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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简介

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日期】1997-10-01

【生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为了切实加强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编、审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计价依据执行的检查,确保工程标底价格因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裁定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定额解释及纠纷处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按照市建委自建发价(1996)65号,自建发招(1996)242号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自建价发(1997)010号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自贡市辖区内(含富顺、荣县)的建设工程标底争议裁定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无权受理,也不得作解释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否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

第三章、建立客观、公正的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的专家组。根据自贡市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经济专业委员会公正推荐,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经我处严格审查专家组成员的资格、条件、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进行认定,专家组成员由土建、安装等专业持证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和计价专业特点可临时聘用专家组成员,所有专家组成员必须符合自建价发(1997)010号的要求。

1、土建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专家组成员另定。

2、安装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专家组成员另定。

3、专家组成员两年一聘,专家组成员不按规定、不讲原则、偏袒一方的,指出后不改者,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并辞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在招标、评标、决标过程中建设单位(业主),投标企业及有关当事人和监督管理部门对标低编制、审查(定)有异议和认为标底有误、显示不平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核验审查同意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正式受理申请,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意见中止招标程序(投标报价全部为废标且出现“一边倒”的现象时,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直接受理),立即宣布休会,将报价(含计算底稿)、标底(含计算底稿)、招投标文件一并封存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即日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招标工程标底的商务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包括标底的计价依据、计价程序、计价范围、口径、方式等)、行政性评审(包括招标文件、信息发布、计价政策、造价指数、价格取定、投标文件等的符合性鉴定),对标底价格有效与否进行客观性、符合性评定。在3-7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提出裁定评价建议意见书,有关评审按下列原则处理:

1.经裁定的标底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其评标时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判决标或转为评议法决标,若各投标企业与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相比仍为废标时,则各投标企业的报价视为无效,以零为记,按原评标办法的其他条款决标或转为评议性决标,具体评标办法由评决标办法由提请裁定的当事人负责,除支付专家组裁定费外,并补偿因对标底提出民间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经裁定的标底不符合技术性、行政性、商务性评审要求的,标底编、审核验为有误,其评标以裁定后的客观标底继续按原评标办法评标或较为合理低标价法、评议法决标。其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由原编制、审查(定)单位负责,根据情况和发生的次数给予警告、取消编审资格、罚款、免收咨询服务费外,要补偿因对标底异议中止招标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3.各投标企业的投标报价(含计算底稿)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标底价格(含计算底稿)封存后,一律不得更改、修正和索回。否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根据专家组的裁定意见书,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按照裁定程序、方式并复核、验证裁定意见后,出具正式标底价格争议裁定报告,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根据裁定报告,恢复招标决标程序。

第六章、专家组的责任和权力

1.专家组成员对裁定意见书负有全面责任,要做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评价,并对技术性的处理负责经济责任,经批准可对当事人提出的技术性质咨询做出答复意见。

2.专家组成员对裁定结果及有关处理的内容,过程在未对外公开公布前,不得泄露,违者除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专家组成员资格、吊销资格证外,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专家组指定一名人员当众宣读裁定意见书。

第七章、招标工程标底的误差及裁定和责任的划分。

1.在商务性评审时,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的±3%内,原标底符合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中标底以裁定的客观标底为准,由提出异议的单位和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含概算人员)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检查等相应处罚,具体的责任及处罚在裁定报告中的载明。

2.原编、审标底在裁定的客观标底在±3%以外的,不符客观标底的幅度要求,其责任由编、审标底的单位负主要责任,一般情况的给予警告、检查、罚款、免收或减收咨询服务费等;累计超过三次以上的取消编、审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编、审资格。具体有关责任在裁定报告中载明。

3.原编、审标底裁定为符合客观标底价格的,该客观标底作为中标价。

第八章、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专家组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工作,根据计价专业需要可临时确认专家组成员,凡被聘认或临时确认的专家组成员违背客观、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或偏袒一方,出具裁定意见书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有权否决。裁定报告涉及到有关问题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凡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必须交纳专家组裁定的咨询费,专家组裁定咨询费的实际花费按责任大小在裁定报告中载明,多退少补。该费用直接用于支付聘任专家的咨询费、差旅费、资料等费开支。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工程难易程度,裁定时间长短等分别在通知中明确。当事人不准时交给专家组裁定咨询费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不予受理标底价格争议裁定。

第十章、当事人对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裁定报告的规定及责任划分应当自觉履行。不服裁定结果的,当事人可在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申请最终裁定。

第十一章、当事人无任何证据,捏造事实,属自己报价有误,故意提出异议的,经查证后,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和招投标秩序处理,除承担责任外,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建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停止投标三个月,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由市招标站停止一年投标,并对从事工程概预算专业的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上缴的裁定专家组咨询费一律不退,并加倍处罚。

第十二章、各单位、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专家组工作,涉及到有关取证、调查等要积极配合,专家组所在单位要在时间上给保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抽回。

第十三章、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监督,对专家组和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举报。

第十四章、本办法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章、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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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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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简介文献

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自贡市建设工程标底价格争议裁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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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切实加强对招标工程标底价格编、审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各项计价依据执行的检查,确保工程标底价格因发生争议和纠纷时裁定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维护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定额解释及纠纷处理的统一性、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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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6页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已经 2013 年 3月 19 日省人民政府第 4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6 月 1日起施行。 省长:魏宏 2013 年 4月 2 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抗御并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 包括抗震设防区的建设工程以及非抗震设防区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 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 震设防监督管理。

自贡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办法简介

自贡市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机电提灌设施在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抗旱救灾和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根据《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电提灌,是指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以机械设备提取天然水和工程水用于农业生产灌溉和农村生活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和保护。

第三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机电提灌的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机电提灌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鼓励和引导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发展农村机电提灌专业化服务组织,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国家保护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无偿调拨农村机电提灌资产。

第六条 对在农村机电提灌建设、管理、保护和抗旱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或鼓励。

第二章 规划审批

第七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应根据农村经济、农业生产、产业基础、园区建设的发展需要和水源等条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八条 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电力等有关单位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电力等有关单位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应服从全市农村机电提灌发展总体规划。

第九条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应遵守先批后建的原则,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省级及其以上财政投入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项目恢复重建、新建、技改和修复申报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电提灌站装机原则上不低于11千瓦或设计灌面100亩以上;

(二)机电提灌站具有良好的经济性,并且灌区群众要求迫切,积极性高,社会效益好;

(三)机电提灌站设备毁损;因外界条件变化,需要改造、迁建;严重老化,带病运行或无法运行的,装置效率低于相关标准。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先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的机电提灌设施,须在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登记;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的机电提灌设施,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第十三条 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市农村机电提灌总体规划实施的需要,逐步增加对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的投入,引导和鼓励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农村机电提灌建设发展资金。

财政专项用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使用,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中的电力建设部分给予工作支持,并加强对农村机电提灌电力设施及配电设备管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维护工作由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质监部门对机电提灌机械、配电及附属产品的生产实行产品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建设中的土地占用、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

第四章 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国家、各类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产权证书。

第十七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管护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

第十九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以“分类定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为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个体、私营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实行自主管理。

国家、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补助兴建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在村民小组内的,由村民小组确定管理主体;跨村民小组的,由村民委员会确定管理主体;跨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主体;跨乡镇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主体;跨区县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涉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主体。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需要征占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异地还建或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国家投资兴建的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当地农村机电提灌事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所涉及的机房、变压器、输电线路、输水管道和主渠道等外围应划定保护区。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在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妨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的物品;

(二)兴建妨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安全生产的建筑物;

(三)种植生长高度影响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输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

(四)从事不利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工程管护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扰乱农村机电提灌设施正常生产秩序,禁止堵塞农村机电提灌的进出水管或者擅自在农村机电提灌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禁止从事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需报废时,产权权利人应报请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出售废旧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第二十五条 管护单位应对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安装防盗装置,并落实专人守护,签订守护合同,明确守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护单位应对农村机电提灌设备进行不定期技术保养,保持农村机电提灌设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七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巡查各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管护工作情况,并将管护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维修由所有权人负责。确需申请更新改造项目的,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发生被盗或被破坏等事件后,守护人员应负责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章 经营使用

第三十条 农村机电提灌实行国家、集体、个体经营和联合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村机电提灌用电实行优惠。在电力供应不足时,供电企业应当优先保证农村机电提灌用电。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机电提灌提水计划。农村机电提灌服务组织或个人开展提灌作业,应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农村机电提灌服务实行指导价。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指导价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农村机电提灌成本,依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指导价每年发布一次,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发布。当年发布的农村机电提灌服务指导价因物价、天气等原因,可根据实际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适度调整。

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机电提灌水费。

第三十三条 国家、集体或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的服务收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布的指导价。

社会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的服务收费,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依据当年公布的指导价进行调解。

第三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农村机电提灌在保障灌溉的前提下开展多种经营。

农村机电提灌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方面给予减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盗窃、破坏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打击破坏、盗窃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七条 工商、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点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因管护责任不落实、管护不力,导致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被盗或遭人为破坏的,不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由管护单位自行修复,并追究管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对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设备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人员,视情节和后果按人事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1月20日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自贡市农村电力提灌站管护办法》(自府法规〔2007〕4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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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编制概述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标底的编制是工程招标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 且工作时间紧、保密性强,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工作。标底的编制一般由招标单位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标底应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也是招标单位掌握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使标底在招标过程中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标底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响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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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底价格编制原则

工程标底是招标人控制投资、确定招标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工程标底在计算时要力求科学合理、计算准确。工程标底编制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公正地编制工程标底。在标底的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国家统一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并参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批准发布的定额和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要素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 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格,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 标底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或总概算(修正概算)价格以内。

(4) 标底应考虑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因素,还应包括管理费、其他费用、利润、税金以及不可预见费、预算包干费、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现场因素费用、保险等。采用固定价格的还应考虑工程的风险金等。

(5)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 招标人不得以各种原因任意压低标底价格。

(7) 工程标底价格完成后应及时封存,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所有接触过工程标底价的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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