策者一一市场主体却不清楚全社会真正的供需变化状况, 结果往往是在价格大于价值之时过度追加投入, 而在价格低于价值之时又过度撤走资源, 这就导致一部分资源的浪费。这就是价值规律盲目的自发的调节所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
进一步分析还可以发现,在上述变化过科中,资源投入与价格变动这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价格偏离价值的程度越大, 即价格波动幅度越人,资源的浪费程度也越大。当社会上全部商品的价格都远远偏离了价值,就出现通货膨胀或通货萎缩, 所造成的后果就不仅是资源浪费而是极人的破坏。为此,任何市场经济都需要国家运用“看得见的手” 予以调控, 包括对市场价格的调控, 遏制经济大起大落, 遏制价格大涨大跌, 以尽量避免或消除价值规律的副作用,保持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新时期对物价工作的新要求。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现阶段我国实际情况基础上,明确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日标是建立社会卡义市场经济体制, 目前这个体制已初步建立,但很不完善。为此,党的卜六届三中全会《关十完善社会丰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完善社会辛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在这个《决定》中,又分别以第五、第六人点较长篇幅进一步闸述如何“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和“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同时还指出, 必须强化市场的统一性, 加强市场临管,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沦监督、群众参与柏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由此可见, 加强市场监管,改善宏观调控,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政府经济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价格是市场的核心, 价格秩序是市场秩序的重要体现, 宏观调控少不了价格调控,市场监管离不开市场价格监管。为此, 各级政府和物价部门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坚决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毫不犹豫、花大力气强化市场价格监管。
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对于切实转变物价部门职能, 进一步拓展物价工作领域,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丰义市场经济这种新的形势下, 政府的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这就十分明确了市场临管的职能定位。物价部门代表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 毫无疑问就是要履行好市场价格监管职能。但长期以来, 物价部门的职能定位侧重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上, 无论是在价格法规制度和政策, 价格治理整顿和规范, 价格检查监督等工作内容办面, 还是在内部机构设置和相应的人力、物力等资源调配方面, 都基本卜围绕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米展开,而忽视、冷落了市场价格监管。由于没有全面地、系统地深入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上作, 就更缺乏理沦指导和实际工作经验, 再加上市场价格法律制度不健全, 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力度不够大, 监管效果就受影响, 目前普遍仔任的宰客、欺客、骗客等价格欺诈行为, 以及开始冒头的串通垄断、联手提价或压价、哄抬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得不到有效的整治。从最近开展的整治通讯行业价格欺诈活动就略见一斑, 欺骗顾客、诱人上当的行为大量存任。对此, 物价部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对物价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增强创新意识, 树立“大物价” 理念,把眼光和视野转到包括95%的市场凋节价格往内的全部价格行为上社会、保持社会稳定,贡献物价部门的力量。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监督市场价格行为,其实质就是监督商品价格,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然而从目前看,由于商品的成本价格难以确定,如药品,存在定价随意性大, 虚高现象突出, 导致市场价格监管难,查处执行难。究其原因,主要有四:
(一)价格法律不健全
《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无具体规定, 导致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不正当价格行为难以检查、认定和处罚。目前我们所说的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中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如何进行认定也没有明确规定, 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不便。由此可见,不正当价格行为查处难问题, 在于目前的价格法律体系没有为价格行政执法提供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
(二)监管手段不力
《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主要有: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权力;责令改正、退款的权力;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之对策的权力等等。与其它经济执法部门拥有冻结存款、查封生产经营场所或非法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相比,价格部门拥有的保障上述权力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多,因而在监管市场价格行为遇到困难时, 就只得借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而不能够直接进行依法处理,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时软弱无力。
(三)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不强
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专门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有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不明码标价;有些经营者受不正当利益的驱使,采取“明码标假”的方法,既骗价格管理部门,又骗消费者。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而且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消费者当其切身利益受到侵害时, 绝大多数没有利用法律武器来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以致增加了市场价格监管的难度。
(四)执法人员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价格执法人员一方面由于受传统的思维方式影响, 往往跳不出原来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不能站在宏观经济的高度、市场经济的角度来对待价格工作,另一方面,由于对知识经济、市场经济、WTo规则等知之甚少, 对市场价格行为认识存在偏差, 不善于用现代化的思维方式和现代化手段进行价格监管, 从而与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加快价格立法步伐,强化价格行政执法手段
当前应把《价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提到议事日程,抓紧制定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方面明确而规范的法规。同时,要在价格立法中赋予价格行政执法机构更多更有力的执法手段, 如在《价格法》中补充增加“对与价格违法行为相关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并进行依法处理”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并赋予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直接强制执行的权力, 以此增强价格行政执法在市场价格监管中的权威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
市场价格监管不仅是价格管理部门的事情,而应是全社会关注的事情,这就需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在宣传形式上力求浅显易懂、喜闻乐见,如利用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表电视讲话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利用综艺节目、公益广告、电视大奖赛等载体,使法律法规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学习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随着价格部门职能的进一步转变, 要求价格监管人员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价格事务的能力。因此,要加强市场经济、WTO规则、价格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专题讲座、理论研讨、派员赴外参观等各种形式, 力争在短时间内全面提高干部的价格执法水平与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价格工作的需要。
(四)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
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督导作用。对各种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损害消费者利益, 扰乱市场价格和经济秩序的行为要进行曝光,绝不手软,以有效地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2100433B
国槐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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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缝钢管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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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元旦、春节临近,学生放假、民工返乡、假日出游将导致客流量迅速增加,居民节日购买消费品数量也将大幅度上升,为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两节”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两节”期间由于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容易产生各种价格矛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维护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高度,把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来抓,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努力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通知指出,要适当控制出台政府提价措施。“两节”期间,政府管理的涉及群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要避免出现集中提价和涨价幅度过大。调整增加居民支出的生活必需品和基本服务价格,要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确保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粮油供应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精神,密切关注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粮油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认真做好“两节”期间粮油、副食品、煤炭、液化气、交通运输、旅游参观点、医疗服务、教育等价格和收费的监测,对可能引发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随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市场的稳定。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检查,认真组织力量开展与人民群众节日生活和休闲度假密切相关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检查和巡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要重点对城镇大型粮油批发市场、超市和农副产品市场粮食价格进行巡查,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要着力规范运输企业价格行为,加强对铁路、公路、水运、城市公交、出租车等客运票价和停车场收费的监管;要保持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稳定,严禁借举办节日演出、庙会活动等名义搭车收费;要严厉打击旅游、餐饮、批发市场、零售商等行业的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构原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强化价格自律意识,开展价格诚信建设,促进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
各地要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立咨询台、开设专栏、播发专题片等方式进行价格政策宣传,通过公布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等方式,有效震慑不法经营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举报中心“两节”期间将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畅通,热情受理价格举报。当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58电话向当地价格举报中心举报。
《配电市场价格分析及价格监管模式》主要内容包括配电市场电价灵敏度计算方法;基于经济规模和经济密度特征的配电商成本评价与分析方法;配电商生产效率评价与分析方法;基准竞争与RPI—X联合的配电市场价格监管方法;基于独立成分分析方法的监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配电市场价格分析及价格监管模式》可供研究电力市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还可作为高等院校硕士、博士生研究和学习的参考读物。
质押监管员具体工作内容
1、在汽车4S店内工作,对银行质押物进行日常监管;
2、负责质押车辆、货物的接收、盘点、换证、移动、释放;
3、汽车项目负责保管质押车辆、钥匙、合格证,每日早晚两次查库;
4、及时上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
5、接受和执行公司(监管公司)的各项工作指令;(监管员属于监管公司员工不属于银行和4S店员工)
6、接受和配合公司与银行的巡视及视频检查;
7、完成日常业务报表。
质押监官员的工作相对轻松具体可参考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
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的动产作为质押担保,银行给予融资。且在授信期内可以分阶段还款,并在满足银行核定的最低库存基础上可更换所质押的动产的授信业务。质押的标的为监管人仓储保管的货物,银行委托监管人不间断的占有质物.但监管的质物是不断更换的,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种类.故称为“动态质押总量控制”。
特点: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与动产质押逐笔控制类似,只是银行将审批权限委托给监管方,由监管方代为控制。作为监管方也会承担相应风险。同样,必须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才能对总量控制进行有效管理。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和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亦可通称为融通仓。
具体环节的操作
1.质押形成
远成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出质人把质押货物存入指定质押监管仓库;
监管方、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将质物及设立质押的事实通知监管方,监管方验收货物无误后予以确认,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2.总量控制
质权人出具《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和《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确定质物品种、价格和最低控货数量或价值。
3.质物入库
远成根据出质人的入库货物出具入库单。
4.质物出库
质物的价值超出质物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办理提货或换货,监管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的最低价值。 质物的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提出提货申请,经质权人同意后,追加或补充保证金,质权人向监管方签发《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物最低价值。监管方根据《质物最低价值通知书》作为审核依据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放货业务完成
5.质押解除
出质人归还全部质押贷款;
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
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签字后提交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
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风险内容:
在生产企业监管,露天存放的质物,没有独立封闭的监管区,有时生产企业为了保证不停产,没有经过银行许可,用成品置换原料,造成银行确认的质物发生置换,我方不仅承担置换货物产生的损失,而且在银行界中产生不良影响――我们不具备控货能力。
控制措施:
a)严格执行质押监管协议和业务流程,质物解除质押和置换品种、规格,一定要有质权人的书面许可,坚决杜绝白条发货;
b)与银行的单据传递,预留印鉴的确认必须由质押监管部操作,避免库外监管员直接受理解除质押程序;
c)对于总量控制的监管货物,监管员一定掌握全部库存货物的进出动态和日消耗量,设定高出质押量20%为安全点,接近安全点时,提醒出质人补货或增加保证金,同时通知银行。
买方信贷(保兑仓):
银行在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下,为买卖双方之间的先款后货贸易提供封闭式采购融资支持。出质人及供应商实行先款后货的结算方式,出质人不能提供现货供质押,但其供应商能配合银行控制货权。指定货物到达指定监管人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后。由监管人确认出具仓单或清单,并按质权人约定实施控货监管。
特点:
买方信贷(保兑仓)业务需求量大,应用也很广。但是要做到对货物的到库和出库做的精确的控制也必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
具体流程操作
1质押形成
远成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监管方、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签订适用于动产质押买方信贷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质权人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汇出货款后,就应向监管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同时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或汇出货款证明以及购销合同复印件附后,通知监管方接货。如果收货人为质权人代替出质人,质权人还要提供授权书,授权监管方代替质权人办理相关接货手续。出质人保证在甲方的监督下,指示供应商按时运交货物至指定地点。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后,监管方依据验收结果出具《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的确认回执,此笔质押监管业务形成
2.质物出库
出质人向质权人补充或追加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可以向质权人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质物。出质人凭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向监管方办理提货。
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凭质权人签发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向监管方交付新的质物,置换提取既有质物。
监管方在收到质权人的《质物变更通知书(附确认回执)》后,应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质权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办理出质人的提货。
3.质押解除
同动产质押
出质人归还全部质押贷款;
质权人出具《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并签字盖章,送交监管方;
质押监管人员检查质权人签字盖章的《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签字后提交操作部经理审核签字;
监管方根据出质人的要求办理货物出库手续,此笔质押解除作业完成。
风险内容:
动态监管的货物,出质人提供的进出库单据是货物置换的凭证,有的监管员缺乏单据管理意识,不能按期制订,因单据不齐全造成置换凭证缺失。
控制措施:
动态监管时,质物清单、置换通知书、解除质押通知书是货权转移的重要依据,因出质人货物全部出质(包括超过质押量部分),所以出质人进出库单据也是货物置换的凭证,要求与向银行提供的单据一样管理,按期装订成册
开证监管:
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 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余部分以进口货物的货权提供质押担保的货押业务。同样也只有建立信息系统才能对保证金和货物进行有效管理。
具体流程操作
1.签订协议
远成和出质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 监管方、出质人、质权人三方签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监管业务的《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出质人与监管方签订《授权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 、 《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及仓储协议。
2.单据交付
向质权人或出质人索取报关报检所需资料的原件,包括:正本提单、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报关委托书、发票等,监管方应在收到质权人和/或出质人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质权人和/或出质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3.报关报检
质物到港后,及时办理报关、报检等通关手续,同时到港口了解质物堆放、货损等情况并通报质权人和出质人。质物清关后,将关单、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送交给质权人。
4.质押形成
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向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将要出质的货物的信息,以及质权人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具体要求,通知监管方。
监管方提取货物后,应向质权人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监管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时,质物转移占有完成,质押生效。
质物入库监管:若质物在进口地当地直接入库,监管方应履行其监管职责,并严格按质权人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质物在途监管:若质物需要运输到异地后入库保管,监管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物流仓储等事宜,并在货物在途期间和入库后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质权人指示办理质物出入库事宜。
5.质物出库
质权人向监管方出具《提货通知书》,作为质权人提取质物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监管方按照质权人《提货通知书》在给与出质人提货后应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并送达质权人。
6.质押解除
当质权人通知解除相关质物的质押监管或出质人根据《提货通知书》办理完全部质押货物的出库手续(以时间在先者为准)时,合同终止。
风险内容:
· a)我方对出质人缺乏足够的了解,出质人及其负责人在信誉和道德上存在瑕疵,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监管人的信任或由于经营问题而存在冒险行为,由此可能潜在发生对监管方和质权人不利的行为的可能性;
· b)或者利用他人的货物质押;
· c)或者动态质押换货过程中,以次充好;
· d)或者使用虚假海运提单换取现货;
· e)哄抢质物;
· f)企业管理混乱。
控制措施:
· a)全面调查出质人在业内的口碑,其负责人在信誉和道德上存在法律瑕疵的,不允许合作;
· b)出质人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活动混乱,不允许合作;
· c)监管场所质物单独存放并且标识,防止利用他人货物质押;
· d)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我方不对质物内在质量负责;
· d)我方在没有签订物流业务全程监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具备辨别海运提单能力,不允许以海运提单换取现货;
· e)必须要求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承诺书,对由此发生的道德风险以其所有个人资产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