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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我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6〕52号)、《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绩效评价的主体。绩效评价应按照既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1、2。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定并提交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各市、县(市、区)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设定区域绩效目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
第七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第九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1号文件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等。
(二)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主要包括《预算法》、《山东省省级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建〔2017〕24号)等。
(三)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山东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标准图集》、《山东省海绵城市设计规程》、《山东省海绵城市标准图集》等。
(四)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相关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省级统一组织,各级分级实施的方式。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落实省财政厅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市级财政、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绩效评价,汇总形成本市自评报告及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的自评情况,由所在市统一汇总。自评结果将作为省级绩效评价的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果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分级。综合评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75(含)-90分的为“较好”,60(含)-75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加大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绩效评价为“较好”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继续给予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为“合格”的城市,按照全省有关规划,统筹考虑减少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城市,不再给予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山东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鲁财绩〔2015〕1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的绩效监控,督促绩效目标实现。
第十六条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 责任。
第十七条中央资金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的绩效评价,按照《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6〕52号)进行。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保障绩效评价工作顺利实施。具体评价指标见附件3、4。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7月1日。
城镇化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然而,快速城镇化的同时,城市发展也面临巨大的环境与资源压力。海绵城市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城市不仅...
结合住建部颁布执行的《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综合运用在线监测数据、填报数据、系统集成数据,逐项细化分解考核指标,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支持海绵城市建设效果6个方面、18项指标的全方位、可视...
海绵城市,是新一代城市雨水回收利用的管理概念,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海绵城市建设是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维护,海绵城市建设的材料如何选,下面为您简单分析下。...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类别 项 指标 要求 方法 性质 一、水生态 1 年径流总量控 制率 当地降雨形成的径流总量,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 规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在低于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 应的降雨量时,海绵城市建设区域不得出现雨水外排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块雨水排 放口、关键管网节点安装观测 计量装置及雨量监测装置,连 续(不少于一年、监测频率不 低于 15 分钟 /次)进行监测; 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降雨数 据、相关设计图纸、现场勘测 情况、设施规模及衔接关系等 等进行分析,必要时通过模型 模拟分析计算。 定量(约束性) 2 生态岸线恢复 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对城市河湖水系岸线、加装盖 板的天然河渠等进行生态修复,达到蓝线控制要求,恢复其 生态功能。 查看相关设计图纸、规划,现 场检查等。 定量(约束性) 3 地下水位 年均地下水潜水位保持稳定,或
地下综合管廊在城市建设中的应用分析
在城市建设期间,为了解决管线好地下空间的矛盾,需要将地下综合管廊有效应用在城市建设中,从而促进城市建设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理念转变,科学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应依据本办法对建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平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及监测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六个方面,具体指标、要求和方法见附件。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分三个阶段:
城市自查。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各城市应做好降雨及排水过程监测资料、相关说明材料和佐证材料的整理、汇总和归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做好自评,配合做好省级评价与部级抽查。
省级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省内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城市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可委托第三方依据海绵城市建设评价考核指标及方法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结束后,将结果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部级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上报的绩效评价与考核情况,对部分城市进行抽查。
第七条 对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等情况的城市,将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5〕6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海绵城市建设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修复城市水生态、改善城市水环境、提高城市水安全等多重目标的有效手段。为科学、全面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我部制定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中参照执行。
附件: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0日