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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是四川省发布的暂行规定。

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基本信息

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简介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2-09-04

【生效日期】1992-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

(1992年9月4日四川省物价局)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办法,使商品交易和收费的价格行为公开化,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便于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和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目板(牌)、价目本、价单标价方式(以下统称标价签或价目表),具体标价方式和标价签、牌、表式样及其制作办法由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与有关行业协商确定。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或单位和个体户按规定填写。获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的标价签使用由当地物价部门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印有“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字样的标价签。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及时更换。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但经批准收取外汇券者,可以标注外汇券金额。

第五条从事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其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售价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物价员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标价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第六条凡进行各种收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旅店(含宾馆、饭店、招持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及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印刷厂、存车场点,以及其他有偿服务单位或场所,均需在其经营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牌)、价目表(牌)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参照前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收费场所悬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

第八条收购农副产品时,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所收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收购废旧物资的,也应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录。

第九条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商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

进入其他批发市场的产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由买卖双方议价成交;有固定摊位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部门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商品的参考价目表,并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商品规定的临时销售限价。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委托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并因此获取非法所得的,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及其委托单位依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视情节处理。

第十三条对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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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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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简化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献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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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7页

1 四川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 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前,对每一户及部分公共部位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住宅工程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强化住宅工程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 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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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 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文件介绍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业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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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条例内容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实行一年一缴费预存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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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房地产交易出新规 中介收费需明码标价

记者昨日从珠海市发改局官网发布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获悉,该局要求珠海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代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房屋咨询、业务等任何收费服务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此外,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还要求,房产中介机构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房产中介机构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不仅如此,《通知》还规定,房产中介机构明码标价的格式和内容在公示前应先经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机构注册地在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的,由所在行政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注册地在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高栏港经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等功能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制。

房产中介机构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房产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或者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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