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刘博主编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教材(复训)》结合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介绍了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卫生预防与管理、应急管理、事故调查与分析等内容,并列举分析了最新的典型事故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教材(复训)》专为对生产...显示全部信息2100433B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同求
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
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已经 2005年 12月 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年 3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 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 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 建立 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 受安全培训,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 80 号修正,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 减轻职业 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 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 安全生产
前言
第一章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基本知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预防与管理
第六章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
第七章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第八章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附录1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附录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附录3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参考文献 2100433B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培训教材》,本书以系统安全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叙述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管理原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与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介绍了保障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人员安全行为、设备设施安全状态、作业环境条件和及时发现问题的安全管理对策;系统说明了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安全标准化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现代科学管理模式;详细介绍了常用常见的安全技术、危险作业安全知识、职业危害安全知识是以及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外;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
(4)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货电梯司机等),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
(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
(6)转岗、换岗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
(7)新人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