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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条例发布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条例发布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于2003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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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六)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国家融资项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条

项目的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机关依法监督的制度。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财政、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下列招标事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一)招标范围,包括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

(三)招标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四)发包初步方案。

前款已经核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的部门。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属于本条例第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按规定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公告内容应当与在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从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信用良好、符合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招标人拟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自行招标: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在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

采用委托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及投标咨询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承包合同。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由招标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手续,只提供第(二)、(三)、(五)项备案材料和委托代理合同。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其中,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在发出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才能发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招标项目情况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方法。

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但不得少于5家;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在3家以上少于5家的,应全部选取。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审标准应当公开。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应当符合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

不设标底的,项目合同价格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可以作为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得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参与编制、确定标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条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监理业务。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分类随机确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在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设立评标专家网络抽取终端。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参加评标。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投标无效。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中标候选人在省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或者以审批等形式干预,也不得因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建设的有关手续。

招标人不得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或抬高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 监 督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依法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视情节可以禁止其参与四川省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处理。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条

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三)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四)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

(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重新组织招标或者评标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

(四)不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评标无效的,中标无效;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五条

招标、评标和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人的,终止招标、评标活动;中标人已经确定但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已部分履行的,其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未履行的部分重新招标、评标或依照规定的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条例规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备案材料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者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自主权的;

(三)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处罚权的,由先受理的机关处理。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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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7号)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 年 9 月 25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 9月 25 日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2003 年 9月 25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 ),包 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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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项目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 用本条例。 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 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简述

2014年10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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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简介

攀枝花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1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23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对规避、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规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不按照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违规评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由发改部门负责受理;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则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中介、违规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串通招标、串通投标、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排斥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拒收的投标文件、违法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签订合同、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投诉。

经信、住建、财政、交通、水务、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或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发改部门受理。

招监办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一并说明。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九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在知道或应知道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投诉人可自己直接投诉,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人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作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

第二十二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人提出投诉后却拒不配合调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投诉调查处理产生的相关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三十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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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遂府函〔2009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投标制度   (一)严格执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各区(县)、园区必须执行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号公告(2000年),在指定的一报一网(《四川日报》,《四川建设网》http//www.sccin.com)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同时,按照《关于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网上招标的通知》(遂招监委〔20084号)的规定,要同步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http//www.snjsjy.com)发布有关招标资料。根据项目需要,招标人还可同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介发布招标信息,扩大信息发布面。违反规定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招标活动无效,重新招标。   (二)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   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的要求,我市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区(县)、市直各部门、园区所有国家投资(含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依法招投标项目一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三)严格执行标准文件制度   我市所有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文件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2008年版)(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省进一步要求修改、补充和解释(一)》(川发政策〔20091049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等规范文本进行,防止歧视和排斥潜在投标人。凡不执行标准文件的,备案监督部门不得备案。   (四)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川府发〔200714号、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中的有关规定;公告、公示等的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要求;招标文件、方案是否存在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故意设置对部分潜在投标人有利等不合理条款;评审标准和方法是否在招标文件、方案中载明,是否合理;实质性要求是否标明、是否前后一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依法合规;主要合同条款是否规范等。坚决纠正违法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竞争的行为。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招标技术方案是指: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因备案审查不严导致招标违纪违法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五)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按国家、省及市计价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一律不得上浮或下浮。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财政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方能开展招投标活动。   (六)严格防范任何以应急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投标行为   为完成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任务急需配套建设,按照正常建设程序难以按时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应急建设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和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七)完善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   招投标各方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开评标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委员会不受干扰,独立评标。对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异议或投诉,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川建发〔200631号)等规定,认真做好招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工作,完善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处理机制。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须经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书面函告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按要求组织专家在原地点复议,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八)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必须在签订后、实施前,由双方共同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投标管理部门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纠正。经备案的书面合同是相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进行质量监督、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有效凭据。   (九)严格执行合同履约五项制度   1.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工程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应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的责任主体,必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对压证施工执行情况监督。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其记录不良行为,并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的规定从严处理。   3.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凡更改设计导致工程造价超过总造价10%以上的和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4.严格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中标人应严格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确需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的,调整、变更权限和程序按《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083号)执行。   5.加强审计监督。经招投标确定的项目工程综合单价,在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即为工程结算综合单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项目,凭批准变更手续,进行审核确认。未经批准随意变更的工程量,审计部门不得认可。对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和三园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关要对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管职责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严格执行《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遂府发〔20078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关于市级有关部门、三园区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遂府办函〔2007103号)、《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体制的规定》(遂委〔20089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及非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在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要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进一步严防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   (一)实行网上招标制度   严格按照遂招监委〔2008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网上招标工作的补充通知》(遂招监委〔20092号)的要求,我市所有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含政府投资工程)凡实行公开招标的,全部实行网上招标,包括报名、发布招标文件(含招标图纸)、招标答疑、招标补遗书或招标补充通知等工作全部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实施网上操作。取消招标项目现场报名和纸质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电子文档形式进行网上发布。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均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答疑、编制投标文件、在约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视为完成了投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开标前(开标当日除外)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投标登记;不得以组织集中踏勘、集中答疑、到省政务中心开标、资格预审等为由规避网上招标。严格执行《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数据库管理办法》(遂招监委〔20093号),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查询企业报名信息,必须书面请示市招监委同意并共同查询。   (二)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以工程重要、质量要求高等为借口随意提高投标资质等级要求、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原则上应该按照行业规范的规定确定,如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在对投标人的人员、机械、财务状况的要求上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实际需要不相符的条件和标准。   (三)实行资格后审   我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并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资格预审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凡符合强制性标准资格条件的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四)取消集中踏勘,实行网上答疑   招标人在制订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必须明确告知工程的概况、工程地点、周边的环境、施工现场的状况、招标条件、投标条件。招标项目原则上不再组织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对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难度较大、确需集中踏勘的特殊项目,招标人在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后,邀请监管部门派员参加。投标人疑问的递交和招标答疑全部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上实施。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遂宁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交易网提出,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及时答复。投标截止日前10日停止质疑,投标截止日前5日停止答疑,逾期答疑的,截标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五)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是网上招标相配套的重要制度。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部分必须明确本次投标保证金**万元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六)推行经评审的合理最低价中标   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外,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投标价法,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规则进行评审,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可行性评审,对商务标进行报价合理性判定。   特殊项目技术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采用综合评审法的,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方案申报核准时报招标核准部门同意。综合评审法的投标报价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   (七)严格执行无故放弃中标追究制   中标人有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提出附加条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内容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监察部门认定的其他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等情形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于无故放弃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应当进行赔偿。如果中标人拒不按承诺赔偿损失的,招标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追偿,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记录不良行为。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八)串标围标行为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认定,或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视作串标或围标,依法做出处罚,记录不良行为: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期间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投标咨询服务;   7.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8.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9.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1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相同规律性变化;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16.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进一步严防借资质挂靠行为   (一)严格投标保证金管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严格管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严格执行《关于对我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投标实施年度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遂府办函〔2009349号)和《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遂政务发〔20091号)。对项目行业监管部门提出的涉嫌违规或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要暂停办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政府相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退还保证金。投标人如有单位名称、基本账户变更等特殊情况,必须要求其出具变更后的证件原件和其他有效证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落实保证金递交情况保密措施。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程交易中心要与保证金托管银行签订保密合同。实行投标保证金查询备案制度。投标保证金处于保密期限内,原则上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向有关部门查询,确实需要查询的,必须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书面同意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可查询。同时,相关部门要对申请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凡违规查询,投标企业的本次中标无效,同时记录不良行为,其他人员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进行查处。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不出借资质的承诺保证金,承诺保证金在工程进度完成三分之一后,经招标人核实进场人员后决定是否退还。招标人应建立中标单位项目部人员现场检查制度和常规考勤制度。如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分人员不符、有借资质挂靠嫌疑的,要及时向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反映,一经查实,即取消中标资格,其承诺保证金不予退还。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推行中标公示期招标人实地考察制度   对重点工程项目,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间,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主要考察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在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是否属实,项目班子成员有无在建工程等。考察情况与投标时承诺的情况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实施招投标失信惩戒   各行政监管部门是招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主体,要执行国家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和遂宁市发改委《遂宁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五项制度的通知》(遂发改〔2007470号)规定,对有出借资质、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无故放弃中标,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记录不良行为,并按《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遂府办发〔200711号)的规定,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投标监督网》或《遂宁市人民政府网》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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